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市场营销(第3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是“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是在第1版和第2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资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和多年来的教学实践修订的,在对原有农资市场营销基础、农资市场营销渠道、农资市场营销艺术、农资市场自我营销四个方面内容修订的基础上,附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管理办法》等农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不仅让学生掌握营销工作业务基本知识、具备从事营销一线工作的能力,同时还能及时了解国家农资相关法律法规,知法懂法,做一个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注重科学、讲求实效的农资人,真正为“三农”服务。
《农资市场营销(第3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具有较强的应用性、综合性、广泛性、创新性,可以作为种植类专业或其他涉农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课本,《农资市场营销(第3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也特别适用于农资企业营销人员、即将毕业的农业院校学生,可以作为农资企业的培训教材和农业院校的教师参考书。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依法取得了农药登记。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三)成立肥料生产企业的条件
为了加强肥料的管理,除经农田长期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肥料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生产、销售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经检验登记方可销售使用。外国厂商向我国推销、赠送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也必须进行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产品不准进口。凡在生产国未注册登记、销售或已经淘汰的产品一律不给予登记。登记发证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申请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登记的企业,产(商)品有正式牌号、正式注册的商标;氮磷钾为主的混配(复混)肥,要有化工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国外产品要有所在国省(州)以上管理机关近期登记注册的证明。
(2)按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等六、七、八、九条要求提供资料和样品,并附有鉴定材料和产品标准。
(3)微量元素肥料(包括含微量元素的复合肥)由于针对性、专用性、地域性较强,办理登记时,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土肥站(处)推荐,并附有增产5%以上的证明材料及鉴定材料。
(4)需经农业部主管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土壤肥料技术单位组织进行正规的田间试验,作出增产效果、经济效益的鉴定。
(5)提供农业部委托的卫生部门对申请登记产品作出的安全性鉴定。
(四)成立饲料生产的企业条件
(1)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须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2)拟办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向省饲料站提出设立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生产饲料产品的品种、规模和生产厂房、设备、工艺、仓储及技术人员;质检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等情况;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有污染情况的,其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立申请先送当地饲料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3)经企业(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或其上级饲料管理部门实地考察,签署考察意见后连同申请逐级上报省饲料站。
(4)省饲料站根据县、市饲料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由省饲料站组织实地考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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