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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聊斋志异/法说中国古典文学名著丛书
早在二十年前的拙著《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中,笔者就指出过,人物形象是涉法文学作品的法律内涵的一大载体。因此,解读一切涉法文学文本,不要高度重视人物形象的法理蕴含。《聊斋志异》恰恰在个重要环节上成就斐然,令人欣喜不已。
出现在作品中的除了人,还有狐、鬼、神之类。谈聊斋的学者,往往处处强调什么“谈狐说鬼”,这不仅造成行文上的重复、累赘,而且也讲不出什么道理。再说,书名虽有“志异”二字,读每一篇作品才知道,蒲松龄并没有渲染恐怖气氛,也没有表现狐、鬼、神如何超凡脱俗的一面,相反倒按人的样子来写狐、鬼、神。正因为这样,本辑人物论几乎不提什么狐、鬼、神,径直按清一色的“人”来叙述和议论。诸如“人鬼情未了”一类的话语,笔者一概不取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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