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专题文集:明代立法研究》主要对明代立法的方式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洪武朝峻令、重刑禁例和法外用刑补考;明代《问刑条例》的修订;明代三部代表性刑事法律文献与统治集团的立法思想;明代重要法律典籍版本考述;明代的则例;明代榜例考;明代地方性法规编纂要略等。
序言
洪武《大明律》考
《大诰》考
洪武朝峻令、重刑禁例和法外用刑补考
明代《问刑条例》的修订
明代三部代表性刑事法律文献与统治集团的立法思想
明代重要法律典籍版本考述
明代的则例
明代榜例考
明代地方性法规编纂要略
主要科研成果目录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专题文集:明代立法研究》:
禁止“官民勾结”。《续编·闲民同恶第六十二》规定:“今后敢有一切闲民,信从有司……私下擅称名色,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有司凌迟处死。”
这里应该指出,在明太祖的重典治吏措施中,还包含一些借助民众力量监督、惩治贪官污吏的思想。《大诰》中这方面的规定很多。除上面涉及的“民拿害民该吏”条款之外,还有“民陈有司贤否”的规定:“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不才,明指实迹,以凭议罪,更贤育民。”《初编·乡民除患第五十九》规定,“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允许良民将其“绑缚赴京,罪除民患”。《续编—吏卒额榜第十四》规定:皂隶名额、掌职,先行榜示民众,“除榜上有名外,余有假以衙门名色,称皂隶、称薄书者,诸人擒拿赴京”。在《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中,朱元璋详尽地叙述了他采取“民拿害民该吏”措施的原因和意图。指出,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所任之官,“夤缘作弊”,为非多端。“若靠有司辩民曲直,十九年来未见其人”。并说,“若民从朕命,着实为之”,敢于捉拿害民官吏,那么,“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为何?以其良民自辩是非,奸邪难以横作,由是逼成有司以为美官”。由此可见,朱元璋的“民拿害民该吏”的思想是建立在对官吏极不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是一种借民逼官,加强封建统治的手段。为了保证这一措施的实现,朱元璋提出,要给持《诰》赴京的乡民以法律保障。规定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拿害民该吏赴京面奏者,“虽无文引”,关津也要“即时放行,毋得阻挡”。“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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