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全程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作者以参加《民法总则》立法工作的亲身实践和体会,结合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全面揭示《民法总则》每一个条文的精深内涵和具体的司法操作方法。同时,作者通过解释《民法总则》的具体条文,有针对性地介绍了《民法总则》具体条文背后所隐藏的鲜为人知的立法故事,对于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读者理解和准确掌握民法总则条文的精准含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作者还进一步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对《民法总则》具体条文中所包含的民法理论难题,一一予以揭示和说明,对于民法理论工作者研究《民法总则》的理论基础和学术发展,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这是完成编纂民法典两步任务中的第一步,已经确立了民法典编纂的奠基石。接下来就要进行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至2020年3月,我国民法典有望全部编纂完成,那时候,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民法典将会出现在我们面前。
民法典的总则,是民法典的关键部分,规定的是民法分则各编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在民法典中起到的是统领和统帅的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民法的基本规则进行全面规定,形成了新的民法单行法,就是《民法总则》。
在《民法总则》完成之时,我接受法律出版社的邀请,编写了这部《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一书。这是因为,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公布实施之后,我写了一部《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出版后,对各位读者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借鉴这个经验,在《民法总则》通过颁布之后,写作这部书稿,想要起到同样的作用,这也是我作为民法学者,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的立法专家应尽的责任。
这两部书稿相同的是,除了对《民法总则》条文的理解和分析之外,将围绕具体条文起草的有关讨论、争论焦点和闲闻轶事,以及存在的理论和实践的难题,总结概括出来,便于理解条文的准确含义,把握适用的具体方法。不过,这两部书稿也有不同之处。《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是我在讲授《侵权责任法》的授课记录稿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而本书是在还没有讲解《民法总则》的时候写出来的稿子。因此,在语言上会有较大的差别,我努力想将本书写得口语化,但是离期待目标还是有较大距离。
有记者曾经问我,《民法总则》有哪些突破性的规定。我列举了一些,可以归纳出十大突破:1.规定绿色原则,这个原则是以前所没有规定的,符合时代的要求,是重要突破;2.规定习惯为民法法源,这是以前没有规定过的;3.法律规定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清算中的法人和设立中的法人,都具有部分权利能力,这是一个重大突破;4.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监护中的意定监护制度;5.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6.规定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所有信息保护的义务;7.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8.满足大数据时代的权利要求,规定数据作为客体,也是一个重大的突破;9.改革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特别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10.把诉讼时效从两年改为三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上这些规定,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民法制度的重大突破、重大进展。
在这十大突破中,《民法总则》最大的突破,是规定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总则》。这是针对《民法通则》而言的。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还没有规定其他民法单行法,仅仅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在这种情况下,《民法通则》不仅仅包含了民法总则的主要的规则,而且用了很大的篇幅规定了满足司法实践急需的那些规则,而这些规则基本上是民法分则的内容,例如规定了一些民事权利,特别是规定了详细的民事责任的规则。因此,《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总则也不是民法分则,而是一个“通则”。《民法总则》最大的突破,就是在编纂民法典的统一思路指导之下,把分则各编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集中起来,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民法的一般规则。这样就能够把民法分则的各编统一、协调起来,将来形成一部完整、完善的民法典体系。我觉得这才是《民法总则》的最大突破。
我们现在通过的《民法总则》,从实际立法工作而言,是经历了整整两年的艰苦努力才完成的,集中了全国人民的智慧,也集中了全国民法专家的集体智慧。从《民法总则》的条文来看,这是一部很好的法律。我的看法是,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中国当代民法实现了一个历史性的跨越,在很多方面都告别了民法通则的时代,走进了民法总则的时代。最典型的就是,《民法通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而《民法总则》是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这种跨越时代的民事立法,体现了当代的时代精神,反映了时代对民法的需求。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对《民法总则》并不是特别满意,这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国家的立法特别是对于《民法总则》的立法,并不能把每一个人的意见全部都吸纳进去,就像有人说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内容就是民法一般规则的“最大公约数”,集中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学者自己的意见没有被采纳,有一些看法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民法总则》确实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就像“民事权利”这一章对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就不是特别理想,就是比较客观的看法。按照各国民法典的立法传统,民法总则除了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和民事法律行为之外,要着重于规定民事权利客体,但是“民事权利”这一章对民事权利规定得比较详尽,但是对民事权利客体规定得既不具体,也不明确,更不全面,只是在个别的民事权利中规定了民事权利客体,规定比较好的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其他的规定都不能说好,例如物权的客体就是,只是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种规定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对于急需规定的物的类型,反而都没有做规定。另外,人格权法将来怎么办,规定在哪里,现在的规定太简单,下一步怎样才能将其规定得更好;《民法总则》的一些条文,例如民事权利中与营利法人有关的一些条文,都是从现行的民法单行法和商法中提取出来的,将来与民法分则各编和商法单行法怎样协调,也是一个问题;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和善意救助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全部免责的规定,都有不同的见解,都值得进一步研究。不过,瑕不掩瑜,《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还是非常好的,而且这些存在的问题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该还有机会进一步完善。
在隆重纪念《民法总则》通过的时候,我不禁想起了中国民法现代化的百年历史,特别是想起1949年以来的68年民事立法所走过的历程。自清末变法以来,中国的无数民法学者都为中国民法典的创立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在1949年以前,留下了《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1949年以来,为了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8年中,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全国的民法学人,都孜孜不倦,用自己毕生的精力,为实现这样一个伟大的目标而不停地奋斗。无论是说1949年以来的民事立法有三次高潮还是四次高潮,在这些民法典的立法活动中,无数的民法学人和专家为这个伟大的理想奉献了自己的青春、才华和智慧。在《民法总则》已经通过,民法分则即将诞生的今天,我们特别怀念为中国民法立法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老一辈民法学人和专家。我们感念已经仙去的佟柔教授、谢怀栻教授、魏振瀛教授、杨振山教授以及其他为当代民法作出杰出贡献的老前辈,他们对中国民法立法和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在今天无论做出多高的评价都毫不过分。我们还要特别地看到,我们尊敬的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和金平教授,用他们的智慧和非凡的努力,为我们今天的民法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奠定了基础。这些民法的老先生,既是当代中国民法的开创者、铺路石,更是当代中国民法的灵魂和旗帜!在我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高举民法就是民事权利法的旗帜前进的时候,民法前辈的精神永远在鼓励着我们。
还要特别感念的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一直在为中国民法的发展在努力工作。无论是68年的中间有过什么样的冲击,但是民事立法机关不断努力,制定出《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单行法,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引领的中国民法体系,为编纂中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又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历经四次审议,终于完成了《民法总则》制定的艰巨任务。我们在隆重纪念《民法总则》诞生的日子里,我们要感谢立法机关,感谢法工委的官员,把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全国民法学者的智慧凝聚在一起,形成了今天的《民法总则》。我们还要特别感谢全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不仅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为民事立法提出了大量的民事司法解释,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最好的实践经验,而且还有全国二十几万名民事法官辛勤创造的民法判例,让《民法总则》以及将来的民法典成为具有中国特色、具有鲜活经验基础的生活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是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任务完成的第一步,接下来,还要进行民法分则的编纂工作,并且争取在2020年能够完成一部完整的中国民法典。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全国民法学者,都将在今后的3年中做出更加辛苦的努力,来完成中华民族在21世纪必须完成的这样一个伟大的民法立法。
尽管我作为立法机关的立法专家,全程参与了《民法总则》的起草工作,对很多条文的制定都有亲身的体验,但是都还在学习和研究之中,全面阐释《民法总则》的具体内容和具体适用方法,仍然有不足之处。同时,《民法总则》有关条文的故事和难题的概括也不尽准确,只是尽量给各位读者理解和掌握《民法总则》的规定提供参考而已。本书如有错误,敬请各位读者指正。
龙图法律研究院名誉院长、首席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
杨立新
2017年3月18日�6�1北京
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龙图法律研究院名誉院长、首席研究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