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诉讼法判解(第9卷)》主要内容包括主编絮语(大案聚焦之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法官释法)、(法官释法)、(以案析理)、(域外案例摘录)、(实证研究)、(热点争鸣)等。直面刑事错案,案例分析,实证研究,新法解读。
主编絮语
大案聚焦之聂树斌强奸杀人案
聂树斌案五大疑点已撕裂原证据证明体系,理应重新公正审判
根据现有证据,应当宣告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是否无辜不能由复查程序说了算
聂树斌案符合启动再审条件
聂案听证会:没能在电视中说的话
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
法官释法
诈骗故意的认定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袁小瑞诈骗案
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应受合理限制——郝天麟诉北京紫信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以案析理
证据矛盾无法排除时应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被告人王甲等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评析
对脱保行为进行实体性制裁之构想
高速公路肇事后逃逸主观故意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认定——以涂某、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为例评析
被害人是否构成伪证罪——以金某伪证案为视角
再审适用现行规定还是原审时规定——谭某犯盗窃罪一案再审判决评析
警察用枪的合法性及其限度——对庆安枪击事件评析
民事执行回转中对第三人的保护——吴俊荣与深圳富利公司执行异议案分析
建筑物专有权纠纷的适格诉讼主体研究——以张一诉联通武汉分公司案为例
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诉讼标的识别的释明与处理
检察机关如何对虚假民事诉讼进行监督——以李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
“诉权滥用”如何可能?——评“陆红霞诉江苏省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
域外案例摘录
美国被告人质证权的再完善——评俄亥俄州诉克拉克(Ohiov Clark)案
实证研究
德宏州缅甸人及国籍不明人犯罪实证研究
刑事案件中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与应用
死刑案件中客观性证据审查与运用实证分析——以6件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件为样本
死刑案件证据适用的实证分析——以某地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为分析样本
热点争鸣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刍议法律语言证据的几个问题
《中国诉讼法判解(第9卷)》:
三、本案评析
依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在定性上并不存在问题。鉴于时下信用卡诈骗罪多发,而我国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灰色地带”,故笔者希望借本案的评析,对部分因法律的模糊处理而引发的争议予以明晰。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条第1款是对信用卡诈骗罪四种情形的列举,其中第四种情形就是恶意透支型;第2款进一步对“恶意透支”进行了解释,“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更新,根据该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归纳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持卡人,此处的持卡人应当限于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前提是行为人知晓其具有透支的权利,透支使用信用卡本身并无罪过,而是一旦出现银行追缴而拒不偿还的情况,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非合法持卡人,如拾得、骗取、盗窃信用卡进行透支的行为,直接就可以认定为相应的诈骗犯罪或盗窃罪。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认定上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填报的材料是否具有虚假内容;持卡人的消费情况是否超出持卡人的实际收入能力;持卡人消费后是否按时还款;持卡人是否具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持卡人是否利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没有按时还款是否具有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况。犯罪客观方面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关于催收的理解,原则上银行催收应传达于持卡人本人。如果持卡人透支以后故意更换住址、电话号码逃避银行催收的,只要银行有确实证据证明进行了催收,如按照信用卡协议上的持卡人地址寄送了催收函,或依照信用卡协议上持卡人所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发出了催收信息,即可认定催收的效力。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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