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这门学问必然是源于一群有心人,他们愿意彼此聆听和解说、坦然面对社会的费解和自己的无知、专心寻道和求理。这份愿意、坦然和专心就是向学之心,其余只属枝节。我们欢迎诸位读者参加我们的讨论,希望你们在将来也是这一系列社会学电邮集的作者。
1O月22日复孙字凡:
回到你18日的邮件。“事实的逻辑”和“逻辑的事实”这组对立,原来是马克思用于论战的。我方的理论是“事实的逻辑”,敌方的是“逻辑的事实”,是一种敌我关系。布迪厄是一个好辩之人,他引用这组对立,仍然是走着马克思的旧路。我可不是这样理解这组对立。
先回到我的理论社会学(普遍理论)。如果它真的能够覆盖所有已知的社会学理论(特殊理论、案例)的话,它便是范式(paradigm),也就是“事实的逻辑”。理由是:范式是“逻辑”,它的所有案例(记住:社会学理论就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能够承受实证研究的社会理论)却是关于“事实”的。
你可能没有注意到,我特地在我的“事实的逻辑”(理论社会学)为“逻辑的事实”留了一线生机(仅就狭义的“事实的逻辑”而言,这一线生机原本是无须出现在我的理论社会学之中的)。情况是这样的:除了(1)行动历程中某些参与者从外召来的定义和(2)某些参与者承认的“把所有定义捆绑在一起的”条款这两类他性之外,我还容许(3)局外人(包括社会学家)加插进贝叶斯表示式的参数。
“逻辑的事实”衍生自最后一类参数(记住:首两类他性是以参数的面目出现在贝叶斯表示式之中)。情况是这样的:首先,如果局外人加插进贝叶斯表示式的参数(无论是定义抑或是条款)已为某些参与者召唤或承认,它便应归入首两类他性,也就是归附于“事实的逻辑”(这意味着“逻辑的事实”和“事实的逻辑”不一定是敌我关系)。其次,如果这个参数还未被召唤或被承认,也就不是首两类他性,这个局外人大可以利用它来演绎和分析(记住:在我的理论社会学里,诠释论分为二部分,即演绎和分析)行动者的叙事和划策(它俩是不同的贝叶斯表示式)。
如此演绎和分析的所得只能称为“逻辑的事实”,因为它们也是一种“事实”,只不过是根据另一类“逻辑”(最后一类参数,局外人的“逻辑”,不是行动者的“逻辑”)而得。留意:“逻辑的事实”可以是正当的科学成果,例如,根据人口学分析得来的结论便是。事实上,像物理学那样的自然科学,它只有“逻辑的事实”,因为它没有像社会学里那样的行动者(主体性、能动性、处境及其定义、叙事、划策等),不会有社会学那样的“事实的逻辑”。物理学的“事实的逻辑”等同于它的“逻辑的事实”。
在“事实的逻辑”当中的“事实”[我称之为“数据”(data)]本身又是何景况?它当然是“事实的逻辑”的明证(evidence:)。但是,实验社会学家(即社会学理论家)却只能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才能幸运地得到一鳞半爪!这意味着光靠数据的正面支持不一定足以保证“事实的逻辑”的成立,因为即使数据(“事实”)的数量看似许多,相对于“事实的逻辑”需要的正面支持而言,始终是稀薄的。这一点经常被忽略。
因此,对于“事实的逻辑”而言,得到数据支持的反例(eounter-ex一ample)才是最关键的。如此的反例也是一个特殊理论(社会学理论),原来的范式(普遍理论、理论社会学)必须修改自己来收编它为自己的案例。这便意味着理论社会学家必须视这个正被挑战的范式为“逻辑的事实”,并考虑如何修改它(留意:这完全是理论工作)。这等于说,在未被反例挑战前的范式是“事实的逻辑”,一旦被挑战,它却是“逻辑的事实”。
……
吕炳强,1972年香港大学文学学士,1974年英国伦敦大学理学硕士,专修数学。硕士毕业后,前期致力于统计学和人口学等教学、大学行政以及社会、教育、医疗、房屋、市场等应用研究,后期专注于理论社会学。2009年从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退休,目前有时会在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硕士班开课。
李越民,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科学学士(2010年)、哲学硕士(2012年),专修社会学。现留校当助教。研究兴趣为组织学、新制度主义。
孙宇凡,2013年安徽大学法学学士,专修社会学。现任广东省综合改革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学理论、儒家气论哲学。
刘拥华,2007年吉林大学社会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理论、西方社会思想史以及政治社会学。主要兴趣在于行动者如何活出他们所共识的意义人生,并相信行动者之间以及社会世界内部存在着某种“隐含契约”,关乎人的自由、尊严和优雅。
2012年
7月5日孙宇凡来邮
请问能否赠阅我一本您的作品《我思、我们信任,社会之奥秘:社会现象学论文集1997—2007》?
7月7日复孙字凡
对我的文章感兴趣的读者大概不多,我的是思想不是主流,更不是用世的学问。
7月8日孙宇凡复
当我尝试建立“气”的分析框架时,发现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您的主张。
7月18日孙宇凡来邮
著作已收到。
8月29日孙宇凡来邮
阅读您的书,真的是思想的冒险1
8月29日复孙字凡
你提出的疑问是有道理的,也是我应该回答。
9月4日孙宇凡来邮
您提出了barefact(赤裸事实)和otherness(他性)为两种不可解
释之事,但我认为将baretact列入不可解释之事可能需要商榷。
9月4日复孙宇凡
索绪尔的语言(1anguage)和话说(speech)的区分至为重要。
9月5日致孙字凡
你打算把气的理论当作社会理论(socialtheory)、社会学理论(so—ciologicaltheory)还是理论社会学(theoreticalsociology)?
9月5日再致孙字凡
无论是亨佩尔或库恩的理论,焦点都是普遍理论和特殊理论之间的关系。
9月5日孙宇凡来邮
建构普遍理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处理普遍理论与特殊理论之间的关系似乎像力拔山河的项羽安抚流氓气质的刘邦一样难以拿捏。
9月5日复孙字凡
我的理论社会学当然受制于我的社会背景,正如牛顿的理论物理学受制于他的社会背景。
9月6日致孙宇凡
杨国枢一路的理论本土化者,是一条熟悉的套路。
9月7日孙字凡复
的确,如您所说,本土化的确无法像理论社会学一样涵盖古今中外之说。
9月10日复孙宇凡
社会学本来便是舶来品,便没有太大的理由不接受西方化。
9月14日孙宇凡来邮
学生很赞成先生说的社会学首先是一个科学理论工作,只可惜社会理论的兴起难免冲击对社会学理论的认识。
9月14日复孙宇凡
我现在的看法是,不搞社会存在论(我不用本体论一词),而是同时搞存在论、实在论和诠释论。
9月24日孙字凡来邮
在儒家的气论社会观中,社会不仅仅是有机体,更是气化流行。
9月25日复孙宇凡
他性并不出现在实在论里,只出现在诠释论里。
9月29日孙字凡来邮
他性确是一个十分有魄力的概念,在学生看来,有力揽古今多种欲言而不明之此种性质的担当。
10月1日复孙字凡
在更广阔的哲学视野里,伦理学里既是哲学一支,便是一种社会理论(属于社会学的思辨课题),马古塞(HerbertMarcuse)如此说过:“自黑格尔以后,哲学已经降解为社会理论。”
10月1日孙宇凡复
您的两篇新作,请问我是否可以转发给我的一位恩师刘拥华先生。
10月1日复孙宇凡
理论到底不是创作人拥有的,是献给愿意读它的人们的。
10月3日致孙字凡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的货币现象学》,对你或有用处
10月13日孙字凡来邮
不管是从价值话说中还是从资本话说中理解他性,其定位似乎都有模糊之处。
10月13日复孙字凡
……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