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针对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朋友们,面临医疗纠纷,如何依据法律、运用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展开论述,全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一些典型的案例分析,一部分是重点法律、法规的解读。前一部分摘取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利用法律、法规对其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既告知了农民朋友们在医患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承担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又详细地指出应当适用哪些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法益;后一部分的重点法条解读则为读者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借助公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是合理维护自己法益的方式。
张立杰,男,1985年生,贵州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人民法院法官,发表的论文有《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等。
前言
第一部分 典型案例分析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是否必须参加?
2.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可以回到家乡开卫生所吗?
3.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可以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吗?
4.17周岁有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张某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是否予以注册?
5.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立即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吗?
6.医务人员“失踪”后,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吗?
7.乡村医生超出自己的执业范围私自买卖药品营利,是否被允许?
8.村民就医回家疗养后又意外发生损害导致残疾,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9.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10.医院可以通过一定的“公关工作”干预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工作吗?
11.患者是否可以复印或复制病历、化验单等记录和其他病历资料?
12.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内部是否可以自行处理而不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资料可以由医院自己单独封存和启封吗?
14.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如何进行赔偿?
15.患者看病后死亡,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16.负责组织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主体分别是谁?
17.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人数可以是偶数吗?
18.患者隐瞒或否认自己的病因、病情导致不良后果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19.医疗事故的鉴定是否需要收取鉴定费用,以及由谁支付鉴定费用?
20.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可以协调解决吗?还是必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进行调解?
21.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期间,能否提起诉讼?
22.发生医疗事故,是否必须有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3.医疗事故赔偿考虑的因素以及赔偿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24.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应当如何处理?
……
第二部分 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及重点条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