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一本综合阐述国际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专门著作。由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陈安教授担任主编,参加编写的其他人员均为相当优秀的中青年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全书分列十章,即绪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本书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国际弱势群体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致力探索和开拓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这一新兴边缘学科。全书具有立论独到、取材新颖、涵盖全面、重点突出、注解强化、剪裁方便等几个优点和特点,可供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三大学科各相关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作为专业理论课教材、选修课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也可兼供涉外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其他读者,作为实务工作或自学进修的参考书。
本书首批入选为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百门精品教材建设计划项目”。这对作者既是鼓励和鞭策,更是压力,促使我们更加勤勉敬业,力争做到名副其实,不负所望。本书2007年1月第一版出版以来,2010年、2013年相继推出第二版和第三版,深受读者喜爱,多次重印。鉴于晚近四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均有重大发展,本学科领域也陆续出现了许多前沿的学术动态、最新信息和热点问题,有待进一步在本书中及时反映和加深探讨,努力使本书内容做到“与时俱进”。为此,特对本书各章及时加以全面修订,推出第四版,以飨读者。值此之际,谨作如下说明:
一、本书的设计定位
本书的设计定位,主要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三个一级学科的本科公共专业理论课“国际经济法学”的教材。全书扼要地阐述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知识,实质上乃是一种适度浓缩的“启蒙性”教材。
时至今日,国际经济法学已成为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构成了一个内容博大精深的、独立的学科体系,本书篇幅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涵盖无遗。而且,法律门类、法学分科和法学课程设置,三者紧密关联,互相衔接,但内涵有别,并非同一概念。因此,各相关专业在课程设置、教材内容取舍及其具体使用上,应当统筹考虑本专业各相邻学科、相邻课程之间的“分工合作”,善于灵活处理,互相配合,各有侧重,既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也避免不应有的疏漏(参看本书第一章第三节末五段)。本书统筹兼顾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三大学科学员的共同需要,致力于以比较精练和适度浓缩的方式,提供有关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知识。
二、本书的撰写原则
基于上述设计定位,本书在撰写中力图遵循以下原则:
1.积极弘扬中华民族爱国主义。本书不局限于就法学讲法学,而努力从史学、法学、政治学三者融合的视角,传授专业知识,提倡热爱祖国,明辨是非,厘清爱憎,以史为师,以理服人。帮助学员认识到:在国际学术论坛上,中国人既要谦虚谨慎,认真学习和吸收有益的新知,不泥古守旧,不闭目塞听,切忌妄自尊大;又要敢于对外来的种种“权威”理论或“时髦”学说,立足国情和世情,深入探讨,独立思考,加以鉴别,乃至质疑,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不崇洋,不媚外,切忌妄自菲薄,盲目附和。换言之,要密切结合实际,认真刻苦地学历史,钻理论,摆事实,讲道理,有据有理地阐明自己的见解,敢于和善于发出中华之声和弱势群体之声,平等地参与国际热点难点问题的争鸣,追求客观真理和社会公平;敢于和善于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努力为全球弱势群体在国际经贸大政领域争得公平合理的话语权、参与权、决策权。
2.紧密联系中国实际,适应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大深度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
3.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现有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系统地阐明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
4.跟踪和反映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最新发展,深入研讨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
5.旗帜鲜明地站在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结合中国国情,以剖析南北矛盾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进程为主线,评析当代世界经贸大政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
6.在评析当代世界经贸大政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时,既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和新鲜知识,又强调独立思考,去伪存真,和而不同,致力弘扬中华学术,反映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特色。
陈安,厦门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知名的中国学者。1981-1983年应邀在哈佛大学研修,兼部分讲学;其后多次应邀赴欧、美、澳、亚各洲十几个国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讲学。主要学术兼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1993-2011年)、荣誉会长(2012年迄今);中国政府依据《华盛顿公约》遴选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指派的国际仲裁员等。2012年获“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荣誉称号。近三十多年来,陈安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国际弱势群体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致力于探索和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这一新兴边缘学科。撰写和主编的主要著作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五卷本).The Voice from China:An CHEN 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中国的呐喊: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英文版专著,德国Springer出版社出版)等40余种,中、英双语专题论文数十篇,合计2500余万字。其学术论著先后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18项,二等奖11项。多种著作被广泛采用为全国高校本科生、研究生法学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第四节 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一、中国现行的对外开放国策是中国历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
二、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四、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五、中国长期实行和平外交政策是历史的必然:驳斥列强的“中国威胁”论
第五节 美国长期推行侵华反华政策绝非历史的偶然:“美利坚帝国”穷兵黩武四百年
一、是历史倒退?还是痼疾又复发?
二、劣迹斑斑,罪行累累:美国建国前后400年来的殖民扩张实践
三、美国的“天定命运”社会思潮
四、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理念
五、美国“跨世纪谰言”的总根源:美国的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经济体制
六、中国的底线:绝不拿主权权益做交易,不惹事,但也不怕事
第六节 学习国际经济法是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必备的“基本功”
一、中国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国策的主要根据
二、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贯彻上述基本国策的重大作用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一、国际经济法向来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进
二、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守法和变法
第二节 经济主权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
四、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对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启迪
第三节 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二、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第四节 全球合作原则
一、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二、南北合作初步实践之一例:《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
三、《洛美协定》以及《科托努协定》的生命力与局限性
四、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与“七十七国集团”
五、南南合作实践的强化与“多哈发展回合”(DDR)的曲折进程
六、“多哈发展回合”(DDR)持续受阻与TTP、TTIP、RCEP异军突起
七、从60多年来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展望DDA和WTO今后的走向
八、中国在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
九、关于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几点结论
十、全球治理:中国特色的理念与实践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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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五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七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八章 国际税法
第九章 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国际公法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主要指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不允许存在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任何国家都不应要求享有任何特权。传统的主权平等原则的着眼点,显然是侧重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
在殖民主义盛行的年代,全球众多殖民地、附属国不具备或被剥夺了国际公法主体的身份,缺乏独立的国际人格,没有主权,也就没有平等可言。因此,在传统的国际公法观念中,主权平等原则对它们是概不适用的。殖民国家与殖民地之间、宗主国与附属国之间,存在着公开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这种赤裸裸的不平等关系曾经长期被认为是“合法”的,并且往往以国际不平等条约的形式把这种公开的不平等关系从法律上加以肯定和固定。当年的主权平等原则,只被推行于欧美所谓“西方文明国家”之间。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弱肉强食规律的普遍作用,即使是在这些“文明国家”之间,主权平等原则也经常遭到破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殖民地、附属国众多弱小民族挣脱殖民枷锁,建立了独立的国家,根据国际公法上主权平等的原则,开始与一切强国、大国、富国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种种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原因,这些弱小民族建立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往往遭到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者的轻视、侵害和践踏。因此,发展中国家对于传统国际公法中经过一定更新的主权平等原则,经常加以重申和强调,并且为维护、捍卫主权平等原则而联合斗争。
在国际交往实践中,发展中国家愈来愈感受到,仅仅从或主要从政治角度上强调主权平等原则,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某些场合,发达国家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发展中国家开始侧重从经济角度、从实质上来重新审查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和形式平等问题,并对传统原则和传统观念加以更新、丰富和发展,赋以新的时代内容,明确地提出了互利原则,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尤其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从而使平等原则上升到新的高度。
互利,指的是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反对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即不能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本国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压榨他国为手段,攫取本国单方的利益。民族利己主义和由此派生的霸权主义,是互利原则的死敌。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地实行互利,才算是贯彻了平等的原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可见,把互利与平等联结融合起来,作为指导和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一项根本原则,标志着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发展。
中国是国际社会中最早提出并积极推行平等互利原则的国家之一。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地把平等互利规定为与一切外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一个前提条件,同时,又郑重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o,即明文规定平等互利原则乃是中国实行对外经济交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
1954年4-6月,中国与印度、缅甸一起,率先把平等互利原则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等原则结合起来,共同积极倡导把这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历了20多年的实践考验,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它们不但获得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积极赞许和大力维护,而且开始得到许多发达国家的认可和肯定,相继被载入不胜枚举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之中。平等互利原则与其他四项原则并列,成为举世公认的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1974年5月和12月,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了上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在这两项具有重大国际权威性的法律文献中,以大体相同的语言文字,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加以吸收,或列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20条原则的首要组成部分,或列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15条基本准则的首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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