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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 “冲突法革命”最卓越的成果。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进行法律选择的方法之一,在找寻准据法的过程中,与其他的法律选择方法之间有着不同程度的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立法者、司法者追求法律正义和利益平衡的愿望,不仅是立法者们在制定具体冲突规范时应遵循的立法原则,也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把握的精神。 可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兼具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与法律选择方法的综合性特征,这两个特征共存于最密切联系之中,互相补充、相得益彰。 最密切联系原则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形势,满足了公正与合理的追求;但该原则有利也有弊,既不能完全信奉,也不能全盘否定,要以辨证的思维对其进行评价,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立法与实践。 意思自治原则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得以适用,这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二者有依托之势。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最密切联系原则强调法律与地域的联系,从本质上来说,二者是相契合的,都是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进行法律选择。 直接适用的法,在立法上及司法上,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价值导向的影响,理清最密切联系原则对直接适用的法的导向作用,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意义。 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弹性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实现了法律适用结果的适当性与灵活性,但其中“弹性因素”却把握不易。 因此,规范与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成为必然趋势。 国际私法一直关注法律选择方法的研究,法律选择方法发生变化,相对应的价值导向也会改变,不同的价值取向会带来不同的理论发展状况。 从国内外立法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其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需要进行适度的规范与限制,其缘由亦可从正义和效率的角度来分析。 作为一把双刃剑,自由裁量权既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同时也会成为该原则的硬伤,许多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原则进行了修正。 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非简单地出现在冲突规范中,还需要一些立法技巧加以辅助,使该原则更好地契合确定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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