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40 元
丛书名:四川大学校级立项教材系列 , 高等学校法学教学丛书
- 作者:李平 编
- 出版时间:2016/3/1
- ISBN:9787561491454
- 出 版 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290.1
- 页码:272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2
- 开本:16开
先说知识准备和能力训练。学习经济法经常用到的法律知识,比较多的是民法、商法、宪法、行政法,然后是刑法、程序法等。民法中的主体制度、行为制度、权利体系、责任体系,商法中的公司、合伙、保险、证券、票据、破产等法律制度中的概念、原理、规则,是学习理解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常常要用到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则,与合同法中的规则有关。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需要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来理解。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常常要用到诚实信用原则。市场主体*多的是公司、合伙企业,知晓公司治理、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能够更好理解其市场行为的机理。市场行为多种多样,却不离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特征。市场规制以及宏观调控的主体、权力和行为,需要从宪法中获得依据,还要运用行政法知识、规则来解释。此外,犯罪和刑罚,证据和程序规则,也是在理解经济法中涉及责任问题时必须的知识储备。至于能力训练,*基本的是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在我国法学专业本科必修课程中,经济法学属于高年级的课程。之所以安排在高年级,是因为该课程内容的复杂性以及理解掌握的难度较大,需要知识准备、能力训练、思维转换、视野拓展。
先说知识准备和能力训练。学习经济法经常用到的法律知识,比较多的是民法、商法、宪法、行政法,然后是刑法、程序法等。民法中的主体制度、行为制度、权利体系、责任体系,商法中的公司、合伙、保险、证券、票据、破产等法律制度中的概念、原理、规则,是学习理解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常常要用到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则,与合同法中的规则有关。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需要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来理解。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常常要用到诚实信用原则。市场主体最多的是公司、合伙企业,知晓公司治理、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能够更好理解其市场行为的机理。市场行为多种多样,却不离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特征。市场规制以及宏观调控的主体、权力和行为,需要从宪法中获得依据,还要运用行政法知识、规则来解释。此外,犯罪和刑罚,证据和程序规则,也是在理解经济法中涉及责任问题时必须的知识储备。至于能力训练,最基本的是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归纳、概括、提炼、演绎、解释、类比,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是分析复杂问题的基础能力。按图索骥、死记硬背、刻舟求剑的思维方式,难以真正学好法律,尤其是复杂程度较高的法律。在社会中常见的政府组织活动指定产品、商家搞活动买一赠一的现象,其中分别有何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法律思维能力来分析判断。法理学是训练和提高法律思维能力的基础。这些,都是学习经济法应有的知识准备和能力准备。当然,如果有经济学、会计学的基础知识和能力,那就更好。
再说思维转换和视野拓展。法律追求的价值是公平正义,由此衍生了许多道理、学说、规则、制度。我们接触较多的是形式公平、个体正义的道理、学说、规则、制度。比如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无论该民事主体是贫穷的自然人还是强大的集团公司。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的合意就该遵守,无论在表达意思的时候当事人所获信息是否充分对称。社会需要用这种形式公平来建立秩序。但如果将其绝对化,看上去的公平本身就存在不公平。经济法关注实质公平、整体正义,要用弱者保护、整体分析的思维来理解和分析问题、解释和适用规则。比如,知假买假是否可以适用加倍赔偿规则,民法思维与经济法思维差异颇大,民法思维立足于形式逻辑从当事人关系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不该适用。经济法思维从辩证逻辑角度考虑社会效果利弊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应该适用。经济法的思维方式,已经进入立法和司法解释。④当然,并非任何问题都需要从社会整体来看待,大量的民事商事关系需要用民商事规则来调整。但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推动下,社会化范围不断拓展,社会化程度逐渐加深,不得不关注交互关系、社会整体、宏观结构的问题。金融危机对于民事活动可以归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但在经济法中却涉及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视野不同,问题迥异。
再说课程内容的复杂性以及理解掌握的难度。虽然经过数十年的研究探索,经济法学的课程内容趋于相对集中,大致分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三个部分。但课程内容的复杂性并没有降低,反而更为增加。择其主要来说:经济法基础理论不仅仅用法学理论来建立,还需要用经济学理论、社会学理论来充实;市场规制法所要规制的市场,已经不是有形市场,而是复杂无形交叉渗透的竞争市场,创新竞争层出不穷,大大加重了法律在确定性与弹性之间的拿捏难度。竞争法中一个“相关市场”的概念,让经济学、逻辑学、证据学、法理学至今举步维艰。交织着产业政策、公共政策考量的“豁免”条件、“滥用”认定,更是一个复杂性系统;宏观调控法所要调控的经济结构、总量,对于缺乏体验的本科生来说,常常有云里雾里的感觉。这种感觉不仅来自于内容本身的复杂性,还有经济法学科本身的原因,那就是作为一门成长性学科,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经典概念、基本原理、逻辑体系、基础理论对具体制度的指导,都显得不如民法学、刑法学那样成熟完整,容易入门,上手较快。上述经济法学内容上的复杂性、学科体系的成长性,大大增加了理解掌握的难度。显然,如果只用学习民法、刑法的逻辑体系演绎思维,法典式条文解读方法,不一定就能很好理解和掌握经济法。
那么,如何学习经济法?这里简要谈谈我的体会和建议:
*一,尽量弄明白学习经济法对自己有什么意义。就教学计划而言,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必修课,与其他必修课一样,通过了才能毕业,这是最现实的意义。如果仅止于此,那就是“取下”的选择,难以真正学好经济法。在我看来,学习经济法的意义,首先是让我们进一步领略法律的复杂性。其实,凡是法律,均不简单。相对而言,经济法尤甚。复杂性能够训练我们对待法律问题的立体思维和关联考量,不至于面对复杂问题顾此失彼。其次是有助于帮助我们不脱离社会现实,尤其是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在法学本科必修课程中,具体内容变化频率较高的非经济法莫属。上述两点结合起来,形成了第三方面的意义,那就是职业工作的连接点。对于打算毕业之后做企业法务、非讼律师、经济管理岗位的公务员,学好经济法对于职业进步的关联性会更大一些。
第二,自己去总结经济法有什么特点。人们都希望事半功倍,但每一个人达成事半功倍的做法并非都相同。不过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善于把握事物的特点进而认识事物的规律。每一门课程都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本身存在的特点,二是个别发现的特点。这需要自己去认识。我的认识是,经济法具有三个比较明显的特点:扁平化、松散性、不确定。扁平化是指理论体系内在逻辑链条不长,没有一套垂直贯穿的逻辑体系。
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
导 言
第一章 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
第二节 经济法的发展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意义
第一节 经济法的存在基础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属性和特征
第四节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宗旨
第五节 经济法的初步定义
第三章 经济法的原则和体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 我国经济法的体系
第四章 政府与市场关系
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关系概述
第二节 市场准人与市场开放-
第五章 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实践
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导 言
第六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产品责任
第五节 产品质量责任
第九章 食品安全、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
第二节 药品管理法
第十章 价格、广告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价格法
第二节 广告法
第十一章 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三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导 言
第十二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 预算法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基础理论
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五节 外汇管理法
第十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资产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第二节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第三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五节 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七节 对重大事项的监管
第八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后 记
《经济法教程(第二版)》:
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和竞争法的概念
(一)竞争竞争 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现象。诸如经济竞争、科技竞争、体育竞争等等。经济竞争,又称为商业竞争、市场竞争,是指在相同市场经营中有着不同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相互采用竞夺商业机会、争取市场份额的活动。
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运行机制,它普遍作用于市场经济社会的几乎所有商品交易领域。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通过竞争才能得到贯彻。市场竞争的基本作用,就在于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为经营者造成可能失败的压力,促使经营者通过不断完善管理,不断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手段,向市场提供优质廉价的产品;通过竞争,优胜劣汰,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从而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最大福利。
竞争机制具有积极作用,但竞争同时还可能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竞争会形成垄断。竞争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以利于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但达到一定程度,便可能造成垄断,垄断就会排除竞争、窒息竞争,使竞争机制作用难以正常发挥,结果是垄断价格产生,产品供给减少,生产经营效率降低,经济失去活力,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二是竞争中会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竞争中,会有一部分经营者通过采取与商业道德相悖的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利益,为自己争取竞争优势。例如盗用他人商业信誉或智力成果,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诋毁竞争对手,以及进行商业贿赂等等,这些行为同样造成对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削弱了竞争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市场竞争的这些消极后果是竞争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它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以国家强制力来减少和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排除危害竞争的行为对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的损害。(二)垄断
1.垄断的经济学定义
垄断(Monopoly)最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它是指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在市场上独占或具有控制地位的情形。市场自由竞争会导致市场力量的集中,形成垄断。而过度的垄断将有损竞争从而影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2.垄断的法律定义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事实上,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定义的外延要比经济学上的宽泛,不仅指独占垄断,而且还包括少数企业的寡占垄断和滥用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等妨碍市场竞争机制的一切行为。3.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根据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一个有效的市场竞争应该取决于三个衡量标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为了达到理想的市场绩效,就必须控制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而其中市场结构是最主要的。政府的公共政策与法律应该集中于优化市场结构和规范市场行为上。这种被称为结构主义的理论是反垄断法的基础,至今仍然是分析垄断危害、限制企业集中的重要理论依据。
20世纪后期的经济学研究对上述研究框架提出了质疑,以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的研究成果表明,有效的竞争不仅仅依靠“合理的市场结构”来维持,还有一些内在的诱因促使企业不断地努力向前,人们对经济效率的追求是经济体制创新、发展和变迁的根本动力。正是这种对效率的不懈追求才导致了垄断地位的产生,经济垄断恰恰是高效率的体现。因此,高集中度未必一定导致垄断,而高集中率也未必一定影响市场效率。因为高集中率只表明企业拥有了实施垄断的优势力量,而真正构成市场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控制地位、构筑市场进入壁垒的行为。这种被称为“行为主义”的理论的出现使得对垄断的理解由单纯的“结构”转为“结构加行为”,并以“行为”为重点。这对反垄断政策和法律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各国的反垄断法对垄断的规制也从注重市场结构状态转向了注重对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控制力的行为的规制。正如著名经济学教授张五常所说的,“反托拉斯反对的是动词的垄断(monopolize)而不是名词的垄断(monopo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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