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下派在西方古今文明变迁中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作用,我们有必要开拓廊下派研究。“廊下派集”以迻译廊下派著作为主,亦注重选译西方学界相关研究佳作,为我们研究廊下派奠定了必要的文献基础。
《廊下派集:廊下派的城邦观》为我们解读古希腊廊下派主义的政治哲学提供了新的观点。古典学者斯科菲尔德在《廊下派集:廊下派的城邦观》中探索了廊下派主义者心目中的自然法和世界公民权观念。而正如纳斯鲍姆在她的前言中所说,这两种观念是廊下派留给现代政治思想的*重要遗产。斯科菲尔德通过挖掘零散的、未充分利用的文本证据讨论了柏拉图式的欲爱观,以及这个观念为何被廊下派创建者芝诺视为政治统一的关键原则。
斯科菲尔德的《廊下派的城邦观》可算是古希腊政治思想研究的一座里程碑。许多年来,这个领域的学者和教师潜心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念,几乎完全忽视了廊下派那些具有历史影响的重要观念。但就对廊下派的研究而言,历史学家们关注的也往往是西塞罗(Cicero)、塞涅卡(Seneca)和奥勒留(MarcusAurelius)等罗马作家的大量现存著述,而非之前的希腊廊下派(他们是这些罗马作家的众多观念的最初来源)的断简残篇。然而我们知道,基提翁的芝诺(Zenoof Citium,公元前334-前262年)和克律希珀斯(Chrys-ippus,约公元前280-前206年)这两位最著名的希腊廊下派哲人,都写下了关于理想政治理论的名为《政制》(Republic)的著作。这两本著作在某些方面追随了柏拉图,但也在另一些方面深深地背离了柏拉图,尤其是在对欲望、性和身体等问题的处理上。还有,芝诺的杰出继承者克律希珀斯将柏拉图圣贤(sages)统治的共同体这个观念,转变成法律——作为诸神与人类之间的联系——统治的宇宙城邦(cosmic city)这一观念。
尽管芝诺和克律希珀斯的著述只存留下一些断简残篇,但这些尚存的记述足以表明他们是当之无愧的哲人。尤其是克律希珀斯,他显然是整个西方传统中最具创造力和影响力的哲人之一。他(很可能与芝诺一道)开创了命题逻辑学和语言哲学;相比前人的分析,他对情感(emotion)所作的一些剖析似乎是最有趣的;他写下了关于伦理抉择的杰作;还有,他发展了在后来的政治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自然法观念。这两位哲人对那些支持或反对廊下派的罗马思想家产生了重大影响,而这些罗马思想家的著作事实上是为我们所熟悉的,也正是通过这些著作,二人深深影响了笛卡尔(Des-cartes)、斯宾诺莎(Spinoza)、格劳秀斯(Grotius)、斯密(AdamSmith)、卢梭(Rousseau)以及康德(Kant)。
斯科菲尔德的这本书首次尝试系统重构希腊廊下派那些具有原创性的和很大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为此,他把它们置于历史语境之中,从而理解它们所给出的规定。要做到这点非常困难,因为,与希腊廊下派观念相关的文献证据是一些断简残篇,并且经由身处年代和可信度都极为不同的作家传播。理解所有这些文献证据,需要一流的学识和睿智的头脑,而斯科菲尔德在这两个方面都无与伦比。
中译本说明(程志敏)
前言
序言
缩写
导论
一 怀疑论者卡希俄斯
二 爱欲的城邦
三 宇宙城邦
四 从共和主义到自然法
附录
一 芝诺与亚历山大
二 廊下派关于爱欲的定义问题
三 伦理魅力
四 下到婚姻
五 柏拉图与廊下派论和谐
六 克勒昂忒斯的三段论
七 “文雅的/道德上良善的”
八 第欧根尼的世界主义
结语“不可能的假说”
参考文献
希腊文术语索引表
一般索引
《廊下派集:廊下派的城邦观》:
可以假定,“本性是政治的动物”这个从句是为了指出理性在做出规定时的特定辖域(亦参照《读本》卷二59.4-6)。如果理性是在引导那些旨在过共同体生活的存在者,那它的命令和禁止就关系着他们彼此如何以社会动物相待,即如何把对方视为可能与之过共同生活的生物。这样,理性也就完全有资格享有“法律”的头衔。可如果仅仅把理性视为一种没有进一步限定的纯粹的规定理性,如同孤立的道德意识,则理性的法律资格就要弱得多。至此,社会行为规矩的观念最终成了廊下派所理解的法律之必要组成部分。相比我们前面以良知之声和内心道德律作比的那种法律,这种法律概念与共同体福祉之间的关系要紧密得多。尽管事实上法律权威在廊下派看来仍然并非来自社会,但它所规定的主要是社会或公共的规范。
如此来阐释“本性是政治的动物”这个从句的意义,能够得到克律希珀斯上述文本的另一种表述的支持。“为本性是政治的动物规定他们应该做的,而禁止他们不应该做的”这一准则用来注解“正义与不义之事的标准”这个表述。该表述本身业已表明,以法律所等同的规定,理性地关注着社会道德事务;或如廊下派会说的,关注着以其应得的方式待人。
因此,人类和诸神共同拥有的理性不是一种没有进一步限定的纯粹的规定理性。相反,它是一种指导他们相互间如何以社会动物相待的规定理性。现在假设有X、Y和Z三者——无论他们是人还是神——他们每一个都关心这种理性所等同的法律。并且,单凭X、Y和Z关心法律,他们即可被视为某共同体的成员。之所以如此,除了我们能够发现他们共同拥有一般的规定理性外,还有其他什么理由吗?事实上,X、Y和Z不仅归附于同一套价值,而且他们中的任何一个都致力于以其应得的方式来对待另外两者,更概括地说,把这两者视为必须与自己共处者。即使三者彼此间可能未曾相遇或有过其他接触,我们仍有充足的理由将他们描述成一个共同体,正如我们在谈论学术共同体时会做的那样。一位英国学者和一位意大利学者之间可能从未相遇过,也未曾互通观点或信息。但倘若其中的任何一位不单致力于客观的研究,还信奉一种与其他学者保持合作的理想(例如包括尊重知识产权,乐于学习其他任何一位学者的语言),他们就可以真正被视为属于同一个共同体。显然,要是在如何以其应得的方式来对待他者这点上,X的个别看法不同于Y的也不同于Z的,那他们形成的共同体有可能最终根本算不上一个共同体——恰如学者们若只相信合作,而对怎样合作存在严重的分歧,他们就不可能达成充分的共识,从而也就不能被视作一个学术共同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