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益冲突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以司法“公平”审查为中心
定 价:39 元
丛书名: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 作者:杜晶 著
- 出版时间:2017/3/1
- ISBN:9787514175271
- 出 版 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291.914
- 页码:222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公司利益冲突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以司法“公平”审查为中心》试图沿袭的就是这样一个思路:以中立和理性的角度来看待利益冲突交易,利用对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制为契机,以对受信义务的司法审查为中心进行展开,进而完善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利益冲突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以司法“公平”审查为中心》将以行为法律经济学对传统法经济学所假设的“经济人(Homo Economicus)”的批判入手,以行为法律经济学的主要观点为论述起点,结合其他国家发达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国情和现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思考,引申出法院对利益冲突交易的“公平”审查标准,为该审查标准提供一种不同的解释视角,试图达到用新证据论证老命题的目的。同时,《公司利益冲突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以司法“公平”审查为中心》认为法院的司法审查虽是撑起利益冲突交易法律规制的主心骨,但也离不开企业内部治理、证券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作用,因此,《公司利益冲突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以司法“公平”审查为中心》虽以司法审查标准为主要研究点,但在相关部分会涉及到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会内部的决策完善机制,以及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强制或自治制度。
“利益冲突交易”(conflict-of-interests transactions)涉及公司法中最基本的受信义务制度,且几成现代公司的商业惯例,在英、美公司法中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在中国公司法中却仍有较大的研究余地。在现实中,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现象非常普遍。我国上市公司中,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并非少数,其中相当一部分采取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成母公司(集团公司)的模式。这种特有的模式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利益冲突交易特有的表征,例如:关联方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上市公司资信取得贷款,违规担保、转移风险;又或者,在程序极不规范的情况下制定管理者高额报酬决策,且无外部信息披露行为等。在封闭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未公开发行股票、未公开转让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实务中,也存在着大量不规范的利益冲突交易现象,如非规范关联担保、控制股东转移公司利益。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股东经常以亲自担任管理者的方式直接地介入到公司经营管理当中,公司股东或由股东所控制的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实际上较之上市公司更为频繁、形式也隐蔽得多。总的来说,由于有外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管理机构以及相应强制性法律、规章、自律规则的存在,我国公众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规制其实多表现于一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诉诸司法审查的实例非常罕见;而封闭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问题则多以司法审查终结。
我国于2005年修订、2006年生效的《公司法》首次提及了“关联关系”,并确立了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制度。这是公司法的一大进步,表明中国公司法对待关联交易的态度渐趋理性,意味着关联交易在透明度高、可信度强、公允决策、运作规范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进行的。然而,尽管法律态度虽倾向于一定程度的“许可”,但这许可范围仍然是模糊不明的,例如,《公司法》对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定不仅零散于各个章节,而且从这些屈指可数的条文字面意思上来看也难以得知法院将在何种程度上对这些利益冲突交易予以司法审查。简言之,现行法的规定缺乏将利益冲突交易作为公司交易行为进行系统规制并予以司法审查的脉络和视野。
笔者对本书主题最初的兴趣,即来源于“对利益冲突交易进行司法审查”这一命题的困惑。这种困惑并非因为中国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的语焉不详,或是司法实践相关案件的缺乏,而是源自学习美国公司法理论的过程当中。美国法院总体倾向于用“公平”标准来对利益冲突交易进行衡量,当然各州法院的“公平”程度不一样,学界也时有主张“商业判断规则”的声音出现,①但“公平”标准是大势所趋。在思考建立我国利益冲突交易统一司法审查标准时,循此思路似乎是不言而喻的。自始,笔者秉从朴素的法律观(司法是私权利的最终救济途径),认为法院应保留对利益冲突交易是否公平的最后审查权。在学习过程中,尽管对此假设一再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面找到了不少论据支持该观点,但是不免依旧困惑:法律为什么要选择以一种家长式的、不信任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公司决策者的姿态出现?这听起来是很“傻”,像在质疑一个常识或试图白费力气去探究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因为从人性最基本的“自利”假设就已可给出很好的解释:在利益冲突的场合,代理人的自利动机会战胜他为被代理人服务的动机,从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产生代理问题,为了公平起见,法院有必要插手。回溯利益冲突交易的法律规制史,回想利益冲突交易曾经的“恶名昭著”,也佐证了为什么要对公司内部利益冲突交易进行“家长式”的司法审查。这种解释是说得过去的,且是大部分现有研究的前提。
杜晶,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中美富布莱特联合培养博士,主要研究领域,证券法,公司法,商法学,金融法学,合同法。
第1章 导论
1.1 文献综述
1.2 研究方法
1.3 理论路径
第2章 经济学的多角度分析
2.1 新古典经济学派:无私的管理者
2.2 传统企业理论:剥洋葱
2.3 专业化交易理论:信任、专业化与公平
2.4 行为法律经济学:从芝加哥人到K-T人
第3章 利益冲突交易的形成
3.1 “利益冲突”与“交易
3.2 近似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3.3 利益冲突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4章 司法审查规则的历史嬗变
4.1 忠实义务理论和审查标准的演变
4.2 忠实义务的现代困境
4.3 公平标准
第5章 公平交易义务的司法审查规则
5.1 披露
5.2 公平
第6章 对封闭公司的特殊考虑
6.1 封闭公司的界定
6.2 章程(股东协议)自治与司法审查
6.3 强制披露
第7章 我国的关联交易司法审查规则
7.1 我国公司关联交易的特征
7.2 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批判性评价
7.3 公平交易义务的架构
第8章 自我交易、竞业和共同董事
8.1 自我交易
8.2 竞业
8.3 共同董事
第9章 公司机会
9.1 公司机会问题的特殊性
9.2 英、美公司机会理论比较
9.3 中国的司法裁判实践
9.4 小结
第10章 管理报酬
10.1 上市公司与封闭公司
10.2 管理报酬的本质及其理论
10.3 有限的司法审查
10.4 非司法规制机制
10.5 小结
第11章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