本书从几个方面论述唐代刺史的有关问题:第一,唐代的地方统治是以汉代的地方统治架构为参照体系的,并体现了唐代的若干创新之举。第二,唐代刺史的职权和地位,在唐代前后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第三,唐代刺史的职任广且繁难,大体包含政治军事、经济、文教等方面的内容。第四,刺史既是联系中央与地方的中介,同时也是联系国家与地域社会的枢纽。
《唐代刺史若干问题论稿》力图通过论述,对以往学术界较少关注的唐代刺史群体有一个初步认识。笔者希望,今后在掌握更多史料的基础上,对唐代刺史群体做更深入的研究,以期更全面地认识唐代刺史群体及其历史作用。
《唐代刺史若干问题论稿》编著者张卫东。《唐代刺史若干问题论稿》内容提要:在整个古代中国,地方行政长官即郡守或刺史是中央与地方联系的纽带,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唐代也不例外。众所周知,唐代地方行政体制经历了从州、县两级制到藩镇、州、县三级制的转变,刺史的地位与职权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唐代是中国古代的鼎盛时期,各种制度对后世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研究唐代刺史及其与唐代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乃是一个饶有趣味的课题。
本论稿的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唐代的地方统治是以汉代的地方统治架构为参照体系的,并体现了唐代的若干创新之举。整个唐代对刺史的选拔都极为重视,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刺史选任制度。通常认为,唐代刺史的任期偏短,唐代统治者也屡屡发表诏敕,要求各地刺史按规定足期任职。但唐代刺史的任期,具有不同的情况,就总体而言,大部分州郡刺史的任期都是比较正常的;在一定范围内,刺史任期偏短的情形也是存在的,这主要表现在某些较为重要的州郡刺史的任期上。唐代京官不愿出任外州刺史,存在着多重原因,重内轻外的官场风气,并非刺史不愿赴任偏远地区的唯一因素,自然及人文环境的不尽如人意也是京官不愿赴任偏远州郡担任刺史的重要原因之一。总体而言,唐代统治者努力学习汉制,试图建立良好的地方治理局面,但效果不佳,其原因除了对刺史一级官员的选任重视程度不如汉代外,汉唐时期统治者的治国理念的差异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唐代刺史的职权和地位,在唐代前后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唐代前期,刺史地位尊崇,权力颇重,在地方统治体系中居主导地位,这是唐代前期出现强盛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唐代中后期,由于节度使、观察使的全面兴起,刺史地位下降,成为节度使、观察使的下属,其职权也受到了诸多限制。唐代刺史地位与职权的变化,削弱了唐廷对地方的统治,由于节度使、观察使对刺史的限制,唐代中后期地方统治的效果不如前期。在这种情况下,唐代中后期尤其是在宪宗统治时期,朝廷采取了诸多措施,力图恢复刺史的地位与职权,加大刺史的军事职权,力图恢复对地方的良好治理,但收效甚微。不过,唐代统治者恢复刺史的职权与地位的努力,为五代宋初全面解决藩镇问题提供了思路。因此,唐代刺史和地方行政体制对后世,主要是对五代和两宋时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第三,唐代刺史的职任广且繁难,大体包含政治、军事、经济、文教等方面的内容。为避免泛泛而论,本稿着重探讨了刺史的教化职能。唐代刺史的教化职能形成了一套完整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形式:宣扬德化、引导讲解、移风易俗、旌表忠孝节烈、兴学重教、举荐人才等等。就唐代的历史发展过程而言,刺史群体在地方教化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在稳定地方统治秩序的同时,也推动了唐代各地文化的发展。荒政是唐代刺史的重要职责,他们应对灾害颇为积极,但因其自由处置灾害的权力很小,故其御灾效果并不佳。
第四,刺史既是联系中央与地方的中介,同时也是联系国家与地域社会的枢纽。刺史作为国家力量的代表对地方实施统治,同时也受到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影响。本稿以唐代湖南观察使辖区为例,探讨了刺史对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刺史是唐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导力量之一。唐代刺史与地方淫祠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唐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唐代刺史对待地方淫祠的态度是较为复杂的,既有禁革的一面,但主要是利用、改造与妥协,甚至还有推波助澜的成分。
本稿力图通过上述论述,对以往学术界较少关注的唐代刺史群体有一个初步认识。笔者希望,今后在掌握更多史料的基础上,对唐代刺史群体做更深入的研究,以期更全面地认识唐代刺史群体及其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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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第一章 刺史的选授
一、唐代君臣对刺史选授的讨论
1.唐代前期的情况
2.唐代中后期的情况
3.小结
二、刺史的任期与特点
1.唐代君臣关于刺史任期的讨论
2.重要州郡刺史的任期与特点
三、京官不愿外任刺史原因新探——以岭南地区为例
1.学术界主要观点概述
2.唐代偏远州郡的自然及人文环境对刺史赴任之影响
第二章 唐代前后期刺史地位之变化
一、州制变化与刺史地位之升降
二、唐朝中后期支郡刺史的地位——以刺史与节度使、观察使的关系为中心
三、朝廷恢复支郡刺史权力的努力——兼论刺史军事职权的变化
四、汉晋、隋唐、宋元时期刺史的地位与职权比较
第三章 刺史的职任与政风
一、刺史与“教化”
1.刺史推行教化的形式
2.刺史推行教化的作用
二、刺史与“荒政”
1.“灾情”申报——兼说“瞒报”之现象
2.御灾之措施
3.刺史处置灾害的权限
4.刺史救灾的效果
三、刺史之政风
1.莅政态度
2.刺史与胥吏
3.刺史与黄老思想
第四章 刺史与区域社会变迁
一、刺史与区域社会发展——以湖南观察使辖区为例
1.湖南观察使辖区概况
2.湖南观察使辖区各州刺史简表
3.刺史与湖南观察使辖区的社会发展
4.刺史与长沙的发展
5.刺史与永州、道州的经济文化发展
6.小结
二、刺史与淫祠
1.淫祠与民间信仰
2.唐代的淫祠观念与淫祠政策
3.一个个案——唐代宣州梓华神信仰的演变
4.刺史与淫祠
5.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二、刺史的任期与特点
1.唐代君臣关于刺史任期的讨论
刺史的任期,在唐代也是屡屡被强调并反复争论的问题,主要的舆论倾向主张刺史应有较长的任期。按唐制,包括刺史在内的高级文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或四年,即所谓:“三载考绩,著在格言。”“今之在任,四考即迁。”但从唐代政府留下的文献和大臣留下的奏疏来看,刺史任期制似乎并没有很好地被遵行,主要是反映在刺史任期过短、更换过于频繁的问题上。纵向来看,高祖、太宗、高宗三朝,或许制度执行状况较好,我们看不到多少关于此问题的议论,说明彼
时此问题尚不是太突出,但是也存在任期过短的问题。例如,刘祥道就认为四年任期也太短,主张延长为八年。①武则天以后,唐代君臣关于此问题的议论明显增多。天授二年(691),获嘉县主簿刘知畿上疏日:“(刺史)倏来忽往,蓬转萍流,近则累月仍迁,远则逾年必徙……刺史非三岁以上,不可迁官。”②景龙二年(708),右御史台中丞卢怀慎上疏称:“比来州牧、上佐及两畿县令,下车布政,罕终四考。在任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迁除,不论课最。或有历时未改。便倾耳而听,企踵而望,争求冒进,不顾廉耻,亦何暇为陛下宣风布化,求瘼恤人哉!”他主张:“诸州都督、刺史、上佐及两畿县令等,在任未经四考已上,不许迁除。察其课效尤异者,或锡以车裘,或就加禄秩,或降使临问,并玺书慰勉。若公卿有阙,则擢以劝能。”③此后,经过玄宗对剌史选拔及地方吏治的大力整顿,刺史任期问题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至少在开元、天宝时期问题不是那么突出了。
“安史之乱”后,刺史任期过短、更换频繁就又成为朝廷头疼的问题。宝应二年(763)七月敕文称:“自今已后,改转刺史,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贞元元年(785)十一月敕文曰:“自今已后,刺史、县令,未经三考,不得改移。”贞元六年(790)十一月,敕:“自今已后,刺史、县令,以四考为满。”元和中,“宰相李吉甫定考迁之格,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皆五考”;宝历元年(825)正月敕文日:“刺史、县令,若无犯,非满三年,不得替。”大中元年(847)改元大赦日:“守宰亲人,职当抚字,三载考绩,著在格言。贞元年中,屡下明诏,县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不遵守,诸州或得三考,畿存罕及二年,以此字人,若为成政?……自今须满三十六个月,永为常式。”咸通四年(863)正月大赦称:“州牧令录上佐官,存任须终三考。”①刺史(也包括县令)任期过短的问题,唐代文学家孙樵在《书褒城驿壁》中有特别形象的记载,他借老农之口说:“今朝廷命官,既已轻任刺史、县令,而又促数于更易。且刺史、县令,远者三岁一更,近者一二岁再更。故州县之政,苟有不利于民,可以出意革去其甚者,在刺史曰:‘明日我即去,何用如此。’在县令亦日:‘明日我将去,何用如此。’当愁醉醴,当饥饱鲜。囊帛椟金,笑与秩终。”②在这里,孙樵对州县长官视其任为“驿站”,因而不作长远打算的现象进行了抨击,认为此种为官心态,正是百姓穷愁潦迫的根源。这种见解,无疑是发人深省的。
以上关于刺史等官员任期的诏敕及相关记载,时间从宝应二年至咸通四年( 763-863),时间跨度是比较长的。频繁地发敕,背后反映的正是刺史、县令任期制度没有严格遵行的状况及问题之严重程度。
综合以上庸人关于刺史任期的主张,从朝廷方面来看,主要强调刺史要按照型度规定,担任足够的任期,但并不太希望刺史任期过长;从一般的舆论倾向来看,
对于主张刺史较长的任期,其中的一个典型是刘祥道主张刺史任期八年。以上舆论的产生,大致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大概和彼时刺史任期多不足期有关,另一方面可能和刻意模仿普遍较长的汉代郡守任期有关。对于主张刺史较长的任期,德宗时期的著名宰相陆贽有不同看法,他认为盲目主张刺史、县令较长任期的议沦乃是“老生之常谈”,是“不推时变”、“守旧典之糟粕”。他说:“夫长吏数迁,固非理道,居官过久,亦有弊生。何者?时俗常情,乐新厌旧,有始卒者,其唯圣人,降及中才,罕能无变。其始也砥砺之心必切,其久也因循之意必萌,加以盈无不亏,张无不弛,天地神化,且难常全,人之所为,安得皆当!是以分分而度,至丈必差;铢铢而称,至钧必谬。莅职既久,宁带咎愆!或为奸吏所持,或坐深文所纠,偶以一跌,尽隳前功,至使理行不终,能名中缺,岂非上失其制,而推致以及于斯乎?故圣人爱人之才,虑事之弊,采其英华而使之,当其茂畅而奖之;不滞人于已成之功,不致人于必败之地。是以锐不挫而力不匮,官有业而事有终。此理之中庸,故书以为法。迁转甚速,则人心苟而职业不固;甚迟,则人心怠而事守浸衰。然则甚速与甚迟,其弊一也。”①从陆贽的叙述来看,唐代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延长刺史任期的舆论,并得到某些皇帝(如德宗)的认可。但陆贽对此看法却不以为然,认为此乃食古不化,是完全不了解历史发展大势的复古主张,不足为训。确实,主张刺史有较长任期的议论,每每以前代特别是汉代为例,说明刺史久于其任的种种益处②,有时也会打动某些帝王。依陆贽的意思,当时刺史三考、四考迁转的制度是很合理的,时代变了,各种制度与政策也应当随之改变,因此完全不应该再盲目主张延长刺史的任期。总而言之,陆贽的分析十分深刻且有说服力。无独有偶,白居易在刺史任期问题上与陆贽的看法是一致的,认为刺史固然不可速迁,然亦不当在一地久任,持中庸之道乃致理之术。③
2.重要州郡刺史的任期与特点
现在的问题是:唐代刺史的平均任期究竟为多长?如果知道各州刺史的总人数,问题或差可解释。这里,我们拟利用郁贤皓先生的《唐刺史考全编》中所载各州的刺史人数,作一个粗略的统计来说明。以下我们根据郁氏之统计推算出唐代主要州郡刺史的平均在职年限,列出如下15张表格。表格中有三栏平均任期,第一个平均任期是整个唐代该州刺史的平均任期;前后期的平均任期,以安史之乱为界限,前期从武德元年(618) -天宝十四载(755),约137年;后期从德元载(756) -天禧四年(907),约151年。此外还需说明的是,由于不少州府考出的刺史人数很少,很难进行计算,因此只在表格下方注明刺史人数,但没有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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