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诉讼法学博士文库:程序法视野下的非犯罪化研究》基于程序法视野对非犯罪化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不仅从理论上对非犯罪化的内涵外延以及发展前景予以全面解析,更是紧密结合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对非犯罪化程序法实现的内在规律、可能障碍、实现路径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加以翔实论述,其中诸如强调刑事诉讼的人文关怀、赋予侦查机关微罪处理权、建立免诉判决制度以及完善被告人品格证据适用等建议均具有创新意义和应用价值。
李晶博士的专著《程序法视野下的非犯罪化研究》即将出版,首先表示祝贺。李晶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多年,师从卞建林教授。卞教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专业领域的学科带头人,也是我的学长。他对学生指导有方,督导甚严。李晶是他的优秀学生之一。我和李晶相识多年,他在政法大学研读期间,我们经常一起探讨有关学术问题。
法学界对程序法视野下的非犯罪化之系统研究很少,但并不意味着这个问题无关紧要,而是因为其甚为复杂。英国法学家培根指出:“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应当小心毋使意外警戒的法律变成严酷的苛政,所以刑法之中已不用或不适用于当时的条款,贤明的法官就应当限制施行,法官的职责,不仅限于审理案件的事实,还要审查案件的具体环境。”商鞅时代的秦律非常严苛,试以诉讼规范为例,秦律规定:“令民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意思是说:让老百姓邻里之间相互连坐,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只要不举报邻里的违法行为就要受到腰斩的处罚。秦祚不久,天下纷乱,其原因与法律严苛有很大关系。在群雄逐鹿过程中,刘邦甫入关中即召集诸县父老豪杰说:“父老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候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汉初接受秦之教训,实行与民休息政策,汉文帝时代法制清明,曾经达到过“刑措不用”的境况,但这种状况并没有持续下去。到汉武帝时,汉朝的律令已有三百五十九章,达到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尽睹的程度,这与秦朝相比也相差无几,善良的中国老百姓在约法三章之后又在封建法律的压迫和禁锢下活了两千多年。非犯罪化不可能在专制社会得到真正实现,唯有在政治清明的和谐社会中才有条件实现和研究。
非犯罪化一般是指在刑事立法或者刑事司法过程中,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再视为犯罪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体现着一国在限制刑法干预对象、收缩犯罪圈涵盖范围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尝试,代表着刑事法治走向谦抑、宽和与人道的发展趋势。长期以来,我国对于非犯罪化的研究还主要集中在刑事实体法领域,但本书却另辟蹊径,从程序法视角对非犯罪化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全书立意新颖,观点独到,理论和实践价值突出。无论是整体框架设计,还是具体内容论述,都有相当难度,能够完成此书体现了作者深厚的理论水平、扎实的写作功底和敏锐的实践认知。具体而言,本书的主要创新和学术价值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实现非犯罪化研究视野的二元化转变。当前我国对于非犯罪化的理论研究主要在刑事实体法领域进行,较为集中表现的就是通过刑事实体法律规范的增删修改来收缩犯罪圈的调整范围。本书在借鉴国际非犯罪化研究最新成果的基础上,认为非犯罪化存在法律上非犯罪化和事实上非犯罪化之分,进而提出非犯罪化具备双重实现路径——实体法实现和程序法实现。在此基础之上,基于我国刑法结构转向以及犯罪圈适度扩张的趋势考量,认为法律上非犯罪化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呈现出式微之势,难以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主流所向,但事实上非犯罪化却具有相当的发展空间,且具备深厚的正当性基础,能够对实体法领域的犯罪化形成有效事后制约,并对刑事司法实践的诸多困境与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二,注重非犯罪化研究的本土化和实践性取向。试图以西方非犯罪化路径作为我国非犯罪化路径的应然蓝本,固然有助于缩短我国司法改革摸索的历程,因为很多司法规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非犯罪化这一问题因涉及面广,更大程度上需要立足本土、面向实际,否则难以为司法人员以及社会大众所理解和支持。我国在犯罪认定方面与西方国家存在不小差异,在刑事政策和诉讼价值方面也存在着自身特色和需求,这都要求我国非犯罪化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到现实国情,而非一味搬抄和照用西方经验。基于此,本书在研究过程中着力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藉由程序法实现非犯罪化可能存在的障碍进行了厘清,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突出非犯罪化制度研究的系统性与整体性。目前研究非犯罪化程序法实现机制的论述较为分散,缺乏体系。非犯罪化的程序法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虽然制度的具体研究可以分阶段逐步进行,但在实务操作上任何一项制度都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整体。本书的亮点之一就在于从整体和系统的高度研究非犯罪化程序法实现的内在规律、实现路径以及风险防范,为深化司法改革、完善诉讼机制提供更为清晰和全面的理论指导。在非犯罪化的制度构建方面,本书提出罪分三类的观点,将轻罪和微罪作为非犯罪化的主要对象,建议赋予侦查机关以微罪处理权,拓宽检察机关进行起诉裁量的空间,完善撤回公诉制度,建立免诉判决制度等,并提出注重被迫诉人品格证据的运用、保障被害人利益实现的多元以及规范刑事司法裁量权的行使等多项措施以强化非犯罪化的风险控制,这些对于当前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作者李晶在攻读博士期间刻苦钻研,成果颇丰,其博士论文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本书正是作者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之上,结合当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反复修改完善而成。我作为他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看到本书付梓出版,内心甚慰,欣然作序,也期待作者在今后的工作和科研中取得更大的进步!
是为序。
李晶,江苏泰州人,北京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访问学者,兼任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先后在《政治与法律》、〈河南社会科学》、《诉讼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著、译著多部,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法学会以及高检院部级课题等多项科研项目。
序
引言
第一章 非犯罪化的理性解读
一、非犯罪化的语义争鸣
(一)古代法律的词源
(二)国外学者的界定
(三)我国学者的界定
(四)语义争鸣的初步总结
二、非犯罪化在西方的兴起与发展
(一)非犯罪化的产生背景
(二)非犯罪化的发展历程
三、非犯罪化的理论立基
(一)自由主义思想
(二)犯罪相对性观念
(三)刑法谦抑原则
(四)司法处遇个别化
四、本书对于非犯罪化的界定
五、非犯罪化的概念辨析
(一)犯罪化
(二)非刑罚化
(三)非刑事化
(四)程序分流
(五)无罪
第二章 历史与现实:中国非犯罪化的发展
一、非犯罪化的源流回溯——以政策契合为切人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二)新中国成立之后
(三)改革开放之后
二、非犯罪化的法律实践——以立法修改为展开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三)司法解释的补充
三、非犯罪化的发展困惑——“式微”与“渐盛”之争
(一)“否定非犯罪化说”
(二)“非犯罪化为主流说”
(三)“犯罪化为主流说”
(四)“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重说”
(五)本书的基本立场
四、刑法结构的转向——法律上非犯罪化前景有限
(一)刑法结构的当前特征——犯罪圈狭窄
(二)刑法结构的模式转变——犯罪圈适度扩张
第三章 程序法实现:中国非犯罪化的未来
一、事实上非犯罪化——非犯罪化的程序法实现
(一)程序法实现的提出
(二)程序法实现的优势
二、犯罪化的事后制约——程序法实现的正当性之一
(一)非犯罪化与犯罪化的逻辑共存
(二)非犯罪化对犯罪化的事后制约
三、宽严相济的内在契合——程序法实现的正当性之二
(一)宽严相济的政策形成
……
第四章 错位与调适:非犯罪化的困境破解
第五章 非犯罪化的制度实践
第六章 非犯罪化的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后记
《法大诉讼法学博士文库:程序法视野下的非犯罪化研究》:
三、非犯罪化的发展困惑——“式微”与“渐盛”之争
非犯罪化在中国将走向何处?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学术界可谓是众说纷纭,或者认为非犯罪化必将成为未来刑事司法的主流发展方向,或者认为非犯罪化在我国的发展空间较为有限。非犯罪化的发展前景到底是式微抑或是渐盛,往往各执一词。概括而言,当前关于非犯罪化的前景争鸣中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否定非犯罪化说”、“非犯罪化为主流说”、“犯罪化为主流说”以及“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重说”,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一)“否定非犯罪化说”
持有此观点的论者从阶级立场出发,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基础对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提出了强烈批判,认为非犯罪化是“资本主义社会道德堕落的新阶段”,非犯罪化的本质不过是资本主义主义国家虚伪地掩饰其内部不可调和的矛盾。有论者认为,虽然由于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传统风俗、外来影响等实际情况的不同决定了这些国家之间非犯罪化的程度和范围亦不相同,但分析资本主义世界非犯罪化的整体趋势,几乎总是表现在有关道德风化的各种犯罪中,这些行为如赌博、卖淫、同性恋、乱伦、吸食毒品、色情书画、公共场合醉酒、非正常的性行为、公然狠袭,此外还有通奸、自杀、堕胎、决斗等。将这些行为予以非犯罪化,体现了当代资本主义道德与传统道德相背离的趋势,实际上说明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对于道德价值观的深刻变化以及资本主义发展中“新”的道德标准的酝酿萌芽,进而使整个社会面临着重新评定行为善恶的局面。通过资产阶级的非犯罪化进程可以看出,资本主义道德意识和道德秩序的发展不是得到进步,而是越发走向堕落、虚伪和反动。非犯罪化通过将某些行为从法律的禁止下解脱出来,继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合乎“社会公德”或者起码属于个人自由的行为范畴,其实质是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所无法解决的矛盾的一种妥协。无论从兴起与发展进程,还是从实际作用与效果来看,非犯罪化都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资本主义社会矛盾凝积物,是一系列社会反常状态的结果,是资本主义社会道德堕落的最明显、最深刻、最实质的体现。
(二)“非犯罪化为主流说”
有论者认为,尽管非犯罪化理论的产生动因是出于解决资本主义的社会危机,试图以此推动适应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所需要的较为自由和较少约束的法律环境的建立,但不可否认,非犯罪化理论客观上为人类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提供了一笔共同的财富。非犯罪化既是对传统刑法的审视,也蕴含着对未来刑法发展的展望,必将成为中国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点:其一,非犯罪化符合社会进步和文明进化的客观规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将不断得到提高,犯罪赖以产生的根本原因将不断得以去除,即使并不排除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犯罪可能出现的上升现象,但就总体趋势而言,犯罪也仍将呈现逐步减少直至消灭的趋势,这是人类社会优化发展的必然结果,非犯罪化也就成为必然趋势。其二,非犯罪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在本质上存在着根本差别,但发展商品经济的一些外在要求却具有共通性,如尊重个体意志和利益、保护公平竞争和自由流通等。为适应上述要求,就需要刑事法律不宜对市场经济的既有内容加以过于限制、约束和干预,对于一些业已失去时代意义甚至成为阻碍市场经济良性健康发展的犯罪规定,应当及时废止。其三,非犯罪化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