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祥德,汉族,山东省青州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先后从事过警察、教师、律师、检察职业。曾任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曾获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十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辩护律师等称号。现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任方志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主要兼职: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律师执业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主要学术著作:《控辩平等论》、《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建立中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理论与实证研究》、《司法制度新论》、《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婚内强奸问题研究》、《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最新刑事诉讼法释评》等,另主编、合著、参编著作、教材三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一百八十余篇。曾获第一届全国法学博士后科研成果一等奖,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教育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等单位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若干。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司法制度学及法律教育学。
四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如今,从中央到地方,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法院,讲得最响的一句话是“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2003年人大召开了一个基金会成立大会,中国的法学家全部聚集到那里,当时进行了三天的高层论坛,我有幸参加了这个论坛。在这个论坛上,大家围绕这个话题进行了讨论。三个效果的一致性是最高的境界,是有机的统一,且不可分割开来,形成对立,否则,强调效果的多元标准,肯定会影响到执法的质量,最终损害司法的权威。所以说我的观点是,,法律效果就是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就是政治效果。
第二,司法权的定位。过去司法机关的范围是公、检、法、司、安,现在仅指法、检,这是狭义司法理解,公安是广义司法的范畴。司法权就是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检察权。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继英国的洛克之后比较系统地提出三权分立的学说,就是把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其在《论法的精神》中提道:“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们通过三权的相互制约来稳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我们国家有的地方的情况是立法权矮化、行政权庞大、司法权弱化。法院的审判权倒是受到了检察机关、人大的不少干预。西方是审判中心主义,整个司法体系和架构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定位,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这样发展下去非常可怕。
第三,司法独立问题。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改革开放以后,司法独立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好转,一年比一年好。过去,党政部门批条子,下命令,干预司法工作。现在这种情况很少很少,即使想干预个案,他也就打个电话,说:“这个案子请你关注一下,建议你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妥善处理。”都是这种口气,他绝对不敢说这个案子必须怎么办。这就是我们国家法制环境的好转,是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前进的标志。但是目前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如人财问题,亟待立法解决。人——地方党委、人大、政府;财——当地政府供给。如果搞不好关系不听他的,最后可能你的人员不给任命,财政给你克扣“军饷”,有可能出现这种损害司法公正的后果,现在这个问题依然还没有解决好。美国思想家汉密尔顿说过:“谁掌握了法官的生存,谁就掌握了法官的意志。”一事实的确如此,这种状况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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