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是一套富有特色、影响深远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它产生伊始就具有并且始终保持和不断发展完善的限制权力、保护人权的特点十分突出,向来引人注目。本书明确提出了普通法的人权保护问题,并作为研究的主题,这在国内学界是不多见的。上篇对英国普通法保护人权的状况分阶段地进行了历史梳理,说明普通法对人权的保护相对而言是较为有力的。该部分概括性强,简明扼要,史论结合,令人信服。下篇探讨了普通法之所以对人权保护较为有力的原因,揭示了普通法具有的崇尚实践理性、追求具体正义、富有宪法性能等特质。该部分条分缕析,挖掘深,逻辑性强,具有一定的学术和理论深度。结束语论述了普通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借鉴价值,说明该成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 学术创新上,大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选题上,国内学界还没有相同选题的著作出版;二是在理论上对普通法保护人权的原理进行了分析,这是一次新的尝试。
2. 学术价值上,在史料的梳理与整理方面,使用了一些新的材料,援引了一些新的观点,如翻译引用了贝克教授和弗里奇大法官的相关论文。在理论的分析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如普通法正义的双重结构或普通法的分权、限权理论,在国内学界鲜有相同的观点或论述。
英国素有人权母国之称,世界上第一个人权文献《大宪章》便产生于英国;纵观整个历史,英国在权利保护方面也一直保持着世界领先水平。事实上,自古至今在保障或扩展英国人的自由权利这一伟大事业中,普通法可以称得上居功至伟,直到现在还有很多英国人依然坚持认为他们的自由和权利来源于古老的普通法。这种观点对于英国人而言或许太过于普通,固然难以激起任何波澜,但对于英国之外的国家,尤其是那些在历史上缺乏人权保护传统、如今正在奋力追赶的后发国家来说,这个观点依然充满着陌生感和神秘感,人们需要了解英国普通法是如何保护人权的,其背后的原理和奥妙是什么,以资借鉴。
为此,本书先从历史角度切入,考察了英国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到近现代社会这一历史时期普通法对人权的保护状况。在导论中,我们提出了英国人权利的来源问题:与大多数国家人们的权利源于成文法律的规定不同,英国人的权利来源于传统,而不是任何抽象的理论和原则;并且这些权利一直受法律保护,而保护它们的法律亦源于古老的习俗,这是英国人权保障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法律主要为习惯法,保护的也是一些习惯权利,主要有财产权、人身权和政治权。由于这一时期英国社会没有形成比较强大的政治权威,较多地保留了古代日耳曼人的自由传统,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英国人享有的自由和权利的含金量是比较高的,并且当这些权利遭到侵害时,实行民众集会式审判的司法机关将会提供救济,因为司法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在1314世纪,英国形成了统一适应全国的法律普通法。根据普通法,英国人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更加全面,《大宪章》明确规定了英国人享有8个方面的权利,但这也只是英国人享有权利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权利没有列入其中。在普通法下,很多重要的权利获得越来越有力的保护,如《大宪章》第39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并(或)依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作出合法审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害。这一条对保障英国人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时世界范围内可以称得上是绝无仅有的。实际上,通过权利宣告保护人权并不是普通法保护人权的主要方式,普通法对人权的保护更侧重于权利救济。根据普通法理论,法不禁止即自由,据此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在社会实践中如果某人受到不公正对待即可诉至普通法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寻找合适理由帮助其实现公平,即有侵害必有救济。此外,普通法亦通过优秀的法律职业群体和科学合理的审判制度,逐步推动司法走向独立,为人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由于普通法是在13世纪适应农业社会需要形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到了近现代工业社会,不可避免遭遇来自新时代的挑战,最终在柯克等人的努力下,普通法华丽转身,完成了现代化蜕变。在现代社会,普通法除了对传统权利进行保护之外,始终保持开放的姿态及时回应社会发展需求,不仅通过判例缔造了一些新型权利,还对议会立法创造的各种新权利进行救济,并且与时俱进创造了多种新型救济方式,比较重要的方式有人身保护令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总之,在近现代社会,普通法仍是英国人权保护的主流渠道。
综观英国历史,普通法对权利的保护相对来说一直是比较有力的。透过现象看本质,普通法为什么能够起到保护权利的作用?这是我们在本书下篇主要探讨的问题。在下篇我们深入剖析了普通法具有的四个特质:一是普通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强调普通法的自生自发特色,应当归属于内部规则(哈耶克语)的范畴,因而有利于保护人权;二是普通法是崇尚实践理性的法,提出普通法首先是理性的法,其次普通法的理性比一般法律具有的自然理性更高级,是一种技艺理性(柯克语);三是普通法是追求具体正义的法,阐释了普通法的正义内涵,提出普通法正义观的核心是公正地审理案件,并从司法独立、诉讼制度的科学合理化、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三个层面进行了解读;四是普通法是具有宪法性能的法,通过论述普通法和宪法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提出了一般法律所不具备的分权和限权功能。普通法的分权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宏观分权(法律权和统治权)和微观分权(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普通法的限权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行政权的限制,主要对国王和政府权力进行限制;二是对立法权的限制,主要对议会的特权和立法权进行限制;三是对司法权的限制。通过分权和限权作用的发挥,将权力运行牢牢束缚在法治的轨道,防范法官恣意审判,普通法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人权的作用。
在结束语部分,我们对英国人权保护情况进行了总结与评价,提出英国在保护人权方面之所以能够做得出色是源于自然因素与社会传统因素的相互融合。自然因素是指自然地理环境,可以进一步理解为环境塑造下的民族性格。社会传统因素是根植于民族性格又超越其上,形而上属于文化层面的东西,包括政治、法律、宗教、风俗等内容。英国普通法的人权保护机制是在自然因素与社会传统因素相互融合的基础上共同缔造的。当然,英国的权利保护模式并非完美无缺,也存在一定缺陷,但是从总体上,普通法保护人权的经验是值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借鉴的。
当然,由于水平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刘吉涛,男,1974年生,山东即墨人,法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山东省法律史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齐鲁法治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英国法律史和中国宪政史。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4项,省级立法项目2项;发表学术论文和文章100多篇。
上篇英国普通法与权利保护历史进程考察
导论人的权利从哪里来
第一章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国人原初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法律概况
第二节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保护之下的原初权利
第三节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权利保护的评价
本章小结
第二章早期普通法与主体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第二节英国早期普通法确认的权利与自由
第三节早期普通法对于主体权利的救济
本章小结
第三章近现代普通法与人权保护
第一节普通法近现代化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普通法理论近现代化对人权保护的推动
第三节普通法实体近现代化对人权保护的推动
第四节普通法权利救济在近现代社会的新进展
本章小结
下篇普通法的特质与人权保护
第四章普通法是属于社会的法
第一节对社会的法的界定
第二节普通法与社会的法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社会的法对于人权保护的价值
第五章普通法是崇尚实践理性的法
第一节法律与理性
第二节普通法与实践理性
本章小结
第六章普通法是追求具体正义的法
第一节正义与法律
第二节普通法传统中的正义
第三节普通法对正义的追求:公正地审理案件
本章小结
第七章普通法是具有宪法性能的法
第一节普通法与英国宪法的关系
第二节普通法的宪法维度之一:分权
第三节普通法的宪法维度之二:限权
本章小结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