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读本:马克思<人类学笔记>研究读本》作为国内外第1本以文本文献学研究范式、社会哲学理解模式全面解读《人类学笔记》的学术著作,将《人类学笔记》置于和谐社会建构理论的学术谱系之中,阐明了其相同的问题域和重要的现实价值。《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读本:马克思<人类学笔记>研究读本》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文献摘编、历史考证、研究状况、当代解读。
对马克思主义经典并作的下解读
体现全面性和系统性
突出文献性和考证性
力求专业性和准确性
曹典顺,男,江苏师范大学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范式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哲学博士,江苏省哲学学会理事、徐州市哲学学会秘书长,入选江苏省“333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哲学基础理论、社会哲学、马克思主义文本——文献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首席专家。
导论 为什么马克思要撰写《人类学笔记》
第一部分 历史考证
第一章 《笔记》写作背景
一 《笔记》写作的时代背景
二 《笔记》写作的学术史背景
三 《笔记》写作的学术背景
第二章 《笔记》国外主要版本和传播
一 《笔记》在西方的主要版本和传播
二 《笔记》在苏联的主要版本和传播
第三章 《笔记》国内主要版本和传播
一 20世纪《笔记》在国内的主要版本和传播
二 21世纪《笔记》在国内的主要版本和传播
第二部分 研究状况
第四章 《笔记》国外研究状况
一 《笔记》的民族学视域研究
二 《笔记》的人类学视域研究
三 《笔记》的社会哲学研究
第五章 《笔记》国内研究状况
一 《笔记》的唯物史观研究
二 《笔记》的人类学研究
三 《笔记》的社会哲学研究
第三部分 当代解读
第六章 《笔记》的结构、逻辑和内容
一 《笔记》的文本结构和逻辑架构
二 《笔记》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笔记》的重要理论观点
一 社会发展道路具有规律性
二 社会发展道路存在特殊性
三 社会发展道路注重和谐性
第八章 《笔记》的当代意蕴
一 《笔记》是全面认识马克思不可逾越的重要著作
二 《笔记》是研究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学术成果
三 《笔记》是当代中国道路建设的重要思想资源
第四部分 经典著作选编
马克思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节选)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节选)
马克思约翰·菲尔爵士《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节选)
马克思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节选)
马克思约·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一书摘要(节选)
第五部分 附录
附录Ⅰ 研究文献精选
一 [美]劳伦斯·克拉德:《进化论、革命和国家:马克思与他的同时代人达尔文、卡莱尔、摩尔根、梅恩和柯瓦列夫斯基的批判关系》(节选)
二 [苏]古拉姆·克拉德:《摩尔根对马克思的影响:亚细亚社会问题》(节选)
三 [英]特奥多尔·汕宁:《晚期马克思与俄国的“资本主义边缘”》(节选)
四 江丹林:《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与唯物史观》(节选)
五 荣剑:《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理论和“晚年笔记”探析》(节选)
附录Ⅱ 延伸阅读书目
一 中文参考文献
二 外文参考文献
后记
7.原始观念的发展和传播
在这个部分,马克思摘录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关于行会的起源,另一个是关于亲属的观念。行会起源于古爱尔兰常见的放牧合作社;同一词也用来表示按契约结成的合伙团体,以及由同一血统形成的共同继承人的团体。亲属的观念又称之为“圣者之族”,即被应用于寺院及其僧侣和主教,也被应用于宗教团体等的集体组织。
8.原始法律的权利维护手段(A)
梅恩之所以专门论及原始法律的权利维护手段,是因为在较古老的时代里,很长时期内,最重要的社会建设是维护权利的手段,而不是法律本身的诉求。财产扣押就是这种手段。布雷亨的《古制全书》的绝大部分都是有关财产扣押的,这里指的是对法的原则说来最重要的程序,即通过财产扣押实现对人们权利的维护。谈到财产扣押,有必要提及“誓金诉讼法”,因为誓金诉讼法不仅是古罗马的第一个诉讼法,也是现今世界上使用的大多数民法方面的维护权利手段的母体。
从实践角度看,用法庭以外的办法扣押他人财产以满足自己要求的权力带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企图扣押财产,如果忽略法律及其准确地要求的各种行动和言词,他除了不能达到他的目的外还要招来大量的罚款,就像他最初所提的偿还要求一样毫不留情的逼他交出。马克思对此的评论是,古代法的及其琐细的诉讼手续表明,法学与罗马卜师的宗教仪式或蒙昧人的巫医的魔术不过是一丘之貉。
9.原始法律的权利维护手段(B)
《古制全书》号称是基督教传人爱尔兰后,在圣帕特里克影响下制定的爱尔兰法典,一半以上的篇幅讲述财产扣押法。从本质上看,古爱尔兰法律从实质上更接近蛮族法律而不是英国法律。这种观念是马克思的评注,因为古爱尔兰法律主要限于主人对其佃户提要求的权利维护手段,即为地主阶层服务的。这就是说,身为地主的债权人在扣押财产时除攫取牲畜(这是首要的)外,也攫取人作为奴隶。
10.已婚妇女不动产的早期历史
在古爱尔兰的法律中,对已婚妇女的不动产有明确规定,即妻子有种不经丈夫同意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印度立法中对妇女的宽厚之处,迄今表现在斯特里德罕(即不能由丈夫出让已婚妇女的不动产)的风俗中,同样也表现在妻子的财产传给女儿或家里的女成员,等等。然而,这种有利于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在17世纪初却被特别地宣布为非法制度之一。实际上,有清楚的迹象表明,阐述混合了的法律和宗教问题的婆罗门作家们,一直不断共同努力限制妇女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梅恩认为,罗马帝国的崩溃对妇女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是极其不利的。但是,马克思却认为这种观念是不对的,因为马克思认为,只要看一看(罗马)教会废除或者尽可能阻止离婚,把结婚一般视为罪孽就够了,虽然它是一种圣礼;至于“财产权”,那么暗中觊觎田产的教诲,当然有兴趣为妇女确保一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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