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第二版)》特色:
(1)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线,对现代审计的基本原理、财务报表审计流程、各交易循环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作了系统的阐述,同时兼顾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内容。
(2)既反映了国际审计理论与实务发展的最新动态,又紧密结合了我国审计的实际。
(3)充分体现了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指南的要求,内容新颖。
(4)每章附有大量思考题和各类练习题、案例题,便于学生巩固所学知识,也有利于教师的课堂教学。
《审计学(第二版)》:
(3)1995年《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改革法案》。1995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1995年《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商业企业和专业团体多年来不遗余力为之奋斗的目标终于初见成效。原告律师滥用诉讼体系的做法终于被关注,并受到限制。
法案较为重要的内容如下:
(a)连带责任(指任一被告都有承担全部损失赔偿的责任)被修改后的比例责任(指每一被告仅仅赔偿由于他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所代替。
(b)对原告诉讼律师的申诉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标准,从而减少了对执业行为吹毛求疵的可能性,有效地控制了利用专业原告进行诉讼的行为。
(c)“安全港”条款开始施行。根据此条款,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出具的预测报告,在联邦证券法下,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
(d)证券欺诈行为不再被认为是《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中的“本质行为”,从而使原告不能在证券诉讼法案中任意提出高额损失赔偿。
(4)1970年《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1970年,《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是美国国会1970年通过的,这是防止有组织犯罪的一个有力武器。该法案试图细化和特别制定出确切的欺诈罪名,例如邮件欺诈罪和证券交易法欺诈罪等。很明显,符合“诈骗模式”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诈骗模式”被界定在10年内进行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
该法案第三条对于注册会计师和其他被指控的人影响较大:
(a)允许公民提出民事诉讼。
(b)原告方只要举出诉讼证据(而不是刑事诉讼案所要求“超出合理怀疑”的举据标准),即可证明他们诉讼要求的合理性。
(c)在诉讼中获胜的原告可获得3倍的赔偿。
(5)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又称《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寒》(简称《萨班斯法案》)。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其中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强化财务披露义务;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在我国颁布的不少经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
1.法律规定
(1)民事责任。
其一,《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其三,《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一,《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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