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刑法典》制定与1978年,历经多次修正。匈牙利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包括以下九章: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阻却事由;刑罚与处分措施;刑罚的适用;前科消灭;关于未成年的规定;关于军人的规定;解释性规定。分则包括以下十章:危害国家罪;反人类罪;侵害人生罪;违反交通规章罪;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性道德罪;危害国家管理、司法管理与公职廉洁罪;危害治安罪;破坏经济罪;侵犯财产罪;违反军事防卫义务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陈志军,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2004年6朦朦胧胧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副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刑法司法解释研究》(专著)、《菲律宾刑法典》(独译)、《保加利亚刑法典》(独译);参编《新编中国刑法学通论》(副主编)、《英美刑法学》、《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等刑法学著作二十余部;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人民司法》、《人民检察》、《政法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人
第一节 犯罪行为
第二节 未遂和预备
第三节 犯罪行为人
第三章 刑事责任阻却事由
第一节 刑事追诉阻却事由
第二节 刑事责任消灭事由
第四章 刑罚与处分措施
第一节 刑罚
第二节 处分措施
第五章 刑罚的适用
第六章 前科消灭
第七章 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八章 关于军人的规定
第九章 解释性规定
分则
第十章 危害国家罪
第十一章 反人类罪
第十二章 侵害人身罪
第十三章 违反交通规章罪
第十四章 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性道德罪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管理、司法管理与公职廉洁罪
第十六章 危害治安罪
第十七章 破坏经济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违反军事防卫义务罪
第二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
第2条
对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其实施之时施行的法律进行裁判。如果该行为按照裁判时施行的新刑法不再构成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应当适用新的刑法;在其他情况下,新的刑法没有溯及力。
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第3条
1.匈牙利刑法适用于在匈牙利境内实施的犯罪,也适用于匈牙利公民在境外实施的被匈牙利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2.匈牙利刑法也适用于在匈牙利共和国境外的匈牙利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实施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