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是宪法学研究中并不降温的关键词,宪法适用往往要通过“基本权利”的命门。当以研究审视的姿态面对“基本权利”命题时,困惑来自抽象的理论阐释与构建、文本规范的解释与适用,以及日常生活中涉“基本权利”观点的似是而非——理论、规范、生活构成了基本权利研究的场域。《基本权利场域:理论、规范、生活》是作者浸淫于“基本权利”研究多年的成果展示。作者在理论层面阐释了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不同于“个人”主体的法哲学价值、公法人可否成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前沿问题、财产权保障结构的宪法变迁、广播电视自由的保障及限制。从规范层面而言,作者从我国宪法文本出发探讨救济性基本权利的存在以及基本权利体系在我国宪法中的完善。作者亦从发生在社会现实中涉及选举权与言论自由保护的具体案件出发去探讨基本权利争议的解决之道。
秦奥蕾,2005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政法论坛》《中国行政管理》等发表论文数十篇,其中有文章被《新华文摘》转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课题。荣获第五届北京市高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
理 论 篇
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与保障结构
一、财产权保障的宪法传统:对“财产”与“财产权”保障的宪法史考察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与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
三、财产权的保障结构
四、结 语
论“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内涵——兼论“公民”与“个人”的基本权利主体比较
一、“个人”向“公民”的基本权利主体演进
二、公民身份的历史演进及其意涵
三、公民、个人与基本权利
论公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以《德国基本法》为主要背景
一、前言: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问题的提出
二、对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的否定
三、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的成立
四、特定公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
五、结 语
论广播电视自由及其限制——以德国与美国的宪法经验为借鉴
一、广播电视自由的内涵及特征
二、广播电视自由的内容
三、广播电视自由的限制
四、美国与德国广播电视自由与限制的基本经验
五、我国广播电视机构的自由与限制
规 范 篇
论我国宪法中救济性基本权利的完善
一、救济性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
二、救济性基本权利的内容
三、我国基本权利体系中的救济性基本权利
四、完善我国宪法当中的救济性基本权利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
一、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比较研究
二、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基本思路
三、我国基本权利的发展与完善
生 活 篇
梁某某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关于被选举权的保护
一、梁某某事件始末及问题发现
二、被选举权的宪法保护与限制有何特殊性
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如何保护公民的被选举权
四、人大代表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五、人大代表代表谁的利益、如何代表
六、人大代表享有何种特殊权利
七、结语:梁某某能否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王某某等人选举权案的宪法学分析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讼理由及法院裁定
三、本案的宪法学争议与思考
四、选举权性质概说
五、选举权的实现——选举组织机构的功能
六、选举权的救济——选举诉讼的引入
七、我国选举权救济的不足与完善——兼及对王某某案宪法学争议的回应
成某因裸体“行为艺术”被劳动教养——前卫艺术表达与言论自由
一、事件始末及问题呈现
二、“行为艺术”与公民的言论自由、艺术创作自由
三、言论自由的限制——“淫秽”的构成与界定
四、行为艺术创作与表演适用的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
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与保障结构
财产权是指对财产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财产权入宪是近代宪法的重要成就之一。但在现代宪法中,财产权宪法地位发生变迁,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结构也随之转变。在许多国家立宪之时,“财产权是否应该写入宪法”的问题一度引发社会争议与政治讨论。【注文:范德�6�1沃尔特:“宪法上的财产权条款:在保障和限制间达致平衡”,林来梵等译,见《北大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期。】
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宪者以“财产权”取代“所有权”来表达更为准确全面的权利含意,【注文: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在2004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财产权”的表述明确出现在宪法文本中。这一完善性的修宪措施一般被认为引起了我国“财产权”的入宪。【注文:甘超英:“新中国宪法财产制度的历史回顾”,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与前述一些立宪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财产权入宪几乎没有遭遇阻力,窃以为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经济转型、财富积聚促成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广泛共识,财产权入宪在我国既有政治基础,【注文:政治基础表现在,这次关于“财产权制度”的宪法修正是对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精神的落实和履行。参见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在2004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兼具坚实的社会基础;【注文:例如,2002年初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与央视《中国财经报道》节目共同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有93%的城市居民希望通过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参见刘武俊:“私有财产权入宪的意义”,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1月9日。】第二,合宪性审查的缺位排除了财产权宪法适用可能带来的对国家经济政策加以司法干预的后顾之忧。那么,在这一现实的宪法实施情境下,我国“财产权”入宪形同具文吗?如何理解和阐释我国财产权的宪法地位?我国财产权保障的内容是什么?
本文对于上述问题的考察沿着如下思路:首先,通过对1954年宪法制定至2004年宪法修改60年来宪法文本中涉及个人“财产”和“财产权”规范的梳理与分析,归纳我国财产权保障的宪法传统;其次,从制度发展史的阐述中,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与财产权入宪之间的紧密关联,并从这一关联性中归纳我国财产权的地位与内涵;最后,对财产权保障结构变迁进行考察,以明确我国财产权保障的内容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