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交易费用影响路径研究》以建设工程项目交易过程为背景,立足于交易费用经济学探讨了建设工程交易的特点,构建了建设工程交易的研究范式,并对建设工程交易费用产生机理进行了剖析。结合建设工程交易中项目本身的交易环境,以及业主和承包人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从业主的角度确定其承担交易费用的多少,确定影响建设工程交易费用产生路径模型;通过结构方程、实证研究的方法发现建设工程交易费用产生的路径;提出可行的建设工程交易费用的测量方法。运用结构方程的群组分析,对中美两国的建设工程交易制度进行了对比研究。*后交易费用对工程合同设计的影响。《建设工程交易费用影响路径研究》的特色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始终贯穿《建设工程交易费用影响路径研究》,对建设工程交易费用的研究不仅有定性的理论分析,而且结合定量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得到了许多有指导意义的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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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交易费用影响路径研究》可供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和土木工程专业师生学习参考,也可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政府建设管理部门阅读借鉴。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建设工程项目在复杂而又高风险的环境中实施,在这样的环境下,任何一个在项目决策和计划阶段的错误,都会导致后期执行过程中产生矛盾、冲突、变更、索赔甚至是法律诉讼,这些问题无疑将会增加项目的交易费用。在交易费用经济学中,交易是商品或者服务在不同技术界面的转移。交易费用经济学提供了一种分析不同利益诉求的合同双方关系协调的工具,其中一个重要观点是一个项目的生产不仅包括生产费用还包括交易费用。生产费用是组织内部由输入到输出发生的费用,而交易费用则是发生在经济交换中的费用。各个行业对交易费用的界定不同,造成收集数据和定量分析的困难。另外,现有工程计量体系和会计体系中没有涉及交易费用的内容,也造成了交易费用应用的困难。
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一般可分为交易合同签订前和合同签订后两个阶段。项目交易前,业主发布关于项目招标的要约,承包商根据自己企业生产的实际状况对目标项目进行报价,在满足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条件下,业主关注的主要是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报价落在既定规则下的,交易就可以发生,同时此价格就成为业主项目的成本。合同签订前工程交易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潜在承包人)和交易合同价;合同签订后,则开始“边生产、边交易”的活动。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建设工程交易一般要经历如图1-1过程。
**步:业主方通过交易策划主要确定工程交易模式和评标机制,其中,确定工程交易模式,即选择或设计工程发包方式、合同类型(合同计价方式)和业主方的管理方式;确定评标机制,即确定选择交易主体和交易价格(合同价)的机制。
第二步:建设工程交易招标。建设工程交易招标的基本任务是要确定工程承包人以及相应的工程承包价格,即工程合同价格。在工程交易招标中,具体的环节较多,但其关键的环节是工程评标这一环节及相应的机制。实践表明,就某一工程,采用不同的评标机制,可能会选择不同的承包人和不同的工程合同价格;进一步,由于选择了不同的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方支付的交易费用也会有差异。
第三步:建设工程实施。签订交易合同后,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工程。但由于交易合同不完备、信息不对称,以及业主方的有限理性和承包人的机会主义动机,业主方有必要采取措施,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而建设工程业主方对工程承包人的监督管理常有较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经验方面的要求,属于一种专业化的监督和管理。在现代工程实践中,代表业主方的管理正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存在多种代表业主方专业化管理的组织方式。当然这些不同的管理方式,业主方所支付的费用不同,监管效果也不一样,即业主方管理方式不同,其技术经济效果是不一样的。
第四步:建设工程验收、移交。建设工程验收、移交既包括工程实施过程的局部验收和移交,又包括交易合同履行完毕后的验收和移交。
图1-1建设工程交易一般过程图
项目的复杂性、人的有限理性和合同的不完备性,会造成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业主和承包人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承包人的利益目标与业主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承包人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难以避免,并由此产生交易费用。在委托代理的框架下,业主的目标是应用激励手段,使承包人在满足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下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实现业主的利益目标,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励施工承包人提供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同时增加业主和施工承包人的效用,得到帕累托改善。
建设工程产品是典型的合同产品,其交易是以合同作为纽带,合同是交易关系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合同,作为它签订之后所获条件的函数,是对缔约者预期行为(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表达。任何交易(条件),都需要某种形式的合同来规范、媒介、激励、治理。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能在多重均衡的情况下协调独立地行动;能使依赖未来事件的交易得到执行;能促进有利于提高事后交易总剩余的事前投资和生产。
在交易视角下,研究考虑交易费用的工程合同设计,也就是为工程交易双方设置博弈的规则。建设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与交易过程相交织,发包方面临着来自承包方的“道德风险”、“敲竹杠”,并由此产生很高的交易成本。建设工程交易中交易费用的存在,客观上要求工程发包方不仅要合理设计招标机制,而且要科学设计合同激励机制,通过合同后的激励措施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费用。然而事实上,对建设工程发包方,除要实现工程质量和进度目标外,其追求的并不是简单的工程合同价*小,而是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发包条件下,工程造价包括了工程交易合同价和交易费用。
在美国的一些州,如弗吉尼亚(Virginia),已经通过立法,允许该州的交通管理局(DOT)在PPP项目采购的账目中把交易费用考虑进去[1]。另外,在美国交通项目的一个贷款机构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Finance and Innovation Act(TIFIA)在项目预算的费用中也包括了交易费用的条目[2]。
因此,有必要建立使学术界和工业界都能普遍接受的关于交易费用的概念,并在此概念的基础上收集相关数据,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费用进行统计分析,找到影响交易费用产生的因果关系。
1.2研究目的
本书研究的总体目标是发现交易费用产生的因果路径模型,得出建设工程交易费用测量的方法,具体目标包括如下。
(1)根据交易费用经济学构建建设工程交易理论的研究范式,为工程交易理论的完善提供一个完整的体系,为今后的研究提供指导。
(2)确定建设工程交易费用定义;发现影响交易费用产生的因素;构建建设工程交易费用产生的因果路径模型,并提出相关假设,通过收集数据,验证其假设。
(3)揭示建设工程交易费用组成结构、类型以及相应的特性;提出建设工程交易费用计量方法。
(4)通过收集中国和美国关于建设工程交易费用测量的数据,应用构建的假设模型,对中美两国建设工程交易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1.3研究意义
虽然国内外已经有不少学者对建设工程交易费用进行了研究,但是还没有一个能得到学术界和工业界广泛认同的定义,而且这些研究也往往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的研究还很缺乏。在建设行业,业主承担的交易费用也一直被忽视。希望通过本书的研究,能够促使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推广,发现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为减少工程变更、索赔、纠纷和诉讼、交易费用提供一种可操作的方法。
(1)本书立足于交易费用经济学,结合建设工程交易中项目本身的交易环境,以及业主和承包人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从业主的角度确定其承担交易费用的多少,确定影响建设工程交易费用产生路径模型;收集问卷数据,对假设进行验证分析,得出交易费用产生的测量模型和结构模型;并对中美建设工程交易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到业主建设交易费用的途径和方法。
(2)提出可行的建设工程交易费用的测量方法。根据影响交易费用的关键因素,构建建设工程交易费用测量的间接方法;对直接测量方法提出交易费用的结构分解模型,为工程交易费用的测量打下基础。
1.4文献综述
1.4.1交易费用研究现状
1.交易费用的定义
1937年,Coase在其关于企业的性质的论文中首先提出交易费用的思想,迄今为止,人们对交易费用仍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共识。他把交易费用定义为:利用市场机制确定、谈判和履约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并指出,如果发生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过高,那么此交易便会发生在企业的边界上。他还提供了一个市场机制成本的例子:价格发现、谈判和终止合同的成本[3]。在1960年发表的论文中,他又把这一思想具体化为“为了进行一项市场的交易,有必要发现要和谁交易,同时告诉别人自己愿意交易以及交易条件是什么,还要进行交易的谈判、讨价还价、拟定契约、实施监督以确保契约的条款得以履行等”[4]。虽然Coase*早发现交易费用、提出交易费用的思想,但仅指出市场运行需要成本,并未提出交易费用这个名词[5]。
后来,Arrow在研究保险市场交易者的逆向选择行为和市场经济运行效率时,*早提出交易费用这个名词,并将其定义为市场机制运行的费用,认为市场机制的不完全,才使交易运作产生了费用[6]。
Wallis和North区分了生产转化活动和交易活动,认为交易费用是由于交易活动消耗了资源成本而不是生产活动。他们定义交易费用为:处理和传递信息、协调、购买、营销、广告、销售、处理法律事务、运输、管理和监督等,这些活动发生的费用[7]。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Williamson在分析组织治理结构的同时更加强调了交易的重要性,同时开始把交易费用称为一种工具――“交易费用工具”(transaction cost approach)。1985年,Williamson指出,交易费用不仅包括起草、谈判和执行一个**的成本,而且包括保证履约的治理和担保成本[8]。这标志着Williamson从仅仅强调交易费用概念本身开始战略性地转向了应用阶段,用其来分析合同和组织契约[9]。
Williamson从签订合同的事先和事后成本角度定义了交易费用,并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事先交易费用,即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事后交易费用,即签订契约后,为了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8]。不像之前的分析方法,Williamson认为交易费用应该有准确的价值,并提出一种新的见解,认为交易费用可以有相对值,并且在不同的市场、不同的组织之间交易费用是不同的。Williamson的思想为分析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开辟了一条道路[9]。与此同时,Davis定义交易费用是与“润滑市场”(greasing markets)相关的成本,包括获得信息、监控行为、市场中介和执行合同的成本[10]。North从另外一个角度解释,认为交易费用就是度量交易物品特性的成本和保护权利、监督和执行契约的成本的总和[11]。Alchian和Woodward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交易:一种是涉及产权让渡的交换类型的交易;另一种是涉及谈判和执行承诺的契约类型的交易[12]。
张五常将交易费用概念扩展为“一系列的制度费用,其中包括信息费用、谈判费用、起草和实施**费用、界定和实施产权费用、监督管理费用和改变制度安排费用”。即“交易费用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费用”[13]。
Eggertsson指出,当个人交换经济资产所有权以及执行他们独有的权利时会产生交易费用[14]。Barzel则认为交易费用包括所有涉及转移、获得和保护权利的费用[15]。
由于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关于交易费用的定义很难得到统一。本书试图对建设工程交易费用的定义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2.交易费用的分类
现有研究对交易费用分类,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类。
(1)Wallis和North认为,如果不考虑构建制度的初始费用,交易费用可分为市场交易部门(transaction sector)交易费用和非市场交易费用(non-market transaction cost)。在既定制度环境下,市场交易部门交易费用是指市场流通的那部分交易费用,或者称为市场交易费用。非市场交易费用则是指无法通过市场交易价格来衡量的费用,例如,获取信息和排队等候的时间以及由不完全监督和实施所导致的费用[7]。
(2)Furubotn和Richter认为,交易费用的典型情形是使用市场的费用以及企业内部发号施令管理的费用。并且将交易费用分为市场型交易费用(market transaction cost)、管理型交易费用(managerial transaction cost)和政治型交易费用(political transaction cost)。其中,市场型交易费用主要包括搜索信息和谈判的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组织设计的费用以及组织运行的费用,而政治型交易费用则指提供正式和非正式组织以及与之有关的公共品的费用,它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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