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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2016年第二版】
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本次修法取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核准的两项行政审批;同时,保留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和医疗机构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审查职责。
本次修法在现行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部门职能划分的基础上,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更清晰的表述,增加了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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