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合理地正义(reasonably just)的国家中,公民是否有一种广泛的道德义务去服从该国法律?这便是政治义务(political obligation)的问题。按照当前主流的看法,政治义务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它是国家正当性(state legitimacy)的必要构成部分,即仅当一国公民负有一种广泛的道德义务去服从该国法律时,该国家才是正当的。以西蒙斯为代表的哲学家否认政治义务可被证成,并因此得出所谓的“哲学无政府主义”(philosophical anarchism)结论。与之相对,另外一些哲学家为了抵制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立场,发展了各种政治义务理论,试图对上述问题给出肯定性的答复。朱佳峰著的《告别政治义务(迈向一个新的正当性理论)/法哲学与政治哲学文丛》的核心观点有二:一、我将提出新的论证以表明现有的政治义务理论都是不成功的;二、但不同于西蒙斯,我认为即便政治义务不存在,我们也无法得出“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结论。为此,我发展并辩护了一个“宽松的正当性观念”(a permissive conception of political legitimacy),按此观念,政治义务并非政治正当性的必要构成部分,它因此切断了从政治义务的缺失到哲学无政府主义的推论。
在政治和法律的世界中,我们首先所触摸到的总是各式各样的制度,恰如在自然世界中,我们首先触摸到的是各种实实在在的物质一样。人类理性总是试图超越这种直接的被给予性而寻求背后更基本的东西。由此,我们发现了物质及其活动背后的自然法则,制度及其运行背后的观念、利益、考量等等各式各样的人类心智活动。然而,与物质不同的是,制度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其自身,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背后的人类心智活动。法律和政治的哲学性思考就是对于这些人类心智活动的总体性理解,并同时也反转过来型塑并在一定意义上支配着这些人类心智活动,由此以更为隐秘的方式型塑和支配着制度的运行和变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研习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最核心的任务之一就是要超越这种直接被给予的制度性事实,进而深入到其背后那些支撑着它们的基本观念。
眼下中国的法学界,不仅受制于狭隘的且严格限于学科划分的法学观念,认为它是一门独立且自成一系的科学体系,无需其他学科的支撑就可理解其自身,而且受制于一种极度实用化的法学观念,认为法学的首要目的就是“实用性”,法学教育的宗旨就是“职业化”。这两种既狭隘又肤浅的法学观念不仅让我们现在的法学变得越来越技术和庸俗,而且也变得越来越幼稚,它偏离了法学作为一门有关人类共同生活之基本原则的学问这样一种在古典世界一直被传颂的观念。因此,我们现在的法学不仅有着对于经典作家以及经典作品的极度忽视,而且对于那些涉足道德和政治的论题有着天生的陌生感。本文丛的设立即在于打破这样一种分隔,它试图让法学的、政治学的以及哲学的学者可以在一个更广阔的共同空间进行共同的探索和对话。它不仅希望法学学者能够走出去,而且希望那些关注同样问题的政治学者、哲学学者可以不带学科分际地参与进来,进而对他们所共同分享其思想渊源的经典人物、经典作品以及经典论题进行共同的研讨、论辩和思考,进而推进汉语学界有关这些人物、作品以及问题更为深入的理解和把握。至此,我们也诚望学界有更多的声音和力量参与进来,支持这套丛书。谨为序。
吴彦
2017年夏于上海
这是我的第一本书。我希望本书简明清晰地呈现了分析政治哲学研究领域内关于正当性和政治义务的一项原创性研究。容我稍作说明。首先,我所谓的“分析政治哲学”仅仅是指采纳“分析进路”的政治哲学研究,它也是当代英美政治哲学的主流。关于分析进路,我受惠于葛四友教授在不同场合的论述,如果我没理解错,其要义是:分析进路的研究着眼于一阶问题,而不仅是对他人如何研究该问题的研究(用我很喜欢的一句话说,它要求研究者“像亚里士多德那样思考,而不仅仅思考亚里士多德在思考什么”),并试图以简明清晰的分析与论证推进对该问题的解决,其主要手段是提出并辩护新的(概念)区分,并对已有的论证进行合乎逻辑的批判。其次,上述对分析进路之研究的界定也帮我回答了什么是原创性研究:该研究必须推进对一阶问题的理解或解决,而不是仅仅介绍和评述已有的论证。最后,关于“简明清晰”的要求,以略夸张的方式说,分析进路对研究者实行“有罪推定”:如果具备相应知识背景和阅读能力的读者看不明白,那就是作者没写清楚;它特别警惕研究者有意或无意地施加如下不平等负担于读者:通过玄奥、晦涩、含混、跳跃的写作“迫使”读者认为其论述必然意义重大。
以本书为例,我试图解决的一阶问题有二:在一个合理地正义的国家中,公民是否有一种广泛的道德义务去服从该国法律(此为政治义务问题)?政治义务是否为国家(统治)正当性的必要构成部分?在阐述自己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中,我通过引入一系列区分(如“合作”与“回报”的区分)辩护了自己立场,同时批判了现有的、与我观点相左的论证。此外,本书也力图满足“简明清晰”的要求。具体点而言,我在写作中力图达成如下目标:任何一个读完了一篇(靠谱的)政治义务问题导论的读者,或者没读过此类导论但对当代英美政治哲学有一定兴趣与涉猎的读者都能读懂本书。我也希望本书的写作足够清晰,以便学术共同体的同行们就我的观点与论证提出批评;当然,面对批评我通常也不会“坐以待毙”(就我有限的投稿经验而言,没有什么比回应学术批评更为酸爽的了)。
本书基于我的博士论文,但用中文进行了重述。基于毕业后这三年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我对博士论文中许多论证作了改写和扩充,也增添了新的论证。因此,本书的成形首先要感谢我在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Uwei Steinhoff。本书献给他。Uwe是一个严谨(但亦幽默)、犀利、好辩且高产的政治哲学家。关于其高产,我仅举一例,一次我写邮件给他,他回复:“我现在手上有13篇文章在审稿中,另外有2篇论文快出版了。”同时他也是一个能对学生给予充分尊重与支持的导师。(当然,对大部分不熟悉他的政治与公共行政系硕、博士研究生而言,大概对他的印象无外乎香港冬天穿短袖的大高个,以及他响彻系走廊的魔性且爽朗的笑声。)Uwe的严谨与犀利总是让我交给他的论文草稿每次都以“惨不忍睹”的模样返回到我手中:从英文标点符号(如dash和hyphen的区别)以及字符之间的空格,到英文的用词和句式,再到我提出的具体论证,以及整个论文谋篇布局,他或在正文处直接标记改动,或在空白处给出精妙到令人绝望的反驳,和绵长到让人头皮发麻的评论。但他从不干涉我的研究,也不会指派我帮他“干私活”;相反,他完全把我看成是一个独立的研究者,并尽可能帮助我成长。除了提供学术批评与建议,他还慷慨地提供了用于我期刊投稿论文和博士论文英文校对的费用(这不是一笔小数目)。Uwe的犀利与好辩是其高产的重要原因(他经常是看完一篇论文就顺手写个短论投出去商榷),这两点多多少少也影响了我,尽管我仍不及他十分之一,但这足以使我们俩在“吐槽”某些学术作品时意气相投,也促使我在读博期间就试图写文章挑战他人观点。关于Uwe的好辩,还有一个趣事,不妨一提。2016年暑期,我有幸和他一同在上海参加了复旦—哈佛—纽约大学阿布扎比分校合办的政治哲学国际会议(感谢复旦大学哲学学院白彤东教授邀请),会上他对罗尔斯的“理想理论”(ideal theory)大加挞伐,哈佛大学的Mathias Risse教授(主要研究全球正义)就开玩笑,称他为 Uwe Bashhoff(bash即为猛烈抨击之意),引全场大笑。
我还要感谢博士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成员,陈祖为(Joseph Chan)教授、慈继伟教授和George Klosko教授对论文的肯定以及提出的中肯的修改意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Klosko教授的雅量和对后辈的鼓励展示了一个真正学者的风范。我因为一篇主要批评他的论文(参见本书第五章)而认识他,他不但对论文给予了高度评价,还答应成为我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在我求职时他亦帮我写推荐信。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主任刘擎教授在我博士毕业之后“收留”了我(刘老师同样为我的香港大学读博申请作了热情洋溢的推荐),并一直给予我无论是在学术还是生活上诸多的关心与支持。入职华东师大政治学系后半年,在时任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茅海建教授的提议和思勉其他资深研究员的支持下,我被选拔成为了思勉青年研究员,因此享有三年不受打扰的时间安心从事学术研究。在华东师大工作期间,我也有幸与哲学系葛四友教授有诸多交流。葛老师不仅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学术信息与建议,也敦促我尽快撰写此书。没有以上诸多师长的帮助和敦促,本书的成形恐怕也将遥遥无期,对此我深表感激。
此外,本书的出版也有赖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吴彦博士联合中国法制出版社组织《法哲学与政治哲学文丛》,并把本书收录其中。对吴彦博士以及中国法制出版社马颖编辑在组织、出版这套丛书中所展现的学术热诚和所付出的诸多辛劳,我谨致以诚挚的敬意与感谢。
最后,本书部分内容取自我本人已经发表的学术论文。我对以下期刊允许我在本书使用这些内容表示感谢:
1. “Legitimacy as a Mere Moral Power: A Response to Applbaum” , Diametros 33, (2012): 120-137. 论文部分内容收录于本书第七章,收录时略有改动。
2. “Fairness, Political Obligation, and the Justificatory Gap” , Journal of Moral Philosophy 12, (2015): 290-312. 论文构成了本书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收录时略有改动。
3. “Farewell to Political Obligation: In Defense of a Permissive Conception of Legitimacy” , 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advance article, (2015): 1-21, DOI: 10.1111/papq.12128. 论文构成了本书第八章的主要内容,收录时略有改动。
4.《论道德权威的证成》,载《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第2期,第135-143页。论文构成了本书第三章第1至3节的主要内容,收录时略有改动。
朱佳峰
2017年4月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