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写中我们注意突出如下特点:
一,内容与时俱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贸易惯例也不断发生变化,本教材力求反映新的国际国内研究成果,将新的知识介绍给读者。
二,突出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国际商法的内容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也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为便利读者掌握更多的知识,对一个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本教材中加强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内容的比较。
三,实用性强。本教材在编写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注重法律规则的运用,因此,无论是在正文的论证上,还是在课后的案例提供上,都加强了实用性内容,有助于学生对国际商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国际商事交易的国际性特点,在每章还附上了英文案例,希望学生通过对比研究和学习,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
从事国际商事交易,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其中涉及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内容就构成了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商事交易中的法律规则,加强学生对国际商事规范的运用,在总结长期教学实践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本教材。在编写中我们注意突出如下特点:
第一,内容与时俱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贸易惯例也不断发生变化,本教材力求反映最新的国际国内研究成果,将最新的知识介绍给读者。
第二,突出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国际商法的内容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也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为便利读者掌握更多的知识,对一个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本教材中加强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内容的比较。
第三,实用性强。本教材在编写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注重法律规则的运用,因此,无论是在正文的论证上,还是在课后的案例提供上,都加强了实用性内容,有助于学生对国际商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国际商事交易的国际性特点,在每章还附上了英文案例,希望学生通过对比研究和学习,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
本教材主要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外贸英语专业等相关专业的本科生、专科生的国际商法教学选用,同时对实务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本教材第一章、第二章、第八章由金晓晨老师编写,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由宋成斌老师编写,第六章、第七章、第九章由谢海霞老师编写。
由于作者水平所限,如有不当之处,敬请专家和读者指正。
二、合同的违约形式
(一)大陆法系
《德国民法典》把违约分为“给付不能”和“给付延迟”两类。
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而非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而给付不能又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两种。所谓自始不能是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即不可能履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6条的规定,凡是以不可能履行的东西为合同的标的者,该合同无效。所谓嗣后不能是指合同成立时,该合同是可能履行的,但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对于这种给付不能,德国法根据是否有可以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
所谓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却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对给付延迟,德国法同样区别债务人是否有过失而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非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未为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
《法国民法典》以不履行债务和迟延履行债务作为违约的主要表现形式。该法典第1147条规定,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法国法同样承认“不可能时无义务”原则,即以不可能履行的事项为标的者,合同无效。
(二)英美法系
英国法系将违约区分为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两种情形,并针对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办法。违反条件,即违反了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害赔偿。所谓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在违反担保的情况下,蒙受损失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
近年来英国法院通过判例形成一种新的违约类型,称为“违反中间性条款或无名条款”,即有别于“条件”与“担保”的条款。当一方违反这类条款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须视此种违约的性质及其后果是否严重而定。
美国法按照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把违约分为轻微违约与重大违约两类。轻微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缺点,但另一方已从中获得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在当事人一方轻微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解除合同。重大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有缺陷,致使另一方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的构成形式的划分显然借鉴了美国法的做法。该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一般违反合同”两种。如果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办法;如果一方违约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仅是一般违约,则受损害的另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救济办法,而不能解除合同。
对于“根本违反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作了如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样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可见,《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衡量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至于损害是否重大,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的大小,或者对受害方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等。但是,如果违反合同一方能够证明,他并没有预见到会产生这种严重后果,而且也没有理由会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的话,他就可以免于承担根本违反合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