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汇编》是一部晚清刑案判牍汇编点校著作,生动地展示了清代晚期法律、经济和社会的真实面貌,其内容涵盖了土地买卖、典当、租佃、雇工、移民、民族矛盾、农民起义等诸多领域。此外,对于官方文献很少涉猎的小农家庭经济、婚外情、同性恋方面的材料也多有涉及。
有清一代,大部头、多卷本的判案汇编主要有三部:一是祝庆琪纂修、鲍书芸参定的《刑案汇览》,二是全士潮等纂辑的《驳案汇编》,三是许楗、熊莪纂辑的《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三书“博采广收,芟繁提要,按门排纂,具有手眼”,案情记叙简洁明确,历来为研究者所称道,但也正因“芟繁提要”,这些刑案在司法程式上并不完整,对案件的前因后果也往往缺乏必要的交代,使读者很难窥其全貌。成同以降,地方官吏与幕宾等群体编纂案牍开始蔚然成风,他们在内容编订上务求翔实,以方便学律之人观摩学习,《刑案汇编》便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作品。
《刑案汇编》作者周守赤,字春帆,晚清浙江山阴县(今绍兴)人,自幼饱读诗书,尤精于律学,科举不第后,入幕于广东、江苏、安徽等地,负责刑名案件长达四十余年。周氏办案审慎详明,深得当道赏识,两广总督曾国荃、两江总督张树声、安徽巡抚陈彝等人倚之如左右手。在幕宾群体中,周氏声名虽不及汪辉祖,然亦属佼佼者,慕名从学者不计其数。晚年受门生之请,将历年所办各案以“刑案汇编”为名刊刻于世,凡十六卷,收录入幕安徽期间各类案件一百五十件。
《刑案汇编》与其他判案汇编相比,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值得关注:
一、《刑案汇编》为当时学律之人提供了学习司法程序和法律文书诸多方面的范例。该书的辑纂目的在于“藉便初学观摩”,因此题、奏、咨各案极为详细,“均系供看全招”,“案尾照刊审限一二起,以示规式”。通过阅读,学律之人可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奏报程序、审转制度、定罪量刑原则、卷宗格式等产生较明晰的认识。其价值正如安徽巡抚陈彝在该书序中所评价的那样:《刑案汇编》“巨细宏纤,靡不毕具,要归于实事求是,谨慎详明,不但幕学之圭臬,实律家之功臣也”。
二、《刑案汇编》中每一判案的定性量刑,引证除律例条文之外,引用律注、成案亦较值得关注。与律例一样,律注亦具法律效力,在《刑案汇编》中常作为判案依据。如卷八“兵丁逢操在空地放枪不期枪子中伤潜住砲楼内之乞丐身死”目下有“与初无害人之心偶致杀人之律注相符”字样,便是直接将律注作为判案的依据。成案是指某一判决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前例。乾隆三年(1738)规定:“除正律正例之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著为定例,一概严禁。”然而现实中因“法条有限而情伪无穷”,通行、未通行的成案在司法运用中则是司空见惯。如卷十一有“因奸谋杀本夫之父弃尸不失复逼令奸妇同逃援案陈明恭候钦定”一案,霍邱县县民杨光醴妻文氏与村邻郑修三通奸事发后悔过自新,奸夫郑修三求奸不成,独自起意将杨光醴养父杨玉山杀死,胁迫文氏逃跑。案发后,文氏比拟“子犯奸,父母并未纵容被人谋杀者,绞立决”例,拟绞立决。然而安徽巡抚认为这一判决过严,征引了嘉庆十八年(1813)四川一则类似案例上请,最后遵依谕旨“减等发落”。
序一
序二
自序
凡例
卷一 国盗贼抢窃各案附
城内被劫格杀拒捕盗首
城内被劫拒毙店伙差役二命并伤多人
盗犯迭劫得赃拒捕杀人
盗劫停船拒伤船户一命
强盗拒杀事主
卷二 尚盗贼抢窃各案附
纠劫得赃拒伤事主平复
窃盗临时行强拒杀事主并伙盗闻喊先逃不知强情
伙盗在外把风并邻佑捕贼误毙雇工
强盗拒杀事主伙犯临时不行
逼胁伙盗同行临时逃回事后分赃
抢夺拒杀事主
听纠抢夺拒杀事主
白昼抢夺威吓事主
抢夺为从并未动手分赃
卷三 师盗贼抢窃各案附
窃盗拒杀事主遗火烧毙两命伙犯并未帮殴成伤
伙窃牛只事后被获拒伤坊捕身死
窃盗未得财拒伤事主身死
窃盗未得财拒杀事主之子
从窃逾贯致事主之女窘迫自尽
事后殴毙窃贼弃尸不失案内帮同抬尸之余人
轮船扒窃赃逾满贯
捕殴贼妇致令堕胎身死
擅杀偷窃罪人弃尸不失
独自起意行窃计赃逾贯
发冢开棺见尸
发冢开棺见尸
卷四 位人命
谋故杀一家四命
挟嫌谋杀
挟忿谋杀
图财谋杀
图财害命
图财害命为从临时不行事后分赃
图财害命为从不行而分赃
图财害命为从在路嘹望并未加功分赃
谋杀为从
与人鸡奸因被撞破辱骂将其谋杀身死
……
卷五 家人命
卷六 崇人命
卷七 儒人命
卷八 门人命
卷九 禀服制
卷十 道服制
卷十一 毓奸拐抢夺妇女各案附
卷十二 德奸拐抢夺妇女各案附
卷十三 讲奸拐抢夺妇女各案附
卷十四 艺奸拐抢夺妇女各案附
卷十五 立杂案
卷十六 言杂案
跋一
跋二
跋三
跋四
跋五
跋六
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