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纠纷中,当事人为争取自己的权利或利益往往会或隐或显地选择并宣称他们的公正观念,《社会稳定研究论丛 关系与衡平:财产纠纷中的公正观念》将用“关系”框架分析和解释衡平(equity)规则在公正观中的主导性位置,它在不同的关系情境中分别以“基于权利的衡平”与“基于义务的衡平”表现出的不同的具体内容与特征,以总结在财产分配领域中的公正观念,讨论它们对于中国社会与法律现代性的影响。
本书适用于法学研究人员
国内学界对社会矛盾、纠纷与冲突类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尤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随着自乡村、继而到城镇以信访和群体性事件为主要表征的社会冲突日益频发,这一领域更吸引着日益增多的研究者的关注。然而,让人未免有点遗憾、但又不能不认同的是:对此貌似繁荣的研究景象,就如几年前赵鼎新教授所直率的评论,“国内的学术研究才刚刚起步”!
近年来,为推动国内社会政治稳定与民众集体行动领域的科学研究,以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科为主阵地,海内外众多学者联手,展开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如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牵头,先后举办了“集体行动与社会运动研究讲习班”(2007年)、“政治社会学(社会运动)工作坊”(2011年);《社会学研究》与《社会》连续刊发多篇相关学术论文;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与译林出版社等机构先后出版数十种国际学界高质量的学术论著。凡此种种,聚溪成河,已在改变着该领域的研究生态,.包括研究者的理论视野与范式、研究方法与工具、乃至表达话语与概念。籍以时日,基于中国本土经验的科学研究和理论进步,适宜国情且具前瞻性与进步性的政策研究,定将涌现。我辈没有理由不为之而欢喜!
幸逢其时,得到领职单位等机构的支持,尤其是得到众多华裔学者的支持,我们也力图搭建相关平台,以襄盛举。一方面,举办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论坛),让学者们展开面对面的交流、对话和争论;另一方面,出版“社会稳定研究书系”,包括《社会稳定研究论丛》与《群体性事件案例报告》两个系列。“案例报告”将采集国内的典型案例,既应教学、培训之需,更望其能成为人们了解、研究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资料来源。而“研究论丛”既含结集出版的论文集,也有单独成篇的学术专著,以集中展示学界的相关研究。诚望得到众位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刘莉,现执教于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2013-2014年艾默里大学访问学者。2007年获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法学博士学位。曾出版译著《东西方乡村社会》、《权利的变革》(合译)等,合作主编《农民抗争经典著作评述》等。
第一章 导论
一 背景:法律现代化
二 回顾:情境与多元
三 问题提出:何为公正观?
第二章 材料与方法
一 案例:材料与方法
二 关系:分析的框架
三 本书使用的核心概念
第三章 司法的日常生活化
一 空间与时间
二 法官的公正观
三 司法的日常生活化
第四章 基于权利的衡平
一 谁的权利
二 衡平的依据
三 公与私
第五章 基于义务的衡平
一 亲缘关系中的义务衡平
二 邻里关系中的义务衡平
三 衡平的依据
第六章 结论与初步的理论讨论
一 以衡平为支配性规则的公正观
二 几点可能的贡献与局限
三 一些初步的理论讨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社会稳定研究论丛 关系与衡平:财产纠纷中的公正观念》:
三 一些初步的理论讨论
自此,在分析和解释了诸多案例之后,我想对其中涉及的一些理论问题做一些初步的讨论。
(一)关系取向的异质性公正观
多元主义的公正观在理论上符合萨巴夫分类中多向度微观的理论进路,这个进路的核心在于社会物品本身的性质和分配规则之间在应然的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对应性。正如罗宾斯泰因所批评的那样,迈克尔·沃尔泽也认为,通常的西方分配正义的理论都过于强调在分配者一物品一接受者这个过程中,物品和接受这个环节,似乎认为物品是可以向任何方向流动的。而在沃尔泽看来,物品本身所具有的规定性几乎使它自己能够自行分配。继而,他发展了一种以“物品”为核心的多元主义的分配理论,分配正义不只要探讨物品的接受者和分配的代理人,而且要考虑源于物品的制造者而使物品具有的规范性意义,因此物品本身在某种程度上规定了分配的原则。在这种意义上,分配正义所表现出来的多元性,不是别的,正是来源于具有社会意义的物品自身的多元性规定的。
为获得一种所谓的“复合的平等”,沃尔泽所看到的那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理想分配系统是不同领域中的物品都能够依据其特定社会性自主地、垄断性地决定分配规则,因此,任何物品都有在其中运行的某种分配正地位,而不会出现某一种物品跨领域地占据支配的地位,成就的是一种站在专制的对立面的分化局面,进而能够实现各个领域的和谐。而之所以能够达致和谐,则在于在多样性的背后仍然存在一个基本的共识,能够使各种分歧具备一个共同的基础才不至于使分化成为分散。而那个多样性得以存在的基础,就是以限制政府权力、坚持法治和保护基本权利为核心要素的宪政框架。
以物品为中心确定分配的正义,在西方社会,那不只是一种哲学上的应然状态,而且也构成了实践中基础的行动原则。“福利体系和市场,公职和家庭,学校和国家是在不同的原则基础上运作的”,也正是因为如此,西方社会心理学家所发现的那些现象、得出的那些结论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与西方社会相符的,衡平规则、平均规则和需要规则在不同的领域具有垄断性地位。这也是多元的意义所在。
而情境主义背后的理论逻辑则大大地不同。它不是根据在分配者一物品一接受者这个链条中物品的社会性来选择可普遍接受的公正规则,而是集中考虑分配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关系”这个要素来选择适当的、特殊的公正规则。并且这个特殊的公正规则在研究者的发现中,还基本符合儒家伦理中的地位差序。因此,无法根据社会物品的性质归纳出于不同分配目的的不同领域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分配规则。就传统而言,整个社会的和谐是首要的价值,也就不大可能分化出来不同的分配目的、选择不同的公正规则,而是根据一套既定的秩序规范对不同关系情境之下的角色提出不同要求来判断何种行为为正当、何种分配为公正,因此,在情境主义的条件下,公正规则的选择也就不可能是确定的。
而《社会稳定研究论丛 关系与衡平:财产纠纷中的公正观念》所定义的异质性公正与前两者皆有不同。在中国人的公正观念中,核心是关系,并且,并没有因为存在这样的核心要素而使公正原则的运用边界清楚。但也并非无法清楚地认识。既不能用简单的“情境中心”来笼统地定义中国人的公正观念,实际上也无法用工具性、情感性和混合性这些概念看似界限清楚地区分在不同关系中描述公正观的状态,这些解释和框架仍有深入的余地。并且它们也不利于在一个变迁的社会背景下发现观念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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