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两院录用工作人员考试:面试教程(最新版)
定 价:33 元
- 作者:马慧娟 等 著;张昌山 编
- 出版时间:2015/5/1
- ISBN:9787548222941
- 出 版 社:云南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
- 页码:163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云南省法检两院录用工作人员考试:面试教程(最新版)》具有以下特点:(1)针对性与相对广泛性。《云南省法检两院录用工作人员考试:面试教程(最新版)》针对公务员考试和法检“两院考试”,包括公安类(含监狱系统)考试中通过笔试进入了面试的考生;同时,《云南省法检两院录用工作人员考试:面试教程(最新版)》包含了大量理论及实例,并与其他面试相联系,对各事业单位面试,各公司、企业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各社会组织、团体的面试等,都具有突出的指导意义及应用价值。(2)权威性与相对灵活性。《云南省法检两院录用工作人员考试:面试教程(最新版)》由云南财经大学等资深公务员教材编写与培训教授专家主笔,内容全面,紧扣考试内容,力争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面试理论再辅之以大量的实践考题,让广大考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同时,《云南省法检两院录用工作人员考试:面试教程(最新版)》选编了近年来的一些面试真题,并根据各种题型和难度系数,准备了多角度的参考答案,供考生参考使用。(3)新颖性与相对统一性。因考试内容更新快,所以《云南省法检两院录用工作人员考试:面试教程(最新版)》力求反映法检“两院考试”的,包括公安类(含监狱系统)考试中的新特点、新信息;在内容上,亦兼顾了中央与地方考试、公务员考试与法检“两院考试”内容信息。在此基础上,《云南省法检两院录用工作人员考试:面试教程(最新版)》也突出各类考试中一些重要的、统一的、重复多次考察的考核点及知识点,并提供不同角度的参考答案,供考生实践和应用。
第一编 面试理论分析与解读
第一章 面试概述
第一节 面试基本理论
第二节 面试内容及主要分类
第三节 面试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 法检两院(司法岗位、非司法岗位)面试设置
第一节 结构化面试(针对非司法岗位)
第二节 模拟法庭控辩式面试(针对司法岗位)
第三章 法检两院(司法岗位、非司法岗位)面试测评要素分析
第一节 结构化面试测评要素含义
第二节 模拟法庭控辩式面试测评要素含义
第三节 法检两院面试测评要素相关例题分析
第二编 法检两院面试方略
第四章 法检两院面试之专业知识梳理
第一节 法理学专业知识梳理
第二节 刑法学专业知识梳理
第三节 民法学专业知识梳理
第五章 法检两院面试基本准备及策略
第一节 法检两院面试前的基本准备
第二节 法检两院面试阶段的基本策略
第三节 模拟法庭控辩式面试中法律专业用语参考
第三编 法检两院(司法岗位、非司法岗位)面试实战
第六章 司法岗位、非司法岗位面试例题与分析
第一节 结构化面试试题举例及分析
第二节 模拟法庭控辩式面试刑事案例
第三节 模拟法庭控辩式面试民事案例
第四节 模拟法庭控辩式面试行政案例
第七章 法检两院模拟法庭控辩式面试必读重点法律条文
第一节 模拟法庭控辩式面试必读重点法律条文
第二节 模拟法庭控辩式面试必读最新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云南省法检两院录用工作人员考试:面试教程》:
(十)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作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3.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4.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5.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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