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先股法律制度可从中获得启示:一是明确控股股东和董事对于优先股股东的受信义务。二是在合同法的理论背景下,签约方能够评估各自的客观情况,适当扩大触发优先股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事件的范围。另一方面,我国优先股的制度内涵显现出法国法的某些典型特征,而法国优先股制度则改良自美国。法国和我国对于优先股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基本一致:优先股是一种股份;而美国学界则将优先股置于公司法与合同法的断层之上。针对我国优先股存在的可预见性的问题,应重新定位审视优先股的理论视角,激发优先股的市场活力
●序言
●翻译说明
●章 一般规定
● 条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调整的关系
● 第2条 商业航海的概念
● 第3条 本法典规定的适用范围
● 第4条 俄罗斯联邦海港之间的运输和拖带
● 第5条 商业航海的国家管理
● 第6条 商业航海的国家监督
● 第7条 船舶
● 第8条 船东
● 第9条 海港、港务当局
● 0条 船舶吨位
● 1条 结算单位
●第二章 船舶
● 节 船舶所有权
● 2条 船舶所有权主体
● 3条 船舶所有人的权利
● 4条 将船舶交付委托管理
● 第二节 船舶的旗帜和国籍
●部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