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提出从语用学的视角研究法律解释的有效性,并运用语用学的方法整合现有的法律解释方法。意义理论和言语行为理论为解释学和语用学之间建立了一条隐形的纽带。将语用学方法引入到法学方法论体系之中来,尝试运用视角独到的语用学范式,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论资源进行整理,呈现其既有的知识脉络的同时,审视其合理性,解释其历史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着力于语用学的重建。其独创性地提出语用客观性理论,并在批判性反思的基础上实现创新性的新阐释,使得本书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和启发性。作者通过发挥语用综观的效能,初步探讨了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相互融贯的理论机制和实践路径,对于我国法律理论体系的完善及司法实践的推动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书提出从语用学的视角研究法律解释的有效性,并运用语用学的方法整合现有的法律解释方法。意义理论和言语行为理论为解释学和语用学之间建立了一条隐形的纽带。将语用学方法引入到法学方法论体系之中来,尝试运用视角独到的语用学范式,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论资源进行整理,呈现其既有的知识脉络的同时,审视其合理性,解释其历史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着力于语用学的重建。其独创性地提出语用客观性理论,并在批判性反思的基础上实现创新性的新阐释,使得本书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和启发性。作者通过发挥语用综观的效能,初步探讨了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相互融贯的理论机制和实践路径,对于我国法律理论体系的完善及司法实践的推动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于法律解释有效性的诠释众说纷纭:其合理性、合法性、正确性、真诚性、妥当性和可接受性之间的概念内涵相互涵摄、边界或外延的区别模糊。比如,合理性这个概念在其使用的具体语境中可以包含合法性、(形式与语形上的)正确性、正当性、科学性、一致性、客观性、真理性、妥当性和可接受性等诸有效性的概念;正确性也含有合法性、正当性、科学性、一致性、客观性、真理性、妥当性和可接受性等诸有效性的概念;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也起码具有正确性、正当性、科学性、一致性、客观性、真理性甚至妥当性和可接受性等诸有效性的概念。无疑,概念愈辩愈明,真理性和科学性也就愈来愈彰显出来。
学理尤其是其基本概念的检省、辨析、阐明和界定,是我们在学理上解决法律解释有效性尤其是融贯性的基本前提。然而,审视当代中国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法律解释起步早,但却落伍于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以及法律推理相互缠绕;法律论证研究由于借助了非形式逻辑、元伦理学、语用学和新修辞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进展。但法律解释的研究状况却不然:当代法律解释研究没有找到充分高效的学术方法的利器,未能充分顺应当代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语用学转向,没有坚实的哲学和方法论基础,遂导致对法律解释的有效性的追寻,均以不同的话语、不同的概念、不同的理论资质,汇合着众多的含义、不同的价值与概念的诉求,于是本书才期待着对法律解释有效性做系统全面地探讨和解决。本书尝试运用视角独到的语用学范式,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论资源进行整理,呈现其既有的知识脉络,审视其合理性,解释其历史的局限,并在此基础上着力于语用学的重建。
本书提出从语用学的视角研究法律解释的有效性,并运用语用学的方法整合现有的法律解释方法。意义理论和言语行为理论为解释学和语用学之间建立了一条隐形的纽带。首先,如果说解释论提出了法律事实的存在论问题,那么,作为“交往行为的一般假设性前提”的语用学,就是作为实现对法律事实的理解和解释的工具而被提出的,由此形成了两者的逻辑关联性。其次,解释学的对象是语言性存在,因为对事物的理解和解释是在一定的话语规范语境中实现的;而语用学探讨语言学的一个重要领域,即话语――言语的要素单位――的有效性条件问题,这就更进一步紧密了解释学和语用学两者的关系。最后,理解语言意义是语用学的任务,而当法律解释被作为一种特定交际意图的言语行为类型来看待时,法律解释成了理解言语行为意义的过程。言语行为理论和意义理论就将解释学和语用学勾连起来。因而,用“语用有效性”解读法律解释的有效性,能够涵盖现有的关于法律解释有效性概念的定义。
本书将语用学方法引入到法学方法论体系之中来,语用学方法重在对语言意义的理解,可以为不同语境中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行为效力的确定提供方法论基础。本书的论证思路是以语用解释的性质以及对以往解释方法上产生的追问为线索:法律解释的有效性研究,为什么要从语用学的转向切入?建立在以往法律规范解释方法基础上的解释规则有何缺陷?探究语言意义的语用学分析方法是否可以用到法律解释有效性中来?如何将法律解释有效性的探讨与语用学结合起来?如何在实践中运用语用分析方法来分析和重构法律解释的具体有效性概念?它有哪些可以实现的机理、路径、程序、原理、原则、规则和行之有效的方法?
杨世平,男,1969年12月生,贵州省锦屏县人,1990-2005年在锦屏县人民法院从事专职审判工作,后从事律师职业,先后获哈尔滨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内容摘要
导论
一、论题的缘起和选题意义
二、研究的现状及其述评
三、研究思路
四、本书的内容与创新之处
第一章法律解释范式的语用学转向
第一节语用学方法及其基本特征
一、语用学方法及其基本内容
二、语用学方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法律解释语用转向的理论渊源
一、法律解释语用转向理论的演变
二、诠释学与法律解释的语用学转向
三、法律解释在规范与现实之间的视域流转
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情境化理解
一、情境化地理解与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视域融合
第二章法律解释客观性及其实现――语用学的进路
第一节法律解释客观性的生成与演变
一、法律解释的界定
二、法律解释客观性问题的提出
三、哲学语言转向后的客观性理论之新开展
第二节法律解释客观性理论及其建构
一、法律解释客观性理论综述
二、“中度客观性”及其局限
三、主体间性的客观性理论――语用有效性
第三节法律解释客观性的实现及其路径
一、法律解释客观性的目标和要素
二、语用推理的运用
三、实现法律解释客观性的途径
第三章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一节法的合法性问题
一、对合法性的通常理解
二、法的合法性
三、西方对于法的合法性的若干探讨
四、合法性概念的语用学分析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合法性
一、法律解释合法性的两个倾向
二、韦伯对法律解释合法性的启示
三、哈贝马斯法律解释合法性理论
第三节法律解释合法性的实现
一、法律推理中的法律解释――工具理性
二、规则补阙中的法律解释――价值理性
三、判决效力中的法律解释――交往理性
第四节法律解释合理性研究
一、关于合理性概念的分析
二、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判断
三、法律解释合理性的实现
第四章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与正当性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正确性
一、法律解释的正确性理论及其演变
二、对法律解释正确性理论的反思
三、法律解释的正确性就是法律解释的有效性
四、中国情境下法律解释正确性的批判性反思
及其实现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正当性
一、法律解释的正当性概念
二、正当性概念在法学中的核心地位
三、法律解释正当性即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
第五章法律解释的融贯性及其实现――法律解释
有效性的语用综观与构建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融贯性及其历史演变
一、法律解释的融贯性及其特征
二、法律解释融贯性理论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法律解释语用融贯及其实现
一、当代中国法律解释融贯及其实证分析
二、当代中国法律解释语用融贯实现的路径
第三节法律解释融贯性实现的实证研究――对刑事
讯问笔录的语篇融贯性的分析
一、刑事讯问笔录进行语篇融贯性分析的必要性和
价值
二、刑事讯问笔录的特点分析
三、结合案例的刑事讯问笔录分析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