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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双语) ![]()
《美国统一商法典:汉英对照》包括了第1篇总则、第2篇买卖、第2A篇租赁、第3篇流通票据、第4篇银行存款与托收、第4A篇资金转账、第5篇信用证、第7篇所有权凭证、第8篇投资证券、第9篇担保交易全部法典内容。《美国统一商法典:汉英对照》翻译体系完整,内容详实丰富,用语严谨。
三十年的历程
《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美国法律体系和商业活动中占据显著地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对中国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发展亦有重要参考意义。我初次翻译这部法典是在1985年,当时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读硕士研究生,至1988年毕业时,译稿基本完成。经导师冯大同教授作保,导师沈达明教授作序,译稿得以顺利出版。 当年,译稿的出版还得到美国法学会的大力支持。美国法学会时任会长哈泽德教授(Geoffrey Hazard, Jr.)专门委托两位法律专家对译稿进行审阅。一位是后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克劳斯纳教授(Michael Klausner),另一位是后来任谢尔曼斯特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李小琼律师(Hsiao Chiung Li)。我1990年去耶鲁大学法学院读硕士研究生时,拜见了在那里任教的哈泽德教授,对他的支持和授权表示感谢,并送他一本已出版的法典中文版。 从初次翻译统一商法典到现在已时隔三十余年,能够有机会在法律出版社的支持下重新翻译这部法典,我感到非常高兴。重译的想法很多年前即已产生,因为法典已历经多次重大修改,重译可使读者更方便地了解法典的现状。同时,也希望这部具有经典意义的法典有一个更好的中译本。 统一商法典的雏形可以追溯至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也称统一法委员会)于1896年公布的统一流通票据法,以及随后公布的一系列单独领域的统一法示范本。统一法委员会的愿望是,通过美国各州把这些示范本采纳为本州法律,使各州的商法达到事实上的统一。统一法委员会之后与美国法学会合作,将单独领域的统一法示范本进行整合,于1952年形成综合性的统一商法典。在经历一番波折后,法典在20世纪60年代得到美国几乎所有各州立法机构的采纳,达到了预期目的。 统一商法典代表了美国顶尖法律人士一百多年来为规范和完善美国商法体系所作的不懈努力。法典及其前身单行示范本的起草工作均由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和律师承担,并经过各界法律人士的反复讨论和修改。统一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还专门设立了统一商法典常设编辑委员会,根据商业实践对法典不断进行修改。在美国法律界,统一商法典亦成为单独的研究领域,著述浩繁。 统一商法典问世之后,依照修订时间存在不同版本。1985年我初次翻译时使用的是1972年版本,即当时美国各州普遍采纳的版本。之后的法典修订分篇进行,不再有统一的修订年份。法典每篇最后一次实质性修改的年份为:第1篇《总则》为2001年;第2篇《买卖》为1995年;第2A篇《租赁》为1990年;第3篇《流通票据》为2002年;第4篇《银行存款和收款》为2002年;第4A篇《资金转账》为1989年;第5篇《信用证》为1995年;第7篇《所有权凭证》为2003年;第8篇《投资证券》为1994年;第9篇《担保交易》为2010年。法典近年已较少修改,说明其结构和内容已基本稳定,能够较好地适应美国的商业实际。上述不同年份的各篇组成法典的“最新”版本。法典第6篇《整体转让》没有列入,是因为美国法学会因其内容已失去现实意义而建议将其废除,且很多州实际上也已将其废除。第2篇《买卖》曾有过2003年版,但后被美国法学会撤销,因此第2篇目前的最新版本仍为1995年版。 此次重译依据的英文原文是美国得克萨斯州通过立法程序所实际采纳的统一商法典,只在个别地方作了技术性调整。之所以选择该州,是因为该州采纳的统一商法典非常接近美国法学会最新的标准文本。一般而言,各州在将法典采纳为本州法律时,都会根据本州情况作出某些修改,并且不一定对法典的每一篇都使用该篇的最新版本。 法典的这个中译本采用中英对照的形式,使读者在阅读中文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方便地看到英文原文。相信这对读者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典会有极大的帮助。无论译者尽多大努力,由于翻译水平的限制、中美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语言某些内在的不可翻译性,译文必定存在相当的局限,因此,参考原文有时是非常必要的。此外,中英对照的形式可以使有兴趣的读者将本书作为法律英语的参考资料。 虽然我在三十多年前曾翻译过法典,并在最近二十多年的律师工作中一直使用法律英语,现在仍然感到法典翻译并非易事。专业词汇是首先遇到的困难。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作为反映两种不同制度的专业词汇,常常无法一一对应,有时甚至完全无法对应。例如,法典大量使用的enforce这个词,在很多翻译中(包括在我自己以前的翻译中)都被译为“强制执行”,但两者的含义其实有很大差别。在中国法律中,“强制执行”的概念相对狭窄,主要指当事方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时,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判决得到履行。而在美国法律中,enforce泛指当事方通过法律上承认的任何措施(包括非司法措施和自助措施,也包括被动的应诉措施)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或免除自己的义务。中文里实际上没有真正对应enforce的词汇。这次将其译为“强制履行”,只是希望比“强制执行”稍好。同样,译文中将lien这个词译为“留置权”也是无奈之举。在中国法律中,“留置”意味着担保物的占有,但在美国法律中,lien的含义很广,包括占有和不占有。虽然lien这个词也有一些其他译法,但都有各自的问题。此外,还有一些词汇则属于完全不能对应。例如,法典第9篇中有关担保交易的attach和perfect这两个词,在中国法律中没有相应概念,在中文里也没有惯用的表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翻译这些专业词汇呢?我认为首先应该坦率承认,绝对准确或完美对应有时是不现实的,是虚幻的概念,因此不应强求,而应退而求其次。我采用的方法是尽量顺其自然,并力争相对合理。对于不能完全对应的词汇,尽量使用相对而言最接近和最合理的中文词汇,如上述提到的“强制履行”和“留置权”。所谓相对合理,就是在无法做到绝对合理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找到相对较好的译法。最接近理想的不理想,暂且可以视为理想。对于完全不能对应的词汇,则在尊重原文基本含义的原则下,尽量顺其自然。法典使用的绝大多数专业词汇,实际上在英文中也是日常用词,有大体对应的中文词汇。例如,上面提到的attach和perfect这两个词,不仅在英文中是日常用词,而且法典从专业的角度也是借用了它们的自然含义,因此,虽然中国法律或中文惯用表达中没有相应词汇,但顺其自然地将它们直译为“附着”和“完善”,应该说既符合原文,亦不失原意。偏离自然含义太远的译法,有时会超出翻译的范畴,而且效果未必更好。 对于译文中与法典原文不完全对应的中文词汇,以及中国法律或中文惯用表达中没有的中文词汇,应该如何加以理解呢?我认为应该在承认翻译具有局限性的基础上,避免过度解读中文词汇的字面含义,并避免过度套用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概念。应该把法典所有的专业词汇,都放到法典自身环境和美国法律制度中去理解,并仔细注意法典对这些词汇的定义。专业词汇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符号,关键不在于如何画这个符号,而在于赋予这个符号什么意义。很多词汇,即使从英文原文的角度看,如果缺少定义,缺少使用环境,其含义也是不确定的。正因如此,对专业词汇进行定义,是美国法律界的标准做法。例如,法典第9篇中chattel paper的含义比较复杂,所以法典需要仔细加以定义。相应地,译文中无论将其译为“动产契据”还是任何其他词,要准确理解其含义,都离不开定义。所以,对专业词汇的理解,除去翻译因素,更重要的是方法和角度。只要认真注意法典对专业词汇的定义,认真注意它们在法典中的使用,就能比较容易和比较准确地理解这些词汇在法典和美国法律中的真实含义。 在阅读译文时,读者还应注意词汇之间的细微差别,以减少混淆和误解。例如,票据的holder和bearer被分别译为“执票人”和“持票人”,而maker、drawer和issuer被分别译为“制票人”、“出票人”和“立票人”。从中文角度,“执”和“持”的含义几乎没有区别,而“制”、“出”和“立”也没有明显区别,但在法典中,这些词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又如,agreement和contract被分别译为“协议”和“合同”。这两个词在中文里常被用作同义词,但它们在法典中的定义却是不同的。“购买”(purchase)这个词在法典中不仅指买卖,也包括赠予等其他取得方式。因此,“购买”不等于“买进”(buy),而 “购买人”(purchaser)也相应地不同于“买方”(buyer)。“权利”和“权力”看上去比较接近,但对应的英文right和power具有不同含义。“票据”(instrument)和“票证”(item)的含义也不完全相同,而“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和“产权证书”(certificate of title)的含义则完全不同。“价值”虽然基本上等于“对价”,但英文使用的是value和consideration两个不同的词,含义也有一定差别。为了减少可能给读者造成的混淆或误解,译文中尽量做到专业词汇的表述一致,即同一个英文词汇尽量在全书中始终对应同一个中文词汇。但是,有些地方由于上下文和其他限制,未能完全做到这一点。例如,claim被分别译为“索赔”或“主张”,而obligation则被分别译为“债务”或 “义务”。但在第9篇中, “债务人”(debtor)和“义务人”(obligor)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注意区分。此外,还应注意法典对标点的使用。在涉及排列的内容时,如果法典的表述是“甲、乙或丙”,即指甲乙丙任何一者。如果是“甲、乙及丙”,则指甲乙丙全部。 除去上面谈到的专业词汇,法典翻译的真正难题,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法典每一句话所要表达的真实和细微含义,并在尽可能接近原文含义、措辞、风格、排列和韵律的原则下,把那些与中文表达方式有巨大差异的英文句子,组装成符合中文阅读和思维习惯的简洁、清晰、通顺和易读的中文句子。法典英文整体较为艰涩曲折,很多细节不易把握,因此准确理解已有相当难度。但相比而言,中文的完美表达则更为重要和更为困难。中文作为我们的母语,本来最应把握好,但恰恰最难把握好。英文理解的错误通常是个别的,而中文表达的不足则可能是整体的。英文理解决定译文的对错,而中文表达则决定译文的优劣。尽管每个方面都有程度之分,而且相互制约,但总体而言先有对错后有优劣,错的不可能是优的,而对的也有可能是劣的。这是以匠人精神追求完美的过程,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没有止境。 影响译文对错优劣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法律和专业知识。法典涉及多个法律和专业领域,从比较常见的货物买卖和货物租赁,到不常接触的流通票据和银行业务,比较专门的所有权凭证和投资证券,以及高度复杂的担保交易,每个领域都包含各自的专业概念和法律问题。翻译法典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我学习的过程。有时为了一个词汇或一个概念,花费很大精力,但也未必获得满意结果。不足之处,只好留给未来改进。 无论如何,法典重译工作暂告一个段落。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沈达明教授和冯大同教授,他们是带我进入这个领域的启蒙老师,并在起步阶段给予了巨大帮助,他们对我的教诲和提携使我受益终生。还要感谢我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研究生同学吴兴光教授。吴教授长期从事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研究,是国内这个领域的专家,著述颇丰。他当年即对我初次翻译法典的尝试给予了很多鼓励和支持。在担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和资深教授后,还是一直不断鼓励我重译法典,并多方给予帮助。重译完成后,他花费大量时间对译稿进行了审阅,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改进建议。可以说,吴兴光教授是我重译法典最坚定的支持者和推动者。还要特别感谢美国的汉宁(William H.Henning)教授。汉宁教授是统一商法典的权威专家,曾任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执行主任以及法典第2篇和第2A篇修订委员会主任。我十年前产生重译统一商法典的想法后,一直得到汉宁教授的热情帮助和支持。对于一些非常具体的问题,汉宁教授也给予耐心的解答,令我十分感动。同时感谢法律出版社的黄琳佳编辑。她对法典重译所给予的巨大支持,是这个译本得以顺利出版的基础。从开始讨论重译事项到完成法律出版社的出版安排,只用了一个多星期的时间。这样的热情和专业效率,十分令人钦佩。在编辑和排版过程中,她花费了大量心血,只是为了向读者呈现一部更好的图书。此外,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李喆同学,她从繁忙的学业中抽出时间进行了大量校对工作,并帮助准备了专业词汇索引。 我希望并相信此次重译的《美国统一商法典》比前次有所进步,但是,由于前面提到的诸多原因,译文必定存在种种不足和缺陷。我愿与对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兴趣的读者进行交流和讨论,互相学习。我的电子邮箱是:panqichina@163.com。 潘 琪 2018年10月于北京
潘琪,957年出生,北京市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师从沈达明、冯大同教授。后赴美国学习法律,获耶鲁大学法学硕士学位(LL.M)及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法律博士学位(JD)。1988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1994年取得美国律师资格(宾夕法尼亚州)。曾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后长期在国际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White & Case)及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强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的法律部从事律师工作。1990年出版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译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著有《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第1篇总则 1
第1章总则 1 第1.101条简称 1 第1.102条本篇适用范围 1 第1.103条本法的解释应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补充性法律原则的适用 1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解释 2 第1.105条可分割性 2 第1.106条单数和复数的使用;词性 2 第1.107条各条的标题 3 第1.108条与《国际及国内商业电子签名法》的关系 3 第2章通用定义和解释原则 3 第1.201条通用定义 3 第1.202条通知;知道 12 第1.203条租赁与担保权益的区别 13 第1.204条价值 16 第1.205条合理时间;及时 16 第1.206条假定 17 第3章地域效力和一般原则 17 第1.301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 17 第1.302条通过协议加以改变 18 第1.303条履约过程、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 19 第1.304条善意的义务 21 第1.305条灵活提供救济 21 第1.306条违约发生后放弃索赔或权利 21 第1.307条第三方文件构成表面证据 21 第1.308条保留权利的履约或接受履约 22 第1.309条任意提前的选择权 22 第1.310条债务的降位 22 词汇索引 24 第2篇买卖 26 第1章简称、通用释义和适用范围 26 第2.101条简称 26 第2.102条适用范围;排除在本篇之外的某些担保交易和其他交易 26 第2.103条定义和定义索引 26 第2.104条定义:“商人”;“商人之间”;“融资机构” 28 第2.105条定义:可转让性;“货物”;“待定”货物;“一批”;“商业单位” 29 第2.106条定义:“合同”;“协议”;“买卖合同”;“买卖”;“即时出售”;“符合”合同;“终止”;“解除” 31 第2.107条尚待与不动产分离的货物:登记 32 第2章合同的形式、订立和变更 33 第2.201条形式要求;反欺诈法 33 第2.202条最终书面表示:口头证据或外部证据 34 第2.203条蜡印无效 35 第2.204条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 35 第2.205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35 第2.206条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36 第2.207条承诺或确认中的补充条款 37 第2.208条[保留] 38 第2.209条修改、取消和弃权 38 第2.210条委托履约;转让权利 38 第3章一般义务与合同的解释 41 第2.301条当事方的一般义务 41 第2.302条显失公平的合同或条款 41 第2.303条风险的承担或分担 41 第2.304条价款以金钱、货物、不动产或其他形式支付 42 第2.305条价格条款存在空缺 42 第2.306条产出、需求和独营 43 第2.307条整批交付或分批交付 44 第2.308条未规定交货地点 44 第2.309条未规定具体时间;终止通知 44 第2.310条未规定付款时间或信用开始时间;有权作出保留权利的发运 45 第2.311条履约中的选择权与合作 46 第2.312条担保所有权;担保不存在侵权;买方不得侵权的义务 47 第2.313条通过确认、许诺、描述或样品作出的明示担保 48 第2.314条默示担保:商销性;行业惯例 48 第2.315条默示担保:适用于特定用途 49 第2.316条排除或修改担保 50 第2.317条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叠加和冲突 52 第2.318条本篇对质量担保之第三方受益人问题及合同关系之必要性问题不作规定 52 第2.319条“运输工具上交货”条款;“船边交货”条款 52 第2.320条“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条款;“成本加运费”条款 54 第2.321条“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条款或“成本加运费”条款:“到货净重”;“货到付款”;担保到货品质 56 第2.322条“目的港船上交货”条款 57 第2.323条海外运输所需的提单格式;“海外” 58 第2.324条“货到成交”条款 59 第2.325条“信用证”条款;“保兑信用证” 59 第2.326条试用和试销;债权人的权利 60 第2.327条试用和试销的特殊规定 60 第2.328条拍卖 61 第4章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 62 第2.401条所有权的转移;保留权利作为担保;本条的有限适用 62 第2.402条卖方债权人对已售货物的权利 64 第2.403条转让的权力;善意购买货物;“委托” 65 第5章履约 67 第2.501条对货物的保险利益;货物特定化的方式 67 第2.502条卖方毁约、未能交付或破产时买方对货物的权利 68 第2.503条卖方提示交付的方式 69 第2.504条卖方发运货物 70 第2.505条卖方保留权利的发运 71 第2.506条融资机构的权利 72 第2.507条卖方提示交付的效力;附条件交付 73 第2.508条卖方对不适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补救;替换货物 73 第2.509条不存在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 74 第2.510条存在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 75 第2.511条买方提示付款;以支票付款 76 第2.512条买方在检验货物前付款 76 第2.513条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 77 第2.514条承兑交单;付款交单 78 第2.515条货物存在争议时保存证据 78 第6章违约、毁约和免责 79 第2.601条交付不当时买方的权利 79 第2.602条正当拒收的方式和效力 79 第2.603条商人买方对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义务 80 第2.604条买方处置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选择权 81 第2.605条未作出具体说明构成买方放弃异议 81 第2.606条接受货物的方式 82 第2.607条接受的效力;违约通知;作出接受后的违约举证责任;向责任人通知索赔或诉讼 82 第2.608条全部或部分撤销接受 84 第2.609条就履约获得充分保证的权利 85 第2.610条预前毁约 86 第2.611条撤回预前毁约 86 第2.612条“分期交货合同”;违约 87 第2.613条特定化的货物遭受损失 88 第2.614条替代履约 88 第2.615条失去预想条件时的免责 89 第2.616条免责通知后的程序 90 第7章救济 91 第2.701条违反从属合同的救济不受削弱 91 第2.702条卖方发现买方破产时的救济 91 第2.703条卖方救济的一般规定 92 第2.704条违约后卖方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的权利;卖方挽救半成品货物的权利 93 第2.705条卖方就运输中或其他情况下的货物阻止交付 93 第2.706条卖方转售或订立转售合同 95 第2.707条“处于卖方地位的人” 97 第2.708条买方不接受交付或毁约时卖方损失的计算 97 第2.709条价款诉讼 98 第2.710条卖方的附带损失 99 第2.711条买方救济的一般规定;买方对被拒收之货物的担保权益 99 第2.712条“补进”;买方获取替代货物 100 第2.713条卖方未能交付或作出毁约时买方损失的计算 101 第2.714条已被接受的货物存在违约时买方损失的计算 101 第2.715条买方的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 102 第2.716条买方获得实际履行或取回货物的权利 102 第2.717条从价款中扣除损害赔偿 103 第2.718条约定或限制损害赔偿;预付款 103 第2.719条通过合同修改或限制救济 104 第2.720条“解除”或“撤销”合同对前存违约之索赔的影响 105 第2.721条针对欺诈的救济 106 第2.722条第三方对货物造成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的人 106 第2.723条市场价格的确定:时间和地点 107 第2.724条可接受的市场牌价 107 第2.725条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108 词汇索引 110 第2A篇租赁 112 第1章总则 112 第2A.101条简称 112 第2A.102条适用范围 112 第2A.103条定义和定义索引 112 第2A.104条受其他法律约束的租赁 120 第2A.105条涉及产权证书覆盖的货物时本篇的地域效力 121 第2A.106条消费者租赁之当事方选择适用法和司法机构的权力受到限制 121 第2A.107条违约发生后放弃索赔或权利 122 第2A.108条显失公平 122 第2A.109条任意提前的选择权 123 第2章租赁合同的订立和解释 124 第2A.201条反欺诈法 124 第2A.202条最终书面表示:口头证据或外部证据 126 第2A.203条蜡印无效 127 第2A.204条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 127 第2A.205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127 第2A.206条订立租赁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28 第2A.207条[保留] 128 第2A.208条修改、取消和弃权 128 第2A.209条融资租赁中承租方作为供应合同的受益人 129 第2A.210条明示担保 130 第2A.211条担保不造成干扰和不存在侵权;承租方不得侵权的义务 131 第2A.212条商销性的默示担保 132 第2A.213条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133 第2A.214条排除或修改担保 133 第2A.215条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叠加和冲突 134 第2A.216条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的第三方受益人 135 第2A.217条特定化 135 第2A.218条保险和理赔款 136 第2A.219条损失风险 137 第2A.220条违约对损失风险的影响 138 第2A.221条特定化的货物遭受损失 139 第3章租赁合同的效力 139 第2A.301条租赁合同的强制履行力 139 第2A.302条货物的所有权和占有 140 第2A.303条租赁合同项下当事方权益的可转让性;货物中出租方残余权益的可转让性;委托履约;权利转让 140 第2A.304条出租方随后另行出租货物 143 第2A.305条承租方出售或分租货物 144 第2A.306条某些依法自动产生之留置权的优先权 145 第2A.307条某些权益的优先权:查封或扣押货物产生的留置权;货物中的担保权益;对货物的其他主张权 146 第2A.308条债权人的特别权利 146 第2A.309条货物成为不动产附着物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 147 第2A.310条货物成为添附物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 152 第4章租赁合同的履行:毁约、替代和免责 154 第2A.401条不安全:履约的充分保证 154 第2A.402条预前毁约 155 第2A.403条撤回预前毁约 155 第2A.404条替代履约 156 第2A.405条免除履约 157 第2A.406条免除履约后的程序 158 第2A.407条不可撤销的承诺:融资租赁 159 第5章违约 159 第2A.501条违约:程序 159 第2A.502条违约后的通知 160 第2A.503条权利和救济的修改或削弱 160 第2A.504条约定损害赔偿 161 第2A.505条解除和终止;解除、终止、取消或欺诈对权利和救济的影响 163 第2A.506条诉讼时效 164 第2A.507条证明市场租金 165 第2A.508条承租方的救济 166 第2A.509条不当交付时承租方的权利;正当拒收 168 第2A.510条分期租赁合同:拒收和违约 168 第2A.511条商人承租方对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义务 169 第2A.512条承租方对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义务 170 第2A.513条出租方对不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补救;替换货物 171 第2A.514条承租方放弃异议 172 第2A.515条接受货物 172 第2A.516条接受货物的效力;违约通知;作出接受后的违约举证责任;向责任人通知索赔或诉讼 173 第2A.517条撤销对货物的接受 175 第2A.518条补进;替代货物 176 第2A.519条未能交付、毁约、违约以及被接受之货物违反担保时承租方损失的计算 177 第2A.520条承租方的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 179 第2A.521条承租方获得实际履行、取回货物及其他救济的权利 180 第2A.522条出租方破产时承租方对货物的权利 180 第2A.523条出租方的救济 181 第2A.524条出租方将货物特定于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 182 第2A.525条出租方占有货物的权利 183 第2A.526条出租方就运输中或其他情况下的货物阻止交付 184 第2A.527条出租方处置货物的权利 185 第2A.528条不接受交付、不付款、毁约或出现其他违约时出租方损失的计算 186 第2A.529条出租方的租金诉讼 188 第2A.530条出租方的附带损失 190 第2A.531条第三方对货物造成损害时的起诉权 190 第2A.532条出租方对残余权益的权利 191 词汇索引 192 第3篇流通票据 194 第1章总则和定义 194 第3.101条简称 194 第3.102条适用范围 194 第3.103条定义 194 第3.104条流通票据 198 第3.105条票据的出立 201 第3.106条无条件承诺或命令 202 第3.107条以外国货币支付的票据 203 第3.108条即时付款;定时付款 204 第3.109条凭票付款;凭令付款 205 第3.110条确定票据向谁付款 206 第3.111条付款地点 208 第3.112条利息 208 第3.113条票据日期 209 第3.114条票据的冲突条款 209 第3.115条不完整票据 210 第3.116条连带责任;份额 210 第3.117条影响票据的其他协议 211 第3.118条诉讼时效 211 第3.119条通知第三方有权应诉 213 第2章流通、转让和背书 214 第3.201条流通 214 第3.202条可撤销的流通 214 第3.203条票据转让;转让后取得的权利 215 第3.204条背书 216 第3.205条记名背书;空白背书;异常背书 217 第3.206条限制性背书 218 第3.207条再取得 220 第3章票据的强制履行 221 第3.301条有权强制履行票据的人 221 第3.302条正当执票人 221 第3.303条价值和对价 224 第3.304条过期票据 224 第3.305条抗辩和扣减权 226 第3.306条票据索赔 229 第3.307条违反信托义务的通知 229 第3.308条签名及正当执票人地位的证明 231 第3.309条遗失、损毁或被盗票据的强制履行 232 第3.310条票据对基础义务的影响 233 第3.311条使用票据作出和解 235 第3.312条遗失、损毁或被盗的银行本票、银行支票或保兑支票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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