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档案文献为主要材料,以历史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分析手段,以边区司法改革及其中的终审机构政府审委会为双重视角,探讨司法层面的“政法传统”的形成过程,在此基础上提炼这一传统的主要特征并分析其成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探讨“政法传统”的苏维埃渊源与边区法治的生态环境,第三至四章探讨“政法传统”形成的过程,包括前期的司法正规化改革,及后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出及影响,第五章以边区政府审委会的历史为视角探讨这一传统形成中关于司法审判地位的制度与实践,第六章以审委会司法实践为视角探讨探讨“政法传统”形成中的诉讼模式及其特征,第七章以审委会审级功能为视角探讨“政法传统”形成中的审级体制,第八章从观念、制度及运作层面对“政法传统”的基本特征进行总结,并分析其成因、价值及局限,认为“政法传统”是在借鉴、变革与创新中形成的现代法律传统。
序言
导论
第一章 “政法传统”的渊源与形成背景
第一节 “政法传统”的渊源与含义
一、“政法”的渊源与含义
二、“政法传统”的含义
第二节 “政法传统”的雏形
一、对苏联法的移植与变通
二、“政法传统”的苏维埃雏形
第三节 “政法传统”形成的生态环境
一、生存环境的严酷
二、民主政权的转型
三、司法制度的初建
第四节 “政法传统”形成的理论背景
一、对苏维埃法律思想的继承
二、革命理论的普适化
小结
第二章 “政法传统”形成的过程(一):边区司法正规化改革
第一节 边区司法正规化改革的提出及含义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民众、政府及法律人士的批评
三、“司法正规化”改革的提出及涵义
第二节 雷经天时期的正规化改革
一、雷经天其人及司法思想
二、雷经天时期的“司法正规化”设想
三、雷经天时期的正规化举措
四、边区政府的评价及人事调整
第三节 李木庵时期的司法正规化改革
一、李木庵等法律人士聚集红都
二、李木庵时期的“正规化图景”
三、李木庵时期的司法正规化改革
第四节 边区政府的司法检查与正规化改革的终止
一、改革背景的转换与雷经天的反对
二、边区政府的司法检讨
三、司法正规化改革的终止及其评价
小结
第三章 “政法传统”的形成过程(二):“马锡五审判方式”
第一节 边区政府推出“马锡五审判方式”
一、正规化含义的改变与改革观的转变
二、边区政府推出“马锡五审判方式”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原生态
第二节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及其影响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诉讼模式的变革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形成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司法正规化改革”
第三节 在司法改革中渐趋形成的“政法传统”
一、“政法传统”形成的前提性因素
二、司法正规化改革中“政法传统”的明晰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政法传统”的形成
小结
第四章 “政法传统”形成中的司法独立
——以审委会历史为视角
第一节 朱婴及其司法独立思想
一、朱婴其人其事
二、朱婴的司法独立思想
第二节 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的成立、发展与撤销
一、设立终审——奠定司法独立的组织基础
二、发展倾向——从一体化走向相对独立
三、机构裁撤
第三节 “政法传统”形成中的“司法独立”
一、边区“司法独立”的制度层面
二、边区“司法独立”的实践层面
小结
第五章 “政法传统”形成中的诉讼模式
——以审委会司法实践为视角
第一节 审委会司法概况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
二、民事上诉案件的处理
三、死刑案件的复核
四、审委会司法的总体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安成福案”与边区诉讼制度
一、“安成福案”始末
二、“安成福案”引发的司法冲突
三、“安成福案”与边区诉讼制度
第三节 从“安成福案”看“政法传统”形成中的诉讼模式
一、边区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
二、边区诉讼模式的结构性缺陷
小结
第六章 “政法传统”形成中的审级体制
——以审委会审级功能为视角
第一节 审委会终审纠错功能的实践
一、审委会审级功能预设与制度设计的冲突
二、审委会终审纠错功能的实践
第二节 审委会统一法律功能的个案分析
一、疑难案件的发生
二、三级五次处理的共性与分歧
三、立场之歧何以产生
四、疑难案件的处理思路及各审级的作用
第三节 审委会与边区政府司法功能之比较
一、边区政府的司法功能
二、审委会与边区政府司法功能之比较
第四节 从审委会的审级功能看边区的审级体制
一、边区审级体制的变革
二、从审委会看“政法传统”形成中的审级体制
小结
第七章 “政法传统”的基本特征及评价
第一节 “政法传统”的基本特征
一、观念层面
二、制度层面
三、运作层面
第二节 “政法传统”之成因
一、政治革命的影响
二、边区司法环境的影响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第三节 “政法传统”的价值与局限
一、“政法传统”的价值
二、“政法传统”的时代局限
小结
结语
一、在借鉴、变革与创新中形成的“政法传统”
二、从革命到治理的“政法传统”
三、历史与现实视野下的“政法传统”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
通过对卷宗资料的梳理,可知案件的大致经过:王生秀系地主,家住吴堡县第六区第三乡宽滩村,性格柔弱,人缘较好,时为吴堡县参议员。其家原有土地八百余垧,窑洞十五孔。1935年土地革命时,王生秀全家因恐惧而逃出边区,原有土地与窑洞全部被没收。呼生祥是贫民,性格强悍,为宋家沟村村民,原有土地十三垧,窑二孔。土地革命中,因其村人多地少,被迁移到宽滩村,分得王生秀的土地二十余垧,并经过该乡苏维埃干部的同意,与呼中礼暂住王生秀的窑洞五孔、房子两间。八个月后,国民党军队进占吴堡县,王生秀随之而归,收回了自己原有的土地窑洞等。呼生祥被迫回到宋家村。1940年春,何绍南逃跑后,当地群众自己起来夺回革命果实,是为“归地运动”。呼生祥的土地被原分主要去,便又返回宽滩村,归地二十余垧,但无处居住,经区上干部调解,暂住王生秀典到王增花之四孔窑,王生秀并帮粮食五斗给修理。1942年3月间,王增花要赎回窑洞,呼生祥又无处可居,要求搬到王生秀一个院子住,王生秀不愿,双方矛盾激化,先经区政府调解未果,后经吴堡县司法处、绥德专署(高等分庭)、边府审委会三级五次处理,最终以王生秀将旧院两孔窑修理后给呼生祥入住的和解结果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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