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是中国建国以来形成的特有民事主体制度,事业单位法人是中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法人类型之一。在国家对事业单位开始大规模进行改革的背景下,本文力图从民法上民事主体制度的视角,对事业单位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重新审视事业单位的作为主体制度的法律问题,准确规范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作为法人类型的再思考、法人分类模式选择以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法律对策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本书第一章对事业单位的概念和制度沿革进行了必要的梳理。第二章阐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三章针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营利性行为进行了法律分析。第四章阐述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兼论法人分类模式选择。第五章探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法律对策。
序 事业单位改革的法律维度
事业单位在中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事业单位的改革也在加快进行,其主要目标是去行政化,让事业单位不受政府行政化弊病的影响,从而使其遵循自身的专业规律。不过,事业单位改革举步维艰,走走停停,一直没有走出关键的几步,远远落后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原因很复杂,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包括事业单位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脱节,法律地位无法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目前的财政体制无法支撑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等。
中国事业单位实际定位非常清晰,是党政单位、企业单位之外的第三种重要单位,但在法律技术层面非常模糊。从实际角度来说,计划经济时代,事业单位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是单位的一种。但事业单位在法律上没有准确的内涵和外延,只是在财政预算和编制管理上有准确的定义。改革开放之后,事业单位的定位发生了重大变化,现在事业单位基本上是新型公共服务主体,现有事业单位在法律上的特征有四个:公益性、国家举办、公共服务行业和资产来源于国有资产。这些特征需要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并进一步清晰化。
使事业单位法律性质明晰化,需要重新思考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管理制度。这方面应有别于企业单位,目前企业需要工商登记,事业单位也需要登记,但作为区别于企业单位的事业单位,其登记制度不是绝对必要的,其登记不同于工商登记,也不同于民间组织的登记,其举办主体唯一而非多元,所以事业单位登记制度完全可以改为备案制度。
从实际情况来看,现在的事业单位比较复杂,有些是政府机构,有些是企业单位。所以,事业单位必须实施分类改革。因此,需要从法律上梳理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从国际上来说,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大家庭,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沿用罗马法的传统,把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等。这套法人分类方法延续那么久,说明其有很强的科学性。中国现行《民法通则》的法人分......
景朝阳,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总监、研究员,区域合作与开放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京津冀协同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研究领域包括区域经济、城镇化、高铁经济、国际产能合作、公共服务、社会组织与事业单位改革制度和政府制度创新等。
出版《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法律基础》(主编,中国科技出版社,2003)等,发表论文50余篇。
绪 论
第一章 事业单位的概念考察和制度沿革
一 概念追问:中国事业单位制度的内涵考察
二 制度沿革:中国事业单位制度变迁考察
第二章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制度
一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概念及基本内容
二 事业单位登记制度现存法律问题透视
第三章 事业单位泛商化的法律分析
一 事业单位营利性行为法理分析
二 中国事业单位的泛商化:原因和问题
三 公权力性质事业单位营利性行为分析
四 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营利性行为表现及法律分析
第四章 事业单位法律地位:兼论未来民法典法人分类模式
一 法人分类概述
二 罗马法上的法人分类
三 法人分类模式比较法考察
四 我国未来民法典法人分类模式的理论探讨
五 本书关于中国未来民法典法人分类模式的观点
六 中国事业单位法人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第五章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法律对策
一 概述
二 按照行业标准对事业单位的分类
三 按照经费来源对事业单位的分类
四 按照承担职能对事业单位的分类
五 分类规范事业单位的制度选择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