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晚清社会的剧变,近代传统的表达机理在表达方式、表达自由思想的冲击以及民众追求表达自由的斗争中日益衰落,表达自由权因此于晚清确立。虽然晚清统治者以立宪的方式承认并确立了表达自由,但其立法思想、文本设计及法律实践仍然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这是由其历史局限性决定的。从中亦反映出,法律制度作为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其形式与实践必然受到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影响与制约,在传统中国社会法律工具化等法律传统尚未更替,民众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等尚未培育健全的情况下,法律文本和实施都会因此发生扭曲。回顾晚清表达自由制度的确立与法律实施,对于我们了解近代社会表达自由制度的确立、发展及其法律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晚清表达自由制度研究》:
日本学者在分析中日的近代变革时也都提到这一点,他们认为,所谓“附会”的逻辑是指将外来的事物与中国固有的事物联结起来,以此输入外来事物的正当化的逻辑。从他们一开始对西方输入的表达自由思想忽视而只对其产物报刊这种具体事物感兴趣,到将其作为打通“上下揆隔”的工具,无不体现这种特征,即使在对传统表达机理的反思上走得较远的康有为、严复等人,也没有摆脱这种影响。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话语体系局限于传统文化框架
词语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流的工具,也是承载思想的工具。词语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当一种新的思想和观念产生的时候,并不是一开始就能找到恰当的词语来涵盖和表达其内涵的。它首先会从传统语汇中寻找相对应的词语。但传统语汇总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凝结了极为深刻的历史反思和传统,而这往往会造成对新思想的误解以及对旧思想的遗留。尤其是在这一概念是外来文明传人的时候,更是存在着不同的文化和语言的交汇问题。
当表达自由的概念初人中国时,生活在中国的洋人选择的语汇,如“自主”、“言路大开”等均深刻打上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使得中国近代早期的知识分子对西方言论自由思想的理解总是无法摆脱传统政治理论的束缚。例如“言路大开”,这一词汇虽然可以用来描述报纸在政治生活中的部分作用,但其中并未包含有权利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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