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法精要》将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相关法律研究与实践聚合在一起。在详细介绍历史、科学、法律背景和现行联邦法律、条例和案例之后,《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法精要》转向对州和地方法律、行动的研究。《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法精要》用几章的篇幅研究州和地方政府是如何培育可持续的增长模式、具有能源效率和可持续的开发与邻里关系、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封存碳的开放空间的保护以及建筑物和社区对海平面上升与更为猛烈的风暴事件的适应性。
在美国和世界其他绝大多数地区,我们用经济增长、社会福祉的增加以及人权、更加安全等术语来理解进步。我们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即是为了实现这种被称作“发展”的进步。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模式运行良好——我们没有发生第三次世界大战;按国内生产总值衡量的世界经济至少增长了5倍;人们寿命更长、更健康,并且受到更好的教育。换句话说,发展之所以能够推进是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更好的生活质量、更多的机会以及更多的自由。
但是传统发展所带来的进步也付出了越来越多的难以承受的代价。虽然我们所关注的所有事情都依赖于环境,例如,我们所呼吸的空气、所饮用的水奠定了人类文明基础的过去一万多年来相对稳定的气候,以及能确保土壤肥力、能提供丰富的淡水并将我们人类与自然界联系起来的生态系统,但环境退化还是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加剧。
另外,发展或多或少地忽视了一天生活费不足一美元的近20亿人。这些人的发展机会受限于污染的空气、肮脏的饮用水、贫瘠的土壤、气候变化导致的越来越多的干旱与洪涝以及其他为发展所付出的环境代价。这些人经历着许多生活在富裕国家中的人们几乎无法想象的贫困(无电、无自来水以及肮脏的居住环境)。
蔓延的、日渐加剧的环境退化和贫穷意味着传统的发展不可持续。这一点尤其可在气候变化方面得到证实。气候变化已经使地球变暖,并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导致贫穷,甚至是死亡。从其定义看,不可持续的发展是指不能永远持续下去,有些事情迟早会发生改变。
可持续发展通过修正传统发展模式提供改变。但是对许多人而言,可持续性只是环境保护的另一个时髦的名称,它并没有增加新的见解或是厘清需要做什么。
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可持续发展重新界定了包括环境保护和修复在内的进步。我们仍然需要经济发展、社会福祉或人权以及国家安全。我们仍然视自由、机会和人类生活质量为我们的首要目标。但是一个可持续的社会应当在其实现这些目标的同时保护和修复环境。因为不可持续的发展难以为继,可持续发展并不仅仅是一个好的想法,它是必需的。从我们自身利益出发,它也是必然的。
可持续性特别强调对经济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改变。可持续性不是将经济同环境相对立,而是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修复之间达成伙伴关系。如同耶鲁大学森林和环境研究学院前主任James Gustave Speth所言:“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或许是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改变现代世界经济的运行指令以便经济活动能够保护并修复自然世界。”
John R.Nolon是佩斯大学法学院James D.Hopkins荣誉法学教授、土地利用法律中心顾问,以及基尔环境权益争端解决中心主任。他在土地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法领域出版著作12部,发表论文50篇。他曾作为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富布赖特学者在阿根廷工作。自2001年他开始担任耶鲁大学森林与环境研究中心的环境法客座教授。
Patricia E.Salkin是奥尔巴尼法学院Raymond和Ella Smith杰出法学教授、副系主任,领导政府法律中心的工作。Salkin教授著有五卷本的《美国区划法》(第五版,Thomason West出版)、四卷本的《纽约区划法律与实务》(第四版,Thomason West出版),并在土地利用法、社区开发和可持续性等方面发表大量论文、专栏文章,参写、撰写多部著作和案例教材。
Nolon教授和Salkin教授合著的《土地利用法概要》《土地利用与可持续发展法:案例与材料》,均由Thomason West出版。
第1章 历史、科学和法律背景
1.1 气候变化:国际背景
1.1.1 通向里约之路
1.1.2 1992:里约协定
1.1.3 1997:京都议定书
1.1.4 2009:哥本哈根协定
1.1.5 排放上限的重要性
1.2 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
1.2.1 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
1.2.2 《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和土地利用
1.2.3 1996:《人类住区伊斯坦布尔宣言》
1.2.4 2002: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
1.2.5 2005:千年生态系统评估
1.3 科学背景:气候变化的原因和后果
1.4 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管理
1.4.1 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和法律的相关性
1.4.2 综合治理规划的重要性
1.4.3 遵守里约协定的证据
1.4.4 美国的土地利用模式和气候变化
1.5 结论: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法
第2章 联邦、州和地方法律制度
2.1 联邦、州和地方法律之间的关系
2.2 联邦对州和地方环境与土地利用法的限制
2.2.1 《宗教土地利用和法人法》
2.2.2 对选址和许可的联邦优先原则
2.2.3 潜在的商业条款
2.2.4 机动车排放
2.3 州在地方环境和土地利用法上的优先原则
2.4 合作联邦主义
2.5 区域主义
2.5.1 区域气候登记簿和减排行动
2.5.2 区域交通规划
2.5.3 区域和城市间土地利用规划
2.6 公众参与
2.7 走向管理气候变化的“反射性”法律体系
第3章 联邦政策、管制和市场
3.1 联邦行动的广度
3.2 早期的联邦气候变化进程
3.2.1 1978年国家气候计划法
3.2.2 1987年全球气候保护法
3.2.3 1990年全球变化研究法
3.3 清洁空气法、国家环保局和温室气体管制
3.3.1 国家环保局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管制权
3.3.2 国家环保局管制上的回应
3.4 联邦妨害诉讼
3.5 环境影响评价在减缓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3.6 能源法和可持续性
3.6.1 节约能源
3.6.2 可再生能源
3.7 管制机动车和燃料的联邦行动
3.8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3.9 沿海政策和灾害管理
3.10 交通、住房和环境政策
第4章 州和区域气候变化政策与管制
4.1 没有联邦举措情况下的行动
4.2 州温室气体排放上限
4.3 气候行动计划
4.4 综合规划要求
4.5 环境评价法
4.5.1 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环境评价
4.5.2 清洁能源项目的环境评价
4.5.3 依据“小《国家环境政策法》”平衡可持续性利益
4.6 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措施
4.6.1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4.6.2 净计量
4.6.3 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激励措施
4.6.4 绿色建筑和能效建筑标准
4.6.5 家用电器能效标准
4.7 节约用水
4.8 机动车排放管制
第5章 地方气候行动计划、可持续性和综合规划
5.1 州和地方行动的重要性
5.2 城市制定气候变化法律的权力来源与本质
5.2.1 法定授权法
5.2.2 警察权和地方自治
5.3 土地利用管制
5.3.1 混合利用区划
5.3.2 簇团式开发管制
5.3.3 适于步行的再分区
5.3.4 农业区划
5.3.5 开发权转让计划
5.3.6 停车法令
5.3.7 绿色建筑
5.3.8 绿色屋顶
5.3.9 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区划
5.4 地方食品计划
5.5 绿色采购法律
5.6 混合动力/低排放车队的转换
5.7 回收、堆肥和按量计价的垃圾收集
5.8 地方碳税
5.9 节约用水
5.10 综合规划和气候行动计划
5.10.1 综合规划
5.10.2 气候行动计划
第6章 能源效率建筑
6.1 建筑、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和法律
6.2 能源规范基础
6.2.1 一般范围和法定权限
6.2.2 国际节能规范
6.2.3 美国采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学会标准90.1
6.2.4 规范执行和建设审批程序
6.3 规范的增强
6.3.1 要求或激励规范增强的法定权限
6.3.2 能源之星标准
6.3.3 美国采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学会标准189.1
6.3.4 建筑内部性能
6.3.5 热电联产
6.3.6 电器能效要求
6.3.7 既有建筑
6.3.8 用《不动产评估清洁能源计划》为节能改造融资
6.4 土地利用管制条例和建筑能效
6.4.1 土地利用目标包含节能
6.4.2 被动式太阳能、建筑形式和朝向
6.4.3 建筑质量测试
6.4.4 建筑设计系统方法
6.4.5 土地利用许可条款
6.5 联邦法律策略
6.5.1 促进能源规范的更新和遵守
6.5.2 结论
……
第7章 绿色建筑和场地
第8章 绿色社区和公共交通导向开发
第9章 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及其他
第10章 碳封存
第11章 海平面上升的适应和恢复
第12章 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研究的互联网指南
《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法精要》:
第2章 联邦、州和地方法律制度
2.1 联邦、州和地方法律之间的关系
如同第一章所提到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国际性挑战,它需要引起美国各级政府的注意——从联邦管制框架到各州通过的法律和条例,再到地方法律以及在城市层面执行的法令。尽管美国还没有一项全面的国家气候变化政策,但是各级政府都已经通过各种行动来实施可持续发展和减排战略,由于这些法律之间错综复杂的交互关系有时是不必要的或是相互阻碍的,因此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上找到卓越的权威部门或者领先的方法并非易事。
联邦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管辖权受到宪法和实践的限制。国会不能或者将不会超越其权限来处理可持续发展事宜。过去的几年里,在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和宜居社区的名义下,国会提出了许多立法建议。然而截至目前没有一项得到执行。尽管存在这种立法上的迟延,2009年10月,奥巴马总统还是发布了在环境、能源和经济绩效方面发挥联邦领导作用的13514号行政命令。命令要求每一个联邦机构建立温室气体清单,测量并报告具体排放情况。命令还设立了2020年的减排比率。在实施该命令时,各机构在减少建筑物的能源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通过优化公共车队、转用替代燃料汽车来减少汽油消费等方面会得到具体的指导。该行政命令还提出了减少年度水耗、促进污染预防、消除废物、推进可持续采购政策、促进可持续设备的利用和电子产品管理、采用环境管理体系等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第13514号行政命令还指示联邦机构参与地区交通规划,将其政策与可持续的地方规划法连在一起,新建联邦设施要考虑公共交通导向的开发规划,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中要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分析以及协调地区项目促进联邦、州、部落和地方环境管理。通过强调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合作,该行政命令承认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不能仅仅依靠国会法令推进。部落、州和地方政府作为合作伙伴对于成功制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规划是必不可少的。
的确,绝大多数州政府和许多城市政府没有一味等待国会来执行气候变化立法,许多州长和市长已经将可持续性作为他们的优先选项。各州的气候变化法(对此在第四章有更全面的讨论)聚焦于地区总量控制与交易伙伴关系、州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限额、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比重、促进绿色建筑和能源效率、减少机动车排放、节水以及在环境评价和综合性规划进程中引入气候变化的考虑。而不管有没有这样的指南,全国范围的地方政府也都拟定了他们各自的气候变化与可持续性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