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内容包括研究报告和相关欧洲文献资料。报告内容描述了欧盟成员国及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现状,研究的重点在于可能引起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兴趣的若于方面。研究报告的目的是,鉴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开始实施,希望能从欧洲提取育价值的经验和实践做法。因此,这份报告将包括有关实施和培训的大幅章节。本报告各章以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实施(implementetion)问题为中心,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若干具体方面。报告将介绍欧盟和中国的现状,并着跟于借鉴欧盟的经验和*实践做法。每一章都在研究的基础上,将研究主题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相联系来进行相关评论,并提出建议。
本书对欧盟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做简要概述;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处理费用(fees)和成本费用(charges);描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体制结构;讨论了有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之前和之后都需要开展的培训的模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实施问题;*后对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了进一步评论。附录部分还包含了读者需要更多了解信息时可能会用到的辅助参考资料。
吕艳滨,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亚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信息法学(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在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借调期间,曾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工作。
研究报告
1 导言
1.1 关于本报告
1.1.1 报告的目的和致谢
1.1.2 报告的框架
1.1.3 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领域
1.2 “FOI”术语的使用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
1.3 欧盟成员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概述
1.3.1 欧盟国家多样化的行政背景
1.3.2 欧盟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历史
1.3.3 欧盟政府信息公开体制走向一致
1.4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5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进程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特点
1.6.1 《条例》的属性:行政法规
1.6.2 规定了当事人请求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
1.6.3 严格地限定了不公开信息的范围
1.6.4 规定了广泛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1.6.5 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
1.6.6 对主动公开做了详细规定
1.6.7 引入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2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体制及其例外
2.1 欧盟成员国的收费体制及其例外
2.1.1 实践的基本情况
2.1.2 费用减免
2.1.3 如何确定费用
2.1.4 收费的影响(包括对此机制所做出的相关改善)
2.2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机制
2.3 建议
3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结构
4 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
5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
6 建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需要澄清的方面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