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小丛书:企事业单位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定 价:28 元
丛书名:劳动法规小丛书
- 作者:《企事业单位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编写组 编
- 出版时间:2016/1/1
- ISBN:9787500861454
- 出 版 社:中国工人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H31
- 页码:259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劳动法规小丛书:企事业单位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顾名思义,汇编了企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全书共分5编,包括:总类、企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改制、社会保险和福利、改制中的民主程序与权益保护。
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企业单位改制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事业单位改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系统文化体制改革的意见
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建设部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改制中的民主程序与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劳动法规小丛书:企事业单位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