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准征收研究》立足于我国不动产财产权保护的现状,从法哲学、法经济学等不同视角对不动产准征收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全面梳理了不动产准征收制度的发展变化,并结合对美国、德国等国家不动产准征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与借鉴,对于不动产准征收的类型、构成要件、法律救济等核心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通过对我国不动产准征收现状的全面检视,提出了构建不动产准征收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设计建议,希望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解决此类纠纷提供理论参考,并有助于我国财产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王思锋,陕西澄城人,法学博士,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北大学丝绸之路研究院特聘研究员,西北大学地理标志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西北大学法律事务室顾问。主要从事不动产法、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科研工作,曾两次被评为西北大学优秀教师。先后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各类研究课题近20项,出版著作4部,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绪论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三 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四 研究的技术路径
第一章 限制与征收之间:不动产准征收的提出
一 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之辨
(一)不动产与不动产财产权
(二)不动产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三)不动产财产权的限制
二 不动产准征收理论的萌发
(一)不动产征收理论的异化
(二)不动产准征收理论的提出
三 不动产准征收理论的确立
(一)确立不动产准征收理论的意义
(二)不动产准征收概念辨析
(三)不动产准征收的法律性质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不动产准征收的法理分析
一 不动产准征收的法哲学基础
(一)行政效率与公平行政
(二)利益追求与平衡选择
(三)公共行政与行政正义
(四)秩序价值与社会和谐
二 不动产准征收的法经济学基础
(一)正当性基础:资源的稀缺性与私权滥用
(二)负外部效应的影响及克服
(三)成本与制度选择
(四)两种效率最大化之辩
三 不动产准征收的法理学分析
(一)不动产准征收与财产权社会义务
(二)不动产准征收与警察权
(三)不动产准征收与社会契约理论
(四)总结与评价:不动产准征收背后的法理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不动产准征收类型化分析
一 美国判例法中的不动产准征收类型
(一)不动产管制准征收
(二)不动产占有准征收
二 德国法中不动产准征收的主要类型
(一)准征收侵害
(二)具有征收效果之侵害
(三)应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
三 中国语境下的不动产准征收类型
(一)现状之综合审视与反思
(二)我国不动产准征收的类型定位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不动产准征收的构成要件
一 相关理论学说的梳理与评价
(一)征收权与警察权的界限
(二)征收补偿与不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之界限
(三)理论学说的综合评析及其当代启示
二 不动产准征收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必须是针对“不动产财产权”实施
(二)正当法律程序要件
(三)关于公正补偿的特别说明
三 不动产管制准征收之构成——特殊要件之一
(一)目的要件:须为“公共利益”之需要
(二)客观要件:存在对不动产进行“管制”之行为
(三)结果要件:必须达到“特别牺牲”的程度
四 不动产占有准征收之构成——特殊要件之二
(一)永久性物理侵占行为的认定
(二)例外规则的探讨:“有害用途”和“利益互惠”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不动产准征收的法律救济机制
一 不动产准征收法律救济的重要意义
(一)全面保障公民不动产财产权利的根本要求
(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三)有效平衡私益和公益的必然要求
二 不动产准征收法律救济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正义原则
(二)信赖保护原则
(三)法律保留原则
(四)比例原则
(五)救济机构地位独立原则
三 不动产准征收法律救济的基本程序
四 不动产准征收的法律救济方式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不动产准征收现状检视与制度构建
一 我国不动产准征收现状检视
(一)现行不动产征收法律条款之检视
(二)各种关涉不动产准征收样态之介绍与评析
(三)若干典型不动产准征收案例的实证分析
二 我国不动产准征收法律制度构建之设想
(一)宪法中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二)构建不动产准征收制度的立法选择
(三)关于不动产准征收具体制度设计的若干建议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不动产准征收研究》:
本书以不动产准征收为研究对象,因而对于不动产及其权利的界定尤为重要。不动产财产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类型,符合上述财产权的全部要素。不动产财产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享有的支配性权利,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的非法侵占、剥夺或者限制。不动产财产权的核心是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人可以对其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诸多权能。当然,不动产财产权是一个外延极为丰富的权利类型,正如美国财产法学者所言,它不是一项具体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不仅包括不动产物权(包含他物权或者限制物权),还包括了不动产债权。台湾学者谢哲胜教授认为:“不动产财产权具体定义为:可以直接支配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包括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存在于土地和房屋上的各种权利。”同时他又进一步指出:“既然强调是存在于土地和房屋上的各种权利,则对于单纯的对人权,如一般契约的对人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不在不动产财产权的范围,而不动产租赁的承租人,可以直接支配占有不动产,因此,也在不动产财产权的概念范围内。”不动产财产权作为公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不仅在宪法中被作为基本人权而受到普遍性保护,而且也是各国民事法律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应当说明的是,就不动产财产权本身而言,包括了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公物)财产权、集体所有的不动产财产权和公民与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所拥有的私有不动产财产权,如无特别说明,本书不动产准征收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私有不动产财产权,当然也包括集体不动产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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