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包括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总论内部又可以区分为绪论、犯罪论、刑罚论三大块,,分论以刑法典分则每一类罪为一章,这与绝大多数刑法学教科书一致。不同的是,本书从刑罚决定刑法性质的新视角,将“刑罚”而不是“犯罪”作为切入点,重新构筑刑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曲新久,男,1964年10月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顾问等。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获法学博士学位。自1988年开始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历任助教(1988年)、讲师(1990年)、副教授(1994年)、教授(1999年),博士生导师(2002年),2003年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2005年至今任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是刑法学、刑事政策学,专著有《刑法的精神与范畴》(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2002年版)、《金融与金融犯罪》(2003年版),沦文集《刑法的逻辑与经验》(2008年),主编《刑法学》、《刑法概论》、《刑法学案例教程》等教材。曾获司法部优秀教师(1994年)、北京市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994年)、北京市高校教学成果二等奖(1997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2001年)、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001年)、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2年)、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2003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08年)等称号、奖项。
总论
第1章 刑法学的十大基本范畴
1.1 五大基本概念
1.1.1 刑罚
1.1.2 保安处分
1.1.3 犯罪
1.1.4 犯罪人
1.1.5 刑事责任
1.2 五大基本原则
1.2.1 罪刑法定
1.2.2 罪刑相适应
1.2.3 刑罚个别化
1.2.4 刑罚人道主义
1.2.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3 小结——作为概念体系的刑法学
第2章 刑法的规范本质及其分析工具
2.1 刑法规范
2.2 刑法的分类
2.3 刑法的根据
2.4 刑法的目的
2.5 刑法的功能
2.6 刑法的体系
2.7 刑法的解释
第3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3.1 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3.1.1 领域的范围
3.1.2 犯罪地的确定
3.2 刑法对人的效力
3.2.1 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3.2.2 对外国人的效力
3.2.3 对单位的效力
3.2.4 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3.3 刑法的溯及力
3.3.1 刑法的具体规定
3.3.2 既定判决的效力
3.3.3 中间时法的效力
3.3.4 刑事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第4章 犯罪概述
4.1 犯罪概念及其特征
4.2 犯罪的分类
4.3 犯罪的构成要件
4.3.1 构成要件的概念
4.3.2 构成要件的分类
4.3.3 “犯罪构成”判断的整体性
第5章 罪行
5.1 实行行为
5.1.1 实行行为的概念
5.1.2 实行行为的分类
5.2 行为对象
5.3 犯罪结果:危害结果、危险结果、评价结果
5.4 因果关系
5.5 时间、地点和工具、方法
5.6 主体身份
5.7 单位犯罪
第6章 罪过
6.1 犯罪故意
6.1.1 犯罪故意的概念
6.1.2 故意的类型
6.1.3 认识错误
6.2 犯罪过失
6.2.1 犯罪过失的概念
6.2.2 过失的类型
6.3 犯罪目的与动机
6.3.1 犯罪目的
……
第7章 正当化事由
第8章 罪责的阻却与减免
第9章 未完成罪
第10章 共同犯罪
第11章 罪数
第12章 刑罚概说
第13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第14章 刑罚的裁量
第15章 刑罚执行
第16章 刑罚消灭
分论
第17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8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9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20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1章 侵犯财产罪
第22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23章 贪污贿赂罪
第24章 渎职罪
《新方法教科书:刑法学原理(第二版)》:
第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区分。
普通刑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规范的总称。特别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别的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域或者特定事项的刑法。一般来说,刑法典属于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属于特别刑法,附属刑法也多属于特别刑法。国际刑法则需要视其内容而定,或者属于普通刑法,或者属于特别刑法。
应当指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是同一个法域(司法区域)而不是同一国家内整个刑法体系范围内所做的区分。香港、澳门是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刑法仅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刑法仅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从地域上讲,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地方,所以香港、澳门刑法是中国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内地与香港、澳门属于一个国家的三个不同的法域,内地刑法并不适用于香港、澳门,所以,香港、澳门刑法与内地刑法之间并不能形成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台湾“刑法”尚未正式成为中国刑法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问题尚需两岸通过政治途径进一步解决,当然这并不妨碍理论层面上的比较研究。总之,《新方法教科书:刑法学原理(第二版)》所做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区分仅仅是针对内地刑法而言的。
第三,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的区分。
形式刑法是指从名称(形式)上就可以知道属于刑法范围的法律,例如刑法典、单行刑法。实质刑法是指从名称上看不出是刑法但其内容规定有犯罪、刑罚内容的法律,主要是附属刑法。
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一些单行刑法在主要规定有关犯罪与刑罚的同时,还包含着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影响其实质刑法的性质。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又颁布实施了两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从名称(形式)上就可以知道属于刑法范围的法律,内容也只是规定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及其处罚,属于实质刑法,没有疑问。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是否属于实质刑法,甚至于是否属于单行刑法的范围,尚有不同的意见。《新方法教科书:刑法学原理(第二版)》认为,虽然《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具有综合性,而且,对于邪教组织、邪教活动并没有具体的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但其本质上是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应对邪教组织、邪教活动的刑事政策,依然属于特别刑法,可以归入实质刑法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