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优秀作业选》各篇作品是自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二百多份案例分析论文中精选而来,反映了入选作者聪颖的天资与勤奋的品质。《刑法案例优秀作业选》之作品在法条与思想、法理与文采之间保持着某种张力,乃是思想自由抒发、文采充分张扬的学生佳作。
二十篇短文针对两个典型刑法案例进行深入讨论,在思维框架、法理论辩、行文风格等方面具有可为法科学生范本的独到之处,加之精准合理的文末点评,使得案例分析和学术论文写作紧密结合。
我在北大法学院从事本科刑法教学过程中,总是想在法条与思想、法理与文采之间保持某种张力,使学生不至于在刑法的学习当中,思想被法条所束缚,文采被法理所窒息。因此,每学期布置两次平时作业,恰好是给学生一个能够自由抒发思想、充分张扬文采的“放风”的机会。每当看到学生以一种十分认真的态度对待平时作业,并有一些带着稚气的佳作问世,由衷地感到欣慰,一种呵护之情油然而生。这些作品,虽然不是严谨的论文,也没有深邃的思想,但如同清晨点缀着露珠的花朵,自有其吸引人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了一种将其中佼佼者编辑以后加以出版的念头。就在这个时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了“法科学生读本”这一面向法科学生的读物。我想,法科学生自己写的东西也应该纳入法科学生的阅读范围,使他/她们能够互相沟通、互相参照。在这种情况下,征得出版社的同意,将《刑法案例优秀作业选》一书纳入丛书,作为主编者,我为之庆幸。
收入本书的是学生对案例分析的作业。我选择的两个案例,均是疑难案例。如若没有较深的理论功底,是难以对这些案例进行法理分析的。通过这种案例分析的训练,可以使同学们将课堂上与书本上所学的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实际用于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这也是一种法律思维的训练和法律技能的训练。因此,这些作业既是对同学们刑法学习情况的一种检阅,也反映了北大法学院刑法教学的现状。
上编变性后重婚行为之定性
案情及参考答案
秦女士与丈夫陈某于1993年10月20日结婚,共同生活到2002年5月,某日,陈某突然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2004年春节,秦女士在街头偶遇陈某,让她大吃一惊的是陈某穿着女人衣服,还化了妆。秦女士问他跟谁跑了。陈某却抱歉一笑,让秦女士不要等他了,说他已经做了变性手术,现已结婚嫁人。秦女士才知道陈某自幼患易性癖,进行变性手术后向原籍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身份证明,并与他人结婚。
问题:丈夫做了变性手术后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本案是一个较为离奇的案件,出现的几率极小。但它毕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由此而形成对法律的挑战。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结婚,所以婚姻关系一方“变性”这个事实足以导致原婚姻关系的终止,应当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法律效力等同,无须再履行离婚的法定程序。所以,陈某变性后与秦女士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又和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是变性,由夫变成妻,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这两种意见可以说是针锋相对的,我们面临着到底是赞同第一种观点还是赞同第二种观点的立场选择。而这种选择又关乎陈某的罪与非罪,确实应当慎重。
对本案分析可以从对重婚一词的分析开始。所谓重婚,是指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因此,重婚之所谓“重”,是指一身而兼有双重的婚姻关系。就此而言,陈某的行为似乎符合重婚的特征:陈某与秦女士已有婚姻关系,变性以后在未与秦女士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在此,显然存在双重婚姻关系。如此说来,似乎陈某构成重婚罪。但我们进一步追问,重婚罪的本质是什么,即它所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对此,在婚姻法上有明文规定,重婚罪违反的是一夫一妻制。何谓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就是以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表现为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但在本案中,虽然存在双重婚姻关系,但未出现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情形。对于陈某来说,前有一妻,后有一夫。陈某在变性以后,事实上已经放弃原有与秦女士的婚姻关系,又以女性的身份另嫁他人,这种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并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因此,我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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