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2版)》是全国职业教育规划教材。 《经济法概论(第2版)》紧紧围绕交换的主体、交换的前提、交换的过程、权利救济等内容展开,构建了市场经济主要法律制度。《经济法概论(第2版)》共分六个学习单元。一学习单元主要介绍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与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规范,为学生学习其他内容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二学习单元和第三学习单元介绍的是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这些法律用于规范市场交换主体的组织和行为,构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第四学习单元介绍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内容,这些法律用于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为市场交换提供前提和基础。第五学习单元介绍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概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合同的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这些法律用于保障交换过程中的意志自由。第六学习单元介绍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介绍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这些法律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救济。 《经济法概论(第2版)》既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院校、成人高校及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有关专业人士和社会读者的参考用书。 《经济法概论(第2版)》配套开发有课件、参考答案等数字化教学资源,具体获取方式请见书后“郑重声明”页的资源服务提示。
第一学习单元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与经济法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四节 诉讼时效
习题
第二学习单元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总则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节 公司的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
习题
第三学习单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习题
第四学习单元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总论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习题
第五学习单元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习题
第六学习单元 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仲裁法
习题
参考文献
《经济法概论(第2版)》:
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关于除名,是指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人义务,不应当继续担任合伙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祓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法律效力。合伙人退伙之后,即脱离了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丧失了合伙人的身份。合伙人退伙以后,对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但并不能解除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已发生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的法律效力,还包括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关于财产继承,《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以下几点:一是有合法继承权;二是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三是继承人愿意。
关于退伙结算,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企业法》有关条款对退伙结算作了以下规定: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③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
合伙人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退伙后合伙人少于2人的情况下,才会由于合伙人人数不符合合伙企业的法定条件而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此外,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也可以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本节的情境设计中的甲因为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以个人财产对诊所无法承担的责任承担无限责任,而乙和丙只需要以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即可。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化解经营风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留存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机构所形成的资金。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其功能是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职业保险,又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