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在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研究》就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各项制度进行了分析考察。对这项制度的有限性应有清醒的认识,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对它心存谨慎,使我国的经济法律在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之间维持一种合理的限度,进而在个人权利与社会整体福利间达至适度的平衡。
总序
时至今日,市场经济成为现代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优良选择,已是共识。市场经济是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的经济运行机制,即经济生活中“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等问题交由市场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竞争所形成的资源相对价格承载着某一资源相对于其他资源的稀缺程度信息,而市场参与者依据该信息便可掌握相关市场的竞争态势,并作出相应的资源配置决策,从而大大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与此同时,市场参与者不仅要受到竞争约束,而且要受到产权约束,从而极大降低了监督成本。正因如此,市场经济成为一种静态和动态资源配置效率兼具的经济制度。倘若不建立这样的制度,社会资源配置就缺乏可靠的指引,经济资源也就无法得到有效配置。因而市场经济成为各国发展经济的不二选择,我国也不例外。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1993年“市场经济”入宪,宣示我国开启了经济建设的新模式。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竞争是市场的核心机制。没有竞争,也就无所谓市场,更遑论市场经济。政策文件、法律文本上的“市场经济”,并不必然意味着市场或竞争能够在现实的资源配置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于尚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计划经济体制下长官意志、行政命令和对产业政策的深度路径依赖并未完全消除,仍残留在经济政策制定的过程之中,或隐或显地影响或干扰着经济运行,其典型体现便是坊间所称的“行政垄断”。这不仅戕害市场公平竞争,也损害市场运行效率和政府威信。与此同时,竞争的自我毁坏性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也不可避免。如何有效规制垄断便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回避的话题。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相继成为我国打击垄断、保护竞争的法制支撑,在矫正竞争扭曲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效用,但在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之时面临包括体制、机制在内的诸多束缚和挑战。显然,这已不是反垄断法所能承载之重,需将竞争政策与法律置于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大背景之下整体考量、全面筹划。
在中国,自古以来改革绝非易事,当代经济改革更是一件宏大的历史叙事。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是30多年来经济建设不变的主题。众所周知,改革就会向旧体制“宣战”,更会触动某些利益集团或群体的“奶酪”,从而使改革困难重重。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魄力,不是套话而是改革浪潮中决策者的真实呼唤与深情呐喊。因此,在经济改革进程中,导入竞争机制,将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那只踩住市场“无形之手”的政府“有形之脚”驱离,还以市场经济之应有活力,其难度可想而知!改革尚未完成,法治仍需努力!唯有通过改革,方能不断巩固和强化市场机制,以及竞争在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决定性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仅是政策表达,更是经济改革的制度诉求。其核心,是促进市场竞争的政策选择与法律治理问题。对学者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
在欧美成熟市场经济法域,丰富的反垄断理论学说与实践经验的积累,源自于制度与市场长时期的共同演进。而在中国,反垄断法诞生伊始就面临着浓缩的改革大时代和迭代的经济新潮流,既要夯实制度基础、因应改革变局、又要立足理论前沿、迎接未知未来。为此,与之相关的竞争政策与立法的基础性、系统性和前沿性、开创性的研究都亟待充实。当前,竞争政策与法律所处的宏观环境是动态的。正推进着的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不仅从制度层面上不断改变着现行的制度与规范体系,更改变着制度所处的环境,需要研究动态之下的制度把握与应用。唯有宏观把握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作为经济发展政策工具选择的优劣、消长,方能从容布划,为经济改革的路径选择、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建言献策。与此同时,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也呼唤理论与实践的深化。这种不确定性由多种因素促成,既有规范文字的原则抽象,也有垄断行为的千变万化,更有市场情势的瞬息万变。也正是因为这种不确定性,使反垄断法适用极具技术性、专业性,无论是具体实务还是理论探讨,无不需要跨领域、跨学科的多角度、多层次深入思考、比较分析、潜心研究,借鉴和汲取域外有益经验,总结和归纳国内反垄断实践之得失。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不是停留在政策与法律文本的字里行间,而是要落地、生根,在政策实施与法律适用中方能获得生命。脱离实际、远离中国市场竞争的竞争政策与法律研究注定是灰色的。该领域的研究不仅要着眼于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深层次的理论追寻,更要善于把握现实中的实践需求,如当下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机制与程序完善、创新与反垄断等问题,深入挖掘、扎实研究,小心求证、谨慎结论。唯有如此,竞争政策与法律研究在中国方可开花、结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是为回应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和实施需求、推动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而成立的校级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始终以“竞始择,争而和”为情怀,以推动和引领中国竞争法研究为己任,通过举办国际性论坛、系列讲座和提供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构建良好的学术研究平台,开展前沿性研究、培养竞争法人才,服务国家与社会。百舸争流,奋楫者先。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竞争政策与法律研究的发展,中心拟举惠园之力、聚全国竞争法同人之智识,组织出版《竞争政策与法律文库》,以共襄中国竞争法治之盛事。《文库》设专著系列、译著系列、案例系列、文集系列,是法律出版社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共同打造的学术品牌。中心将秉持开放包容之胸怀、恪守择优务实之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位竞争法志士的优秀作品。期待您的大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2016年10月6日
戴宾,法学博士。先后就职于国家电网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波、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通晓反垄断业务,业务领域包括:为企业提供有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咨询、合规审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经营者集中提供反垄断审查的专业咨询及申报;精通反垄断民事诉讼。
《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研究》:
但是,对于因垄断违法行为受有损害者的民事救济权利,《反垄断法》和《垄断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对于私人在提起和追诉反垄断私人诉讼中的特殊困难未作任何照顾。反垄断私人诉讼虽然表面上看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表面上看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但事实上,《反垄断法》上的“民事关系”并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属一种“经济法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市场地位是不平等的。在消费者向垄断者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这种不平等是不言而喻的;即使在竞争者之间提起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双方之间也是不平等的,是弱者与强者之间的不平等较量。而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假设就是纠纷双方地位平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这种假设是成立的。但是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在垄断者作为一方的纠纷中,这种假设不复存在,纠纷双方成了力量不均衡的强者和弱者。在这种现实下,理性的选择是对传统民事诉讼的理论前提和具体制度作出修正,以反映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现实,通过将诉讼制度朝向有利于弱者的一方倾斜来达到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域外众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制度大多作出了这样的选择,如美国、英国、德国。它们这种倾斜做法反映了对私权的重视,是矫正正义的基本要求。更何况,在反垄断法属公法,受害者在行使诉权时维护的并非纯粹的私权,同时还在更大程度上维护着公共利益,即通过维护竞争格局实现对消费者福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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