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论》是普通高等院校科学教学论专著。《案例教学论》从整体和局部两个视角出发谈论教学,涉及案例教学的本质透视、案例教学的理论阐释、案例教学的课程审理、案例教学的实践逻辑和案例教学的有效性探索五部分,较为全面地研究了案例教学的科学性、实践性、可行性。对于新时期应用型高校教育改革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业内行家大讨论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为教育学重要研究领域的教学论研究,目前正处在日益拓展和深化的快速发展阶段。然而,一片繁荣景观的背后,却潜藏着深刻的发展危机。一些倾心致力教学论研究的学者对此已有足够清醒的意识,并全力奔赴加入扭转这种困顿局面的行列中去。事实上,教学论研究的深层危机在于以自然科学研究范式为宝典,遵循机械决定论、还原论的思维方法,倡导具体的、准确的和客观的致知原则,在获取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存留下深深的缺憾。为走出上述困境和消解尖锐矛盾,深刻认识和积极借鉴整体主义的观念与方法,对深入推进教学论研究是大有裨益的。
一、整体主义的理论品性
整体主义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论。“一种哲学理论(哲学体系)产生出来,如果它真正代表了时代精神的精华,这就意味着人们从它获得了一种用以观察一切问题的新的思维方式。”近来人们关注较多的整体主义就是这样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学者们借助于整体主义的方法论精神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由于整体主义是一个十分庞杂的思想体系,不同研究者的视角、立场和侧重点存在差别,因而,在整体主义内部也是意见纷呈、学派林立。尽管如此,综观整体主义所有的理论与体系,存在许多较为一致的观点和方法。
1.基于整体的视界进行研究
整体主义的核心思想在于,基于整体的视界对事物(人)进行研究。整体主义之所以在近来得到学界的推崇和强调,其原因在于科学主义的“极端化”发展,不仅抢占了原属人文主义的“地盘”,而且成了衡量任何研究科学性水平的唯一尺度。这种唯科学主义主导的方法论向度强调本质主义、还原主义思维方式,遵从机械决定论、线性因果必然律的思维模式,忽略宇宙大系统的整体性、各子系统的相互关联性以及事物发展的动态生成性。其实,人们对整体世界的认识总是基于自己先在的文化生态、区域性的思维倾向、内在的知识背景和心智结构,因而,在这种自我选定的视阈下,研究的方式就逐步衍变为一种“坑道视界”。它使研究者自觉不自觉地从自己的立足点出发考察和审视教学活动,只看到自己所能看到的,看不到自己所不能看到的,只愿看到自己所愿看到的,看不到自己所不愿看到的,从而形成对教学活动的“偏见”和“成见”。而且,随着受“坑道视界”支配的研究成果日渐丰富,不同的理论观点和实践指向也相继呈现,进而形成了“研究成果越多、人们越感到困惑”的荒谬现象。教学论研究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上述背景下,为了真实准确全面地把握教学以形成相应的“洞见”,就必须超越个体的狭隘视界进行“整体观照”,从而超越歧见丛生的研究成果,实现对教学的整体性认识,即对教学的“通观”。
第一章 案例教学的本质透视
第一节 案例教学的内涵与基本特征
第二节 案例教学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 大学教师教学自由权的失落与复归
第四节 大学教学自由的实现及其制度构建
第二章 案例教学的理论阐释
第一节 案例教学的基本理念
第二节 案例教学的教学论意义
第三节 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
第四节 小学语文低年级识字教学探究
第五节 农村小学语文课堂教学环节及其优化
第三章 案例教学的课程审理
第一节 高师教育类课程体系的反思与重建
第二节 教育学课程建设的教学论思考
第三节 转型期学校课程管理的嬗变
第四节 学校课堂管理模式建构
第四章 案例教学的实践逻辑
第一节 案例教学的实施及功用
第二节 案例教学在师资培训中的运用
第三节 师范生教学技能的理论框架与实训机制
第四节 地方高校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困惑与选择
第五节 地方高校教师教学专业发展的理想与现实
第五章 案例教学的有效性探索
第一节 走向有效教学:基于适应与超越的视点
第二节 走向有效教学:基于规制与自由的视点
参考文献
后记
《案例教学论》:
一、教学自由权是大学教师的一项基本学术权利
教学自由权是学术自由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教学自由权,主要是指大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的一系列自由权利,包括教学目标确定权、教学内容选择权、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决定权、学生学习结果评价权、课堂教学管理权、教学经验交流权、教学成果发表权等。与中小学相比,大学是培养高级专业人才的场所,大学教师是一种学术职业,需要拥有较高的学术修养和专业智慧。美国高等教育学家约翰.S.布鲁贝克指出:“高等教育与中等、初等教育的主要差别在于教材的不同:高等教育研究高深的学问……这些学问或者还处于已知与未知之间的交界处,或者虽然已知,但由于它们过于深奥神秘,常人难以把握。”因此,作为高深学问的研究者和传授者,大学教师对于学术自由的吁求是格外强烈的;必要的教学自由权是大学教师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学术权利。
第一,必要的教学自由权是大学教师探究教学真理的先决条件。教学不是一项任意而为就可以做好的工作,也不是光靠教学经验的自然积累就能胜任的工作,而是需要教师进行专门的教学研究,把握教育教学规律,这样才能在三尺讲台上挥洒自如。也就是说,教学学术是现代学术的一个重要领域,是需要作为教育教学研究者的教师进行深入探究的。而要探究教学学术,追求教学真理,必然要求教育教学研究者享有一定的教学自由权利,因为教学自由是追求教学真理的先决条件。
第二,必要的教学自由权是大学教师达成教学目标的客观要求。任何教学都不是无目的、无要求的,都有一定的教学指向和目标,不管这种目标是隐性的还是显性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教学目标既来源于教学现实又高于教学现实,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理性思考确立的,并通过一定的教学实践才能达到。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大学教师需要细致地分析现有的教学条件、自身的教学准备和教学素养、学生已有的学习基础、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及其与其他内容的衔接性等,在此基础上确立相应的教学手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健全相关的教学技巧等。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教学自由基础之上的。如果大学教师缺乏必要的教学自由,那么,这些微观层面的教学工作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从而也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教学目标的达成。
第三,必要的教学自由权是大学教师提升教学能力的理性选择。教师教学能力是影响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客观因素,是制约学生学习发展程度的重要根源。虽然教师在学术职业的各个时期有着不同的发展诉求,但可以肯定的是,教师专业发展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而教学能力提升是这一过程不可割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大学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自动展现过程,而是一个需要在现实的、具体而生动的教学实践中不断磨炼和砥砺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应当是教师按照固定的教学模式进行表演性操作的过程,而应是一个展现教师自我教学风格的过程,是教师在既有的教学背景和条件下,既立足于教学现实又不断超越教学现实的过程。因此,应当给予教师更多的教学自由权,允许教师树立新的教学理念,大胆尝试新的教学方法,运用新的教学手段,让教师在真实而又充满智慧挑战性的教学实践中提升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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