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理论的思潮与流变》:
二、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启蒙刑法思想的萌芽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14、15世纪首先在地中海沿岸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城市,随后在尼德兰、法国南部、莱茵河畔等地的一些城市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生产技术的进步推动了家庭手工业与农业的进一步分离,手工业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手工业行业内部的分工也越来越细;社会经济结构也产生了变化,有特色的工业中心和农业区开始形成;自然经济逐步解体,商业和金融业日益兴盛,国内外市场不断形成和扩大。+欧洲也由此开启了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进程。
与社会的变迁相辅相成,启蒙运动在欧洲如火如荼地兴起。所谓启蒙,是指用理性对从前的思想与制度进行再检讨的批判的时代精神。当时西欧一些进步学者强烈批判中世纪的封建专制和教会权威,提出一系列要求自由与民主的思想理论,为此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在人类历史上或比法国革命更具意义的是影响和武装了那些领导或促成革命的人的智识运动:这就是所谓的‘启蒙运动’”。②“启蒙运动的过程横跨整个18世纪,所以18世纪也被人们称为启蒙世纪。这个运动没有一个明确的组织核心,许多思想家都提出了不尽相同的主张,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这场思想革命的目的始终都是一致的。”③正如康德所说,“启蒙运动就是人类摆脱自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④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启蒙思想“主要的观念是对传统权威和神学(尤其是宗教神学)体系的深刻怀疑,以及对人类理性力量和在人类福利上可作出无限进步的科学和技术知识的强烈信仰”。⑤归纳起来,启蒙思想有两大信条:第一,相信在物质的宇宙中存在自然法则,万物都受自然法则的支配,人类社会也受其支配。自然法则反映在人的头脑中,便是理性。理性是衡量一切的标准,凡是违理性的,都应予以反对。第二,相信人类过去充满了黑暗与愚昧,而人类未来则是一片光明。人类的进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作为启蒙运动的收获之一,关于刑法和惩罚的基础、目标和标准的理论第一次呈现了作为独立学科的面相。”①在刑法问题上,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一系列有深远影响的见解。这些启蒙的刑法思想,其出发点在于追求刑法这一国家制度的合理的基础。因此:
1.刑法必须与宗教相分离。刑法并非由来于神的意思,而是由社会契约所产生的国家所具有的合理的制度。孟德斯鸠指出:“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宗教是我们内心的指导,所以是劝说多而戒律少。”②可见他严格区分法律与宗教教规。
2.刑罚的意义,不是报应,而是预防。格劳秀斯认为惩罚有三个目的:一是对罪犯的改造或矫治,二是对他人的警戒,三是对被害人的补偿。他同意柏拉图的观点,即正义施加惩罚并不是为了已经实施且无法挽回的邪恶行为,相反,它是要阻止相似的事情将来再次发生,即惩罚的目的并不是恢复原状而是作用于将来。格劳秀斯明确提出,惩罚的第一目的是改造。惩罚的目的就是使一个罪犯变成一个好人。除非为了得到某种好的结果,否则任何程度的痛苦都不能施加于他人的身上。仅仅出于满足憎恶感而实施的惩罚违反了自然法。③霍布斯也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畏之以威”,使犯罪行为人知道犯罪要受到惩罚,从而能守法。
3.国家刑罚权应受限制。国家的权力并非绝对,需要受到合理的限制,需要限制国家进行恣意的刑罚的权力。例如,洛克认为,既然刑罚权来源于全体公民让渡给国家的立法权,那么只有立法机关正式制定出来的、固定的,为人们普遍了解和同意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国家必须以正式公布和被接受的法律来进行统治,法律对权贵和平民都应一视同仁,一律平等,不能例外。国家只能根据法律才能确定一个公民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要受到刑罚和受什么刑罚处罚。如果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某一种行为是犯罪,或者公民根本不知道这一行为是犯罪,那么国家就不能对他定罪处罚。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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