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涉及到法律思想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同时又与史学相贯通。本书以制度框架作为主要内容,通过对东方和西方法律的比较,对法律和社会进行分析,从而加深对法本质的理解。作者多年来有关中国农村家族及行会的研究报告,在本书的构成上占居重要位置。另外,本书在整体上展示这一领域有待今后解决的问题,有别于以往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概述性著作。
本书成功地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把中国法制与域外法制、中国历史上不同时代法制进行比较分析研究,这种方法从多层面多角度了解和把握中国法制史的全貌,也有助于揭示不同时期法制的特色及差异,有助于了解东洋法系的基本精神,使研究的深度得以增加。
牟发松,1977年考取武汉大学历史系,提前毕业留校任教。1988年获博士学位,1993年任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95年任博士生导师。2003年调入华东师范大学,受聘终身教授,现任历史系学术委员会主任。曾先后兼任日本京都大学、大阪市立大学客座教授,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副会长、中国唐史学会理事。出版专著《唐代长江中游的经济与社会》《汉唐历史变迁中的社会与国家》等,发表汉唐史专题论文70余篇。
增订版序1
再版序1
序1
第一章绪言1
第二章序说东方的社会和规范意识8
第一节东方的社会和权威主义8
第一款权威主义8
第二款规范意识的前近代性24
第二节东方的自然法主义和实定法主义31
第三节东方专制主义成立的基础41
第三章法典编纂46
第四章刑法56
第一节有关刑法的各种原则56
第二节刑罚体系的变迁特别是自由刑的发达62
第三节东亚刑法的发展过程和赔偿制(Busse)69
第四节东亚的古刑法和同害刑(同态复仇talio)78
第五章审判81
第一节审判程序81
第二节神判和神判的宣誓85
第六章调停和解89
第七章身份制度特别是奴隶93
第八章封建和封建主义(feudalism) 102
第一节地主和农民102
第二节所谓的封建和封建主义(feudalism)110
第九章城市及行会(guild)121
第一节城市及行会(guild)的性质121
第二节行会(guild)的组织及其职能127
第十章人法134
第一节人134
第二节外国人属人法主义和属地法主义136
第十一章户籍制度140
第十二章宗族法和亲族法142
第一节同族结合142
第二节族长权威148
第三节亲族范围的限定及亲族等级150
第十三章家族法155
第一节家族构成和家族分裂155
第二节家父长权威和带有家庭奴隶性质的家庭成员159
第三节家族共产制169
第四节家产分割包括遗产继承175
第五节家的承续183
第六节主妇的地位和掌管钥匙的权力(Schlsselgewalt)186
第七节婚姻190
第八节离婚198
第九节亲子205
第十节监护210
第十四章土地法214
第一节所有权的界限214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无限期永久性的和有限期的215
第三节双重所有权一田两主制222
第四节永久性租佃(永佃)227
第五节租佃(佃)229
第六节山川薮泽农田水利231
第十五章交易法234
第一节买卖234
第一款买卖的各种形态234
第二款买卖担保243
第二节交换246
第三节赠与246
第四节消费借贷247
第五节融资互助组织(无尽)250
第六节租赁契约租赁借贷、雇佣与承包250
第七节委托保管254
第八节互助合作组织(合股)和股份公司254
第九节票据258
第十节不法行为263
第十一节债权的担保263
第一款保证263
第二款质典268
第十二节财产的私人扣押274
补章第一村落法278
第一节传统的所谓共同体及其责任承担者278
第二节支配体制的目标和同族集团的重组280
第三节同族以及村落的土地全体所有制284
第四节同族的以及村落的限制规定286
第五节同族以及村落内的审判和制裁288
第六节传统的所谓共同体的终结290
补章第二占有及其保护292
第一节所有和占有292
第二节占有保护295
补章第三土地改革法的成立和发展298
第一节孙文的耕者有其田和土地改革298
第二节土地改革后的土地法301
补章第四新婚姻法的成立和发展305
第一节婚姻法的发展阶段305
第二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308
第三节婚姻登记制度310
第四节夫妇间的关系和亲子间的关系312
第五节离婚法313
第六节婚姻法和新集体体制317
年表320
索引323
一、 法律谚语索引323
二、 一般事项索引324
三、 欧文索引342
再版后记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