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本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的理念编著而成,意在通过法制宣传、送法下乡,使广大读者在学法、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更会用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为基点,逐一解释其内涵,并配有与该条款相关联的司法案例,同时附录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
《村民自治权利与义务法律知识解析》特点:
·相关法律法规齐全
·法条释义简单易懂
·配套案例典型实用
·村民权利义务详解
·学法懂法用法必备
孔令洪,中国政法大学政法宣传与舆情研究中心副主任、《新农村商报》社记者,编著有《新传播格局下的媒体研究》,以及《土地流转和征地补偿法律知识解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百姓通》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法律指南多部,著有长篇小说《红月亮》(合著)等文学作品,发表了《新闻采访自由与隐私权》、《浅析法治文化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论政法宣传与新媒体的结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村委会的决定能否侵犯村民的根本利益》等数篇文章。
第一部分 关于村民实行自治、村民委员会设立、选举的条款解读和司法案例
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和决定程序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组成、成员构成和补贴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经济职能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社会职能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要求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的规定
关于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关于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村民登记的规定
关于村民名单公布和村民名单异议处理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的规定
关于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
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相关处理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后进行补选的规定
关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规定
关于村民会议组成和召集的规定
关于村民会议召开及作出决定的程序规定
关于村民会议职权的规定
关于涉及村民利益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规定
关于村民代表会议设立和人员构成、村民代表的产生和任期的规定
关于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召开及进行民主决策的法定条件的规定
关于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
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活动的决策机制、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的规定
关于村务公开制度的规定
关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村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规定
关于村务监督机构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等接受民主评议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立村务档案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关于村民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司法和行政救济措施的规定
关于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及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经费来源的规定
第二部分 与村民实行自治、选举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信访条例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对《关于村委会主任(党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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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既定方针。依法治国,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要使执法者知法、懂法,而且必须使广大群众都知法、懂法,提高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并自觉地守法,既是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也是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好方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认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集中体现了我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公布,效力仅次于宪法的社会规范。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公布,并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和制定,并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家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和依据。
村民委员会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注意宣传的内容。应着重宣传与村民关系密切的法律,如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政策方面,除应宣传与村民的生活和生产密切联系的各项具体的农村、农业政策外,还应重点宣传国家的基本国策及其他大政方针。
二是注意宣传的形式。宣传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采用墙报、黑板报、广播等形式,要做到准确、生动、通俗易懂、讲究实效。
三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守法,为村民树立榜样,这是宣传法制的最好形式。同时要注意培养法制和政策宣传骨干,用榜样和骨干带动全体。
四是注意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和政策教育工作。青少年爱好广泛、精力充沛、求知欲强,他们的世界观又尚未形成,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易于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
法制宣传教育,要努力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引导农民通过法律途径和正当渠道与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此,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利、自由权利、人身权利和人格权、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诸方面。从现阶段我国的情况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来看,村民委员会应特别注意维护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伤老病残时获得帮助的权利等。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因此,村民委员会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时,也要教育和推动村民自觉履行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实行计划生育等。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精神生活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其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村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就是通过广播、宣传栏、群众手册、村规民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活动,达到对群众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群众形成一种向上、和谐的精神状态,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要大力发扬和提倡村民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大力提倡礼貌待人、互相谦让、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文明新风,大力提倡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产的良好风尚。
(四)支持公益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农村建立社区组织,开展社区公益事业服务,有助于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调解社区民间纠纷,倡导社区互助精神,树立社区良好社会风气,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把农村建设成为管理民主、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农村。本村村民既可以自行组织成立社区组织,政府、慈善机构也可以成立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入驻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这些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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