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员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培训教材)
定 价:33 元
- 作者:余燕君
- 出版时间:2018/2/1
- ISBN:9787550920057
- 出 版 社:黄河水利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
- 页码:162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培训教材:劳务员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大纲》的要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指导下,黄河水利出版社组织国内高等院校、建筑企业的相关专业人员编写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培训教材:劳务员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作为培训教材。教材分两篇内容,包括岗位知识和专业技能。具体内容,请参看目录。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培训教材:劳务员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由黄河水利出版社出版。
第一篇 岗位知识
第一章 劳务员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一节 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第二节 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劳动定额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劳动定额及其制定方法
第二节 工作时间的界定
第三章 劳动力需求计划编制方法
第一节 劳动力需求计划的编制
第二节 劳动力计划平衡方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第二节 劳动合同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劳务分包管理的相关知识
第一节 劳务分包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劳务招投标管理
第三节 劳务分包作业管理
第四节 劳务分包队伍的综合评价
第五节 劳务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第六章 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一节 实名制管理的作用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 实名制管理的重点
第三节 实名制备案系统管理程序
第七章 劳务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节 劳务纠纷常见形式及解决方法
第二节 劳务纠纷调解程序
第三节 劳务纠纷解决方法
第二篇 专业技能
第八章 编制劳务需求及培训计划
第一节 计算劳务用工数量及费用
第二节 编制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
第三节 分析劳务培训需求
第四节 劳务培训计划的主要内容
第九章 能够验证劳务队伍资质
第一节 验证劳务队伍资质业绩情况
第二节 验证劳务队伍管理情况
第十章 能够核验劳务人员身份、职业资格
第一节 验证劳务人员身份情况
第二节 审验劳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章 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评审、对劳务队伍进行综合评价
第一节 评审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节 对劳务队伍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章 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一节 审查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
第二节 审查劳动合同书内容
第十三章 核实劳务分包款、劳务人员工资
第一节 核实进场前是否及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节 核实劳务费是否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单列
第三节 核实劳务费是否及时结算和签认
第四节 核实劳务人员工资表的编制、公示和确认
第五节 核实劳务人员工资的实际支付情况
第十四章 建立劳务人员个人工资台账
第一节 建立劳务人员考勤表
第二节 建立劳务人员工资表
第三节 建立劳务人员工资台账
第十五章 编制劳务人员工资纠纷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一节 编写工资纠纷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建立工资纠纷应急处理的组织管理系统
第十六章 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一节 判断劳务纠纷性质及其原因
第二节 调解并协商处理劳务纠纷
第三节 协助办理工伤及工伤事故的认定
第四节 工伤或伤亡职工的治疗与抚恤
第五节 协助处理工伤及伤亡保险事项
第十七章 编制、收集、整理劳务管理资料
第一节 建立劳务资料目录、登记造册
第二节 收集、审查劳务管理资料
第三节 制订劳务管理资料的安全防护措施
参考文献
版权页: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是: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④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进一步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