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 进行全面分析,除吸收晚近刑法学*新理论成果外, 在形式上也有所突破和创新。本书在犯罪论体系问题 上首次直接采用欧陆刑法学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 性和有责性的阶层理论,分则条文的阐释也依循这一 逻辑展开。在排列各论罪名顺序时,突破了一般教科 书按分则条文顺序排列的传统,根据现代国家对个人 权利优先保护的法治原则,按照犯罪认定的复杂程度 和发案率高低来排列。
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刑法总论”部分主要 阐述了犯罪概念、犯罪成立条件、犯罪的特殊形态( 共犯、未完成罪、罪数形态)、刑罚的概念及其目的 、刑罚种类、量刑、行刑等问题。考虑到我国刑法学 教育的实际状况,在理论探讨已趋成熟的某些问题上 着墨较多并有所加深。下篇“刑法各论”部分则按照 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侵犯国家存立的犯罪、侵犯国家作用的犯罪)的次序 ,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所有罪名作了细致分析,对罪 与非罪、此罪彼罪的认定难题尽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 解决方案。全书体系完整、论述周详、层次清晰、新 见迭出,既站在学科*前沿,又积*回应实务关切, 是一部自成体系、特色鲜明的新型刑法学教材,其适 合政法院校本科生使用,也可以作为刑法学研究生的 参考读物,还能够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处理案 件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
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的基础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 犯罪的观念
第二节 犯罪论体系的历史
第三节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第四节 本书的犯罪论体系
第五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第三章 该当性
第一节 该当性概述
第二节 行为理论
第三节 实行行为
第四节 危害结果
第五节 因果关系
第六节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四章 违法性
第一节 违法性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阻却违法事由
第五章 有责性
第一节 有责性概述
第二节 责任能力
第三节 故意与过失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第六章 未完成罪
第一节 未完成罪概说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定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
第八章 单位犯罪
第一节 单位犯罪概述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罪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九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述
第二节 单纯一罪
第三节 法定一罪
第四节 处断一罪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
第十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
第三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
第四节 立功
第五节 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缓刑
第三节 减刑
第四节 假释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下编 刑法各论
第十四章 刑法各论概说
第一节 总论与各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各论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法条竞合
第四节 刑法各罪的分类
第十五章 对个人法益的犯罪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第二节 侵害他人、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 侵害行动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第五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六节 破坏婚姻家庭的犯罪
第十六章 对个人法益的犯罪Ⅱ: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夺取型犯罪
第三节 交付型犯罪
第四节 侵占型犯罪
第五节 挪用型犯罪
第六节 毁损、拒付型犯罪
第十七章 对社会法益的犯罪Ⅰ: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 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第六节 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十八章 对社会法益的犯罪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九章 对社会法益的犯罪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章 对国家法益的犯罪Ⅰ:侵犯国家作用的犯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
第二节 渎职罪
第二十一章 对国家法益的犯罪Ⅱ:侵犯国家存立的犯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
《博学·法学系列:刑法学(第三版)》:
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刑法明确性
仅仅由法律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还不够。在作这种规定时,还应当保证其达到国民能够预测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可能性的明确程度,即能让一般人看明白,实现其昭谕功能。当然,在规定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刑法不可能非常详细和具体,不可能达到“事无巨细”的程度,因为刑法规范过于明确,也会影响刑法的张力。至于刑法是否明确,应当根据具有通常判断能力的一般人的理解,以及在具体场合该行为人的判断可能性、预测可能性予以判断。
我国刑法立法基本满足了明确性的要求:首先,把流氓、投机倒把等“口袋罪”分解为内容具体、范围明确的若干种犯罪。其次,对绝大多数犯罪采取一条文一罪名的立法方式,尽量使用叙明罪状,明确、具体地描述犯罪构成的特征。再次,重点严密了多发性犯罪的犯罪构成,设计了与犯罪形式的多样性相对应的多种犯罪构成,实现多样性犯罪的罪刑系列化;同时,适当选用了堵截构成要件,形成法网严密的格局。例如,对于盗窃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保留1979年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的同时,增设了“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从而弥补了以前对盗窃罪单纯以赃论罪之弊。最后,对与犯罪构成有关的重要概念(如公共财产、重伤、首要分子、商业秘密、淫秽物品等)作明确的立法解释。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有的行为严重违反道德要求,但是,并没有必要用刑罚方法进行处理的,不能规定为犯罪,这是刑法的补充性、谦抑性、最后手段性所决定的。
(3)禁止不确定刑
刑罚越不确定,刑法可能就越严厉,越容易被滥用。所以,刑法对于刑种和刑度必须有明确规定。刑种、期限绝对不确定的刑罚(例如只规定“犯……罪的,判处刑罚”或者“犯……罪的,判处有期徒刑”),不能防止司法恣意,违反罪刑法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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