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为五章,分别从加拿大司法体制与司法责任概述、加拿大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拿大司法责任的主体、加拿大司法责任的内容和加拿大司法责任的追究等方面详细阐述了加拿大司法责任制度,并结合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为建立更加科学而又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责任体系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域外比较法资料。
司法责任一般是指司法责任主体违反其职业操守和背离司法权运行基本规律而需承担法律方面的不利后果。乃至遭受惩处的法律责任。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尚书·吕刑》中的“五过之疵”就可视为古代对判官追责的萌芽,而唐朝《唐律疏议·名例》所规定的“出人人罪”则更加明确了对司法官员追责的依据和标准。宋元明清在司法责任追究方面除沿袭唐制外.并无新的建树。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面废除旧法统.加之一些历史原因,导致我国的司法责任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缺位状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地方法院开始试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以结果责任模式为逻辑建立法官责任制。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司法权作为一种权力,也会被滥用甚至导致腐败。因而必须通过责任追究等措施对司法权进行控制。中国有近20万名法官,掌握着司法权。法官在什么程度上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重大影响.影响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影响人民群众能否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1995年《法官法》的颁行是我国司法责任制建立的标志,该法于“惩戒”一章规定了对法官的追责事由与惩戒方式。此后。党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诸多关于法官责任制的政策性文件与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一五”改革纲要》)要求“对法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条件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2005年《“二五”改革纲要》要求“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2009年《“三五”改革纲要》要求“建立体现宽严相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办案质量考评制度和奖惩机制,改进办案考核考评指标体系.完善人民法院错案认定标准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同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四个一律”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法官“五个严禁”(2009年)、“十个不准”(2013年)等禁令。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改革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启了新一轮司法改革。该意见要求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而《四五改革纲要》则更具体地提出:“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
黄文旭,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靠前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很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联合招收博士后,中国靠前私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8篇。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研究奖,并三次获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很好论文三等奖。
绪论
第一章 加拿大司法体制与司法责任概述
第一节 加拿大的司法体制
一、加拿大司法的概念
二、加拿大司法的横向结构
三、加拿大司法的纵向体系
四、加拿大司法的特征
第二节 加拿大司法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加拿大司法责任制度的前提
二、加拿大司法责任制度的目的
第二章 加拿大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一节 加拿大司法流程管理制度
一、加拿大司法流程管理的由来与意义
二、加拿大司法流程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加拿大司法质量管理制度
一、司法质量管理的概念
二、加拿大司法质量管理的标准
三、加拿大司法质量的考核与评估
第三节 加拿大司法管理制度的改革
一、《法院管理替代模式》报告简介
二、目前的行政模式
三、改革的宪法基础
四、替代模式
第三章 加拿大司法责任的主体
第一节 法官
一、法官的选任
二、法官的任期
三、法官的薪酬
第二节 司法辅助人员
一、登记处工作人员
二、法庭服务处工作人员
三、其他辅助人员
第四章 加拿大司法责任的内容
第一节 加拿大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形成与发展
一、《加拿大1867年宪法》与良好行为标准
二、《加拿大法官法》与加拿大司法理事会
三、从《法官手册》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节 加拿大法官承担司法责任的事由
一、没有保持司法独立
二、没有维护司法尊严
三、没有勤勉敬业
四、没有实现平等
五、不公正
第五章 加拿大司法责任的追究
第一节 加拿大联邦司法责任追究的基本架构
一、加拿大联邦司法责任追究依据
二、加拿大联邦司法责任追究的机构
第二节 加拿大联邦司法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调查程序的启动
二、筛选程序
三、正式调查
第三节 加拿大联邦司法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第四节 加拿大各省法官责任追究程序
一、安大略省
二、英属哥伦比亚省
三、曼尼托巴省
四、魁北克省
五、萨斯卡其旺省
六、阿尔伯塔省
七、爱德华王子岛省
八、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
九、诺瓦斯科迪亚省
十、新布朗斯维克省
附录
附录1 加拿大《法官法》节选
附录2 加拿大法官道德准则
附录3 2015年加拿大司法理事会调查细则
附录4 加拿大司法理事会关于对联邦政府任命的法官投诉或指控的审查程序
附录5 加拿大司法理事会调查委员会实践与程序手册
附录6 加拿大司法理事会年度报告2015-2016
(二)新斯科舍省的司法发展项目
从1995年8月1日开始.新斯科舍省进行了一项司法发展项目。①新斯科舍省司法发展项目在法律能力、公正、司法管理技能等方面为每个法官提供反馈。这是加拿大唯一的一次以该形式对司法质量进行系统评估的实验。在该项目的发展、实施和推广中,司法独立自始至终是考虑的重要因素。新斯科舍省的律师在总体上肯定了这一项目,并认为该项目对司法独立不造成威胁。该项目在为法官提供有用的信息以促进司法质量的提高方面是非常成功的。但该项目的推广存在一定的障碍,这些障碍包括经费不足、对司法质量评估持保留意见以及加拿大省法院系统缺少具有创新精神的倡导者。
新斯科舍省的司法发展项目由法官自愿参加.由出庭律师对法官的司法质量提供反馈。在参加该项目前出庭的律师都需要完成一份关于法官司法质量的调查问卷。在该项目结束时,新斯科舍省对所有参与了该项目的750名律师发放了一份最终问卷,对该项目本身进行评价,最终回收了65%的问卷。该司法发展项目的宗旨是通过为法官提供有关司法质量的信息以提高新斯科舍省法院的司法质量。该项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该司法质量评估是通过律师的调查问卷和法官对应的自我评估完成的;(2)律师的评价是基于对法官的一般印象而不是基于具体案件;(3)调查问卷中包括的评估项目有法律能力、公正、司法管理能力、对案件的处理和法官的举止;(4)法官自愿参加;(5)为参与该项目的法官和律师保密;(6)由资深法官或最近退休的法官担当顾问,召开会议对问卷结果和法官的自我评估进行评议并提出改进意见。该项目由新斯科舍省四个法院(家事法院、省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代表组成的协调委员会负责管理。该项目开始于1995年8月1日。共进行了15个月。新斯科舍省60%的法官自愿参与了该项目,每一个法院至少有50%的法官参与了该项目。大约有750名律师收到了一份或多份问卷,并向项目办公室递交了1797份问卷回复。
有一部分加拿大法官认为司法质量考核与评估的唯一方法是对判决提出上诉。以这种方式进行的评估在法院的正常工作范围之内,能对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评估,但不能对法官的举止和司法行为的细节进行评估。在向新斯科舍省律师发放的调查问卷中设置的一个问题就是:新斯科舍省司法发展项目下的评估程序会不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威胁?司法独立原则指的是不能对判决的作出施加任何不当影响。司法独立的三个重要因素为法官任期有保障、财务有保障和法院在有关司法职能的管理事项上具有机构上的独立性。法院机构上的独立性要求对司法质量的评估只能是采取上诉的方法或者在极端情形下用司法纪律约束不适当的司法行为。司法独立原则是否排除对司法质量进行系统的外部评估在于如何界定“有关司法职能的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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