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58 元
丛书名: 推广私法文化理念 , 提升公民权利意识 , 促进中国法治建设。
- 作者:易继明主编
- 出版时间:2017/11/1
- ISBN:9787568034630
- 出 版 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0-55
- 页码:382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
- 开本:16K
《私法》第14辑第1卷,总第27卷共设置5个栏目:专题研究、论文、评论、外国法选译以及编后记,共12篇文章(不含编后记)。本卷《私法》在保留一贯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收录了四篇有关民法典编纂的系列论文,分别包括成年人监护制度、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等最前沿的理论问题;重点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发展动态,收录了一篇长文佳作《论专利当然许可》;着重关注当下社会急剧变革中出现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并刊发了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比如有关代孕的法治问题、产品责任中的质量保证期问题,以及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同时也收录了比较法研究方面的相关研究成果,给私法研究者和法务工作者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谢怀栻教授序
中国自古以来没有“私法”。人民之间不存在“私法关系”。就连婚姻关系,也是受统治的(受家长、族长和父母官的管制)。新中国成立以后,仍旧不承认“私法”,把民法作为公法。婚姻方面,虽然提倡“婚姻自由”,但是婚姻登记还是被“组织”或“单位”所控制,所掌握。甚至对民事诉讼,也要讲“无限制干预”。这种情况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直到20世纪80年代,情况才大变,“私法”概念得到承认,“私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得到承认,企业之间的“私法关系”也得到承认。“私法”与“公法”(宪法、刑法、诉讼法)能够并肩而立了。
正因如此,在我国的法学中,对私法的研究仍较薄弱。私法方面的一些原理,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彻底的阐述和研究。可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私法文化如果得不到充分的发展,这样的法律文化必将是虚弱的。因此,要提高我国的法学理论水平,丰富我国的法律文化,就必须特别加强对我国私法的研究,特别是提倡私法精神,发扬私法文化。
北京大学的一些中青年法学者有鉴于此,特别办了《私法》这个出版物,聚集了一些对私法研究特别有认识、有兴趣的学者,致力于私法的研究,将他们的研究成果发表出来,为我国私法文化的建设贡献力量。这是一件非常值得称道的事。我相信他们的努力一定会成功,特书数语以表祝贺。
谢怀栻
2001年4月
私法王利明教授序王利明教授序
《私法》的主编易继明博士请我为他的出版物作序,我感到非常高兴。
公法、私法之分肇始于罗马法时代。此后,在欧洲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私法不仅吸收了教会法、各地习惯法等营养,而且借助于资本主义经济和思想文化的蓬勃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种内涵丰富、影响深远的私法传统以及私法文化。这种私法传统和私法文化,一方面为西方文明的产生、发展和繁荣提供了思想动力和制度保障,而另一方面,西方文明的兴盛也为私法制度和私法精神的完善、深化与发展提供了原动力和物质基础。因此,可以说,私法传统和私法文化是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元素之一。
众所周知,私法传统在我们国家一直未能形成与发达,其中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比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我国迟迟不能发展),也有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比如儒家的道德规范对整个中华文明的影响)。在我看来,私法传统对于一个民族来说非常重要。它不仅影响到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而且对于一个民族的制度选择、思维习惯、行为方式等也产生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正在致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这个过程中,加强民商立法、弘扬民法精神、培育私法文化,对于我们实现这一伟大目标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加强民商立法,在当前主要是制定民法典。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定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民法典的制定的必要性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热烈企盼,而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定,正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制定民法典,全面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定民法典,可以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通过制定民法典,还能够弘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等理性的精神,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会所必需的。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定颁行,市场经济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态走向统一和谐与完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制定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合同法》制定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定步伐呢?考虑到我国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纂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定、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式来完成,因此,我们目前应该着重考虑民法典体系的总体设计。我认为,我国民法典总体上应采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体系,同时应采用潘得克顿式(德国式)的模式,既要有总则,又要明确区分债权与物权。但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具有的几个缺陷应加以克服。首先,在传统民法典的体系中缺乏独立的人格权制度。而人格权制度既无法在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中作出规定,也不能在侵权法中规定,因此,人格权制度应该独立成编,并置于分则之首。其次,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将侵权行为法仅仅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这种模式强调了侵权行为制度与债法其他制度的共性,却忽略了侵权制度所具有的更强的个性。而且由于债权总论中的许多规则无法适用于侵权制度,从而造成了债法体系的不和谐。同时,将侵权法放在债法之中也限制了极为复杂的侵权制度的发展。因此,我认为侵权法应该从债法中分离出来,作为民法分则中的一个独立制度。侵权法与债法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债法制度的消亡,债法的基本规则仍将与合同法及其他债法制度(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共同组成“债与合同法制度”,放在侵权制度之前。
在民法典体系确立之后,我们需要分阶段、分步骤,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程度展开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我认为,当前要做的第yi项工作应当是加快物权法的制定工作。作为调整人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支配与使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物权法是市场经济基本的法律规则。如果缺了一个系统合理的物权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体系和规则便难以真正建立和完善。在制定物权法的同时,需要加紧修改《婚姻法》、《继承法》及知识产权法的工作。第二项工作就是,制定完善的侵权行为法与人格权法。目前对人格权和侵权责任加以规定的主要法律就是《民法通则》,但《民法通则》的规定过于简略,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应当有一部完善的侵权行为法与人格权法。与此同时,应该加紧对民法总则的修订工作。鉴于《民法通则》主要是关于民法总则内容的规定,因此可以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完善民法总则内容的修订工作。
迈进新世纪的中国,需要一部民法典。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经济基础,我国司法实践已为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因此颁行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是完全可行的,并将为我国在21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体系完整的民法典的问世在不远的将来,将成为现实。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则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
由于历史及文化的原因,我国的私法传统过于薄弱,学界对其重视和研究尚不够。为此,我们需要大力弘扬民法精神、培育私法文化。这种精神和文化的培育和发扬,需要一大批人持久而踏实的努力。今天,一批青年学者能够通过出版严肃的学术出版物的形式,来弘扬和发展这种精神和文化,确实是难能可贵的。我想,他们应该得到所有法学界人士甚至是整个社会的支持和认同,因为这不仅是为我们法学界的学术研究作贡献,同时也是在为我们这个社会、为我们的民族作贡献。
祝愿《私法》系列出版物越办越好,也祝愿我国私法研究日益繁荣与昌明。
王利明
2002年6月梁慧星教授序
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作为公法的对称,私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它调整市民社会中一切私人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基础性地位。通过物权界定资源归属,通过契约实现资源流动,通过侵权责任救济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通过亲
易继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私法一般理论方向学科带头人。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破格晋升教授。2005年8月-2006年7月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研修。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私法一般理论、民法总论、财产法和知识产权法。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及其英文版《China Legal Law》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撰写、翻译和校订著作《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等10余部。
〔专题研究:民法法典化〕
论物权行为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李洪健江海(2)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政治伦理属性与法律属性袁震(32)
〔论文〕
民法上的孤儿——机动车登记之功能与地位王融擎(68)
从次级分封到同级转让——1290年英格兰《封地买卖法》解读潘程(114)
体外胚胎的分类处置刘廷华(154)
韩国《综合不动产税法》中财产权保障原则研究
——聚焦宪法裁判所“2006宪Ba112等”决定〔韩〕李瑟(168)
〔评论〕
预约合同立法阙如下若干问题之刍议范硕余延满(206)
论汇编作品与影视作品的关系
——以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归属为视角于波杜晨博(224)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性与我国传统知识的民间性
——基于CNKI高影响文献的传统知识问题实证分析蓝寿荣(240)
我国排污权市场制度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方印陶文娟(264)
论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之道德风险防范周志(286)
诉讼保全担保引入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探讨姚军潘诗韵(308)
反垄断和FRAND博弈:拒绝引入反垄断过度外延至许可费纠纷James F.RillJames G.KressDina KallayHugh M.Hollman著
何文钢谈天译(324)
论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适用林敏浩(340)
〔书评〕
建构的法理学与经验的法理学
——评霍布斯的《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及其所引发的争论李红海(350)
〔编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