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腿正义》一书共收录作者以前的31篇文章,其中上编16篇谈法律,属于带有学术性的法律杂文;下编15篇谈文学,学术性较强,也包括一些访谈文章。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作者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与文学功底,结合法律和文学个案,立足社会现实,以其一贯犀利的笔锋为我们展示了法学、文学、法律与文学不一样的图景。一如作者此前的著作,书中同样配有30多幅西洋名画的插图,增加了阅读的趣味性。
一如作者此前的著作,《木腿正义》(增订版)书中同样配有30多幅西洋名画的插图,增加了阅读的趣味性。
《木腿正义》初版印数不多,三千,似乎面世不久就脱售了,一直未重印。常有读者来信问起。现在终于再版,趁机做了四件我认为要紧的事。一是订正手民之误。我的原稿是手写的繁体字(小时候临帖养成的习惯),输入排版容易看错。这次请南京大学杨君全强帮助,整理了一份简体字word稿,修订和编辑都方便了。二是找了三十多幅插图,增加阅读趣味,同时也希望对读者理解或欣赏书中论及的一些政法策略、神话传说和外国文学作品有所启迪。
第三,添加新的内容。我素来不爱作“孤文”,老觉得书稿计划外的零星文字犹如下围棋走出孤子,是“子力”不足甚至“恶手”的表现。可是习惯挡不住形势,每年都会“破例”写上几篇。五月底长周末(阵亡军人纪念日),把近年发表的孤文捡拢来看了一遍,发现多数可同《木腿正义》的两个题目法律跟文学衔接。于是有了“增订版”的想法。体例不变,仍旧分上下编,上编研究法律(包括法律教育、法学方法),下编讨论语言文学、宗教神话等。这样,一共增补了十五篇,在目录中以一空行跟初版的文章隔开。而全书的内容,自一九八七年迄今,恰好二十年,大略可算一份读书心得和思想轨迹的记录。
第四,旧文的缘起,初版没有说明,我想应该补上。上编开头的四篇,原载《读书》杂志,是沈公昌文先生和赵丽雅(扬之水)女士多次来信关心督促的结果;回头再看,有点像《政法笔记》的预习。《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等五篇,先后发表于(英文)《香港法律学刊》、《二十一世纪》、《中国书评》、《北大法律评论》和《中国文化》,侧重法学方法。下编《他选择了上帝的光明》等六篇,本是为郑培凯教授创办的《九州学刊》作的书评。《九州》可能是八十年代海外华人学界惟一的汉语人文学刊,郑先生把在美国大学执教的前辈学者几乎全请到了。他们也大力支持,不仅赐文争鸣,还多次在哈佛燕京礼堂以学刊名义举办讲座;记得有王浩、张光直、杜维明、余英时、许倬云、高友工、张充和与傅汉思先生。李耀宗老师把我介绍给郑先生。我问郑先生写什么好,他说缺书评。我就写了五篇一组,借书评的形式,结合当时在哈佛的学习,介绍一点欧洲中世纪文学和晚近的研究。写到第六篇(评友人哈金的诗集),考取了法学院,才停了笔。
新增添的文章,写作背景各篇自有交待,此处不赘。
除了上述诸位友人和各篇尾注提及的法学界同仁,我还要特别感谢彭伦、陈佳勇、汪庆华、沈明四位先生,谢谢他们就拙著《玻璃岛》、《政法笔记》和《创世记》所做的采访。彭伦先生另有一篇《创世记》采访,已经收在我的新书《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北京三联,2006),这儿就不重复了。
内子抽空通读了全书,并提出若干修改意见(但尽量不动原稿文字和语气),使得增订版增色不少。
最后,这本小书也是对所有那些“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尊崇地纪念”的高贵灵魂的一个纪念。
二○○六年六月于麻省新伯利港铁盆斋
冯象,上海人,少年负笈云南边疆,从兄弟民族受“再教育”凡九年成材,获北大英美文学硕士,哈佛中古文学博士(Ph.D.),耶鲁法律博士(J.D.)。现定居美国,从事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等领域的法律业务,业余写作。著/译有《贝奥武甫:古英语史诗》(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中国知识产权》(Sweet&Maxwell,1997;增订版2003年)、《木腿正义》(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北大出版社2007年增订版)、《玻璃岛——亚瑟与我三千年》(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创世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摩西五经》(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2006年)及法学评论、小说、诗歌若干。
增订版前言
第一版前言
法律与文学(代序)
上编
木腿正义
法文化三题
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文明
“生活中的美好事物永存不移”
鸡生蛋还是蛋生鸡或中国干人权何事
法学的理想与现实
一九九七年香港知识产权法改革与台商权益
功亏一篑
论证过程中论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法学方法与法治的困境
我是呆账我怕谁
推荐书目、编案例与“判例法”
贵得肆志,纵心无悔
临盆的是大山,产下的却是条耗子
为什么“法律与人文”
致《北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二)
下编
“他选择了上帝的光明”
“去地狱里找他爸爸”
“神不愿意,谁守得贞洁?”
脸红什么?
“奥维德的书”
墙与诗
大红果果剥皮皮——好人担了个赖名誉
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尊崇地纪念
“蜜与蜡”的回忆
通过写作,加入前人未竟的事业
向“思想史上的失踪者”致敬
致友人
日记一则
西洋人养cow吃beef?
雅各之井的大石
我国法学向来有“幼稚”之名,业内人士并不讳言。但衡量一个国家一门学科的学术水准,除了看从业人员整体的学养和品质,主要还是看它的代表人物和代表作品。比如美国,我们说它的学术如何如何,无非指它的顶尖学者和有影响的著作。若是把全美国四百二十五种学生主编的法学杂志上刊登的论文一总儿拿来细算(美国法学院的传统,学术刊物一律由学生办),情况便大不一样了。美国学者自嘲说,一年到头雨后春笋般发表的论文当中的多数,读者恐怕不超过五个,即作者的职称评定委员会的评委(格兰顿,第205页)。中国的法学“研究”,滥起来当然没有让美国佬占先的道理。毕竟,他们是不大敢一把剪刀、一瓶浆糊闯天下的。可是同时,近年来中国法学出类拔萃的少数代表作,其成绩之骄人,又是举世瞩目的。不读这些作品,就不知道中国有一群脚踏实地、孜孜砣砣、上下求索的法学家,不知道他们的关怀之广、抱负之大、于学术事业的信心之坚。
今年六月到清华讲学,承苏力兄赐教,得一册他的新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七月初回波士顿,坐在飞机上把这本将近三百五十页的论文集一口气读完。读到精彩之处,忍不住翻回扉页去看那题记。那是我敬佩的前辈同行袁可嘉先生的名句:“书名人名如残叶掠窄而去/见了你才恍然于根本的根本”。我以为《资源》确实大大“提升了中国法学的学术声誉”(赵晓力序),应当摆在标志着中国法学(尤其是法律社会学)开始成熟的代表作之列。
法律社会学我是外行。全面探讨《资源》提出并论证的一系列观点,应该由方家来起头。苏力为我们开掘的“学术富矿”的大致面貌和他的“既出世又入世”的学术品格,他的高足赵晓力君已经在序中作了生动的评述。此处我只挑一个通俗的题目,接着苏力的精湛分析发挥两点,聊表我“恍然于根本的根本”的体会。我想从《秋菊打官司》这个苏力喜爱的个案(故事)说起。
《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特别引起法学家研究兴趣的,是秋菊讨的那个“说法”和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故事很简单:秋菊的男人和村长吵架,骂了一句“断子绝孙”(村长只生了四个女儿,没儿子)。村长大怒,踢了秋菊男人“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她的“说法”。后来秋菊难产,村长领了人冒着大风雪,走几十里山路把她抬到县医院,救了秋菊母子的命。没想到,正当秋菊感恩不尽,等着村长来家吃给儿子做满月的酒席的时候,上级查出了秋菊男人被村长打的伤处(但不在下身),派了一部警车把村长带走了——十五天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1)项)——害得秋菊好不难堪:她讨的是“说法”,政府却把人给抓了。
苏力提出的问题发人深省:国家制定、实施法律为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反倒让秋菊输了理?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的”法治,能否在中国农村运行?其代价又是什么(第25页)?
首先,秋菊对权利的“思想认识”似乎和法律规定的不同。例如秋菊说,村长可以踢她男人(因为男人骂了“断子绝孙”),但不能往“要命的地方”踢。她没法理解,为什么法律先是把她的官司一把推开,调解了事;后来又让她请律师,告那位曾经帮助过她的公安局长(不服公安局维持司法助理员调解处理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一旦发现男人受了轻伤,便不管两家事实上已经和解,把村长送进班房。她的“说法”明明是再简单不过的“理”,一碰上法律,事情就复杂化了。苏力说得好,“[法律]制度的逻辑限制了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第26页)。
于是,苏力把讨论引向对普适主义法制的批判。他指出,所谓“现代的”(西方式)法律只是正义的一种,没有资格自称“大写的真理”,代表着语境的、普适的权利界定和权利保护。如果我们对此不保持清醒的怀疑态度,那“大写的真理”就“可能变得暴虐,让其他语境化的定义、思想和做法都臣服于它”(第27页)。在苏力看来,“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因此,至少从秋菊的困惑看,“中国当代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第28页)。就是说,国家法律的现代化过分强调了与国际“接轨”,而在运作中压制了民间法及其他传统规范(道德、习俗、宗教和行业伦理等)的成长,忽略了这些非正式法律和规范曾长期有效地调整着的那些社会关系。结果正如《秋菊》描绘的,正式法律的干预破坏了社区中人们传统上形成的默契和预期(包括秋菊与村长之间“那种尽管有摩擦、争执甚至打斗但仍能相互帮助的关系”)。“一个‘伊甸园’失去了,能否回来,则难以预料”(第30页)。
这里涉及一个我认为可以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即正式法律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机器(aparatus),在实际运作中跟民间法等传统规范究竟是什么关系?回到《秋菊》,也就是秋菊讨“说法”究竟与什么相冲突?这冲突于我们法治的现代化又具有什么意义?
我觉得《资源》的基本观点已经触及了这一问题的实质,但作者更关注的是批判西方法权的普适主义和本质主义,论证法治利用本土资源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限于篇幅,他没有展开对秋菊讨“说法”本身的讨论,并就此考察“大写的真理”的实际构造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